建立调解机制,实现医疗纠纷处置社会化。积极探索建立医疗纠纷调处新机制,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设。一是建优调解组织。在县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和医疗纠纷理赔中心,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二是建强调解队伍。建立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学和法学专家委员会,成立由75人组成的医学和法学专家库。正式聘请3名专职调解员和13名兼职调解员,独立开展调解工作。这些人员都是从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及医学专家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形成了年龄知识结构合理、优势互补、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队伍,实现了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三是建好调解场所。精心挑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门办公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保险理赔室,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上墙公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原则、方式及有关法规。四是健全调解制度。建立健全学习、例会、疑难复杂纠纷讨论、考评、统计、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制度。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规范卷宗档案格式,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按照统一口径,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推行“以奖代补”激励模式,实行一案一档奖励制度,对成功调处医疗纠纷每起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建立保险机制,促进医疗纠纷理赔规范化。在处置医疗纠纷工作中,将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即调即赔”。不仅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处理,也使理赔做到科学合理,还防止了一些调处好的纠纷出现反弹。县卫生局要求公立医疗机构、鼓励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将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纳入创建“平安医院”、医院评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等工作考核。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承保公司,形成医疗责任风险“共保体”,有效化解医疗责任风险,保障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全县统一规定,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理赔,医疗机构承担3%,保险公司承担97%;如无医疗事故鉴定的,按照调解结果理赔,医疗机构承担20%,保险公司承担80%。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理赔中心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及时对纠纷原因进行分析和责任划分,与调解中心人员共同处理医疗纠纷。在调处医疗纠纷中,调解中心与理赔中心既相互帮助又相互约束,制约了调解员可能发生的“送人情”和保险公司不合理减赔的行为,实现了全县医疗纠纷赔偿“一把尺子量到底”,刹住了漫天索赔风,避免了公立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患方的攀比心理。据统计,自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以来,全县100%的公立医疗机构和90%以上的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风险,保险公司共理赔130.8万元,占投保总额的65.9%。
建立追责机制,做到纠纷源头治理常态化。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中,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医疗责任追究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一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问责。县卫生局制定《医疗争议案件行政处理若干规定》,对县内发生1一4级医疗事故或赔偿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中存在过失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严格实行行政、法律和经济责任追究。对发生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调中心根据需要抽取专家库成员进行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反馈给县卫生局,县卫生局根据法院判决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二是由医疗机构实施内部问责。对发生索赔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在处理好纠纷后1周内进行责任追究,并将问责情况书面报县卫生局。如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问责,县卫生局将进行干预直至下督办函,督促问责到位。全县先后问责医疗责任事故5起,有2人被暂停执业活动,对2名医院院长进行诫免谈话,24人受到经济处罚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金额达10万余元,有力地强化了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提高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
建立保障机制,推进医疗纠纷调处长效化。县政府及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政策、安全和经费保障。一是政策保障。县政府发布《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同时,坚持从法制宣传教育入手,努力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对群众合理诉求,做到依法办事与情义无价相统一,最大限度考虑患方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对漫天索赔、恶意闹事、围堵医院、打砸设施、停尸要挟等“医闹”行为,坚持旗帜鲜明地进行打击,特别是对一些“医托”参与的“医闹”事件,坚决做到露头就打,先后抓捕和重判参与“医闹”的违法犯罪分子30余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了“医闹”事件蔓延现象。二是舆论保障。2012年元月,城乡结合部发生两起黑恶势力参与的“医闹”事件,参与“医闹”的人员达上百人。县公安部门对挑头闹事的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迅速平息事态,并组织媒体开展正面宣传,为医疗纠纷的正常处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医疗纠纷发生后,调解中心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医患双方自愿选择人民调解途径。目前,引导调解成功率达100%。三是经费保障。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政府保障,实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做到医疗纠纷调解不收费。连续四年,县财政安排经费80万元,有力保障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作者系桂阳县委副书记、县长 庹登军)
来源:红网
作者:庹登军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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