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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须破困突围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梁超 编辑:闵美颖 2012-12-24 09: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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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完善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效能、防治腐败发生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6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2497项,占原有审批项目的69.3%,地方累计取消和调整总量达数万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涉入深水区,改革面临的阻力必将越来越大。

  一是清理工作难度增大。经过六轮的集中清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触及到了深层次的利益调整和审批部门的核心利益。涉及市场准入、民间投资、金融创新、土地利用、资源开发等“含金量”较高的相关行政审批,改革难度前所未有。一些审批部门不愿意放弃关乎切身利益的“命根子”,拒绝放权让权、自我革命,成为改革的主要障碍之一。一些审批部门忧心于审批取消后的监管风险,对重点领域行政审批的改革停滞不前、保守观望。

  二是随意设定行政审批。由于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监管理念和手段滞后、逐利倾向严重等种种原因,一些地方绕开法律规定,随意设定行政审批的现象仍有发生,一纸红头文件就可以设定五花八门的审批事项。对于这类行政违法行为,目前尚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行政审批边废边立,甚至立多于废、立快于废,不仅让改革的实效大打折扣,也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是变相审批现象严重。一些管理事项虽名为备案、登记、年检、考核、监制、评比、评级、认证、换发等,本为具体的行政管理机制,却在实践中变相地行审批之实。例如,一些备案、登记事项本为告知性备案和登记,但在实践中行政相对人没有备案、登记就不能从事有关活动,实质上已蜕变为行政审批。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关注行政许可和非许可性审批,对于这类数量庞大的变相审批还没有系统地进行研究、梳理和清理。

  四是后续监管能力不足。一些监管部门习惯于用坐在办公室审批代替去市场上监管,信奉一批就灵、不批就乱,期望一劳永逸、一蹴而就,难以创新监管理念和手段。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面对更多的市场主体和更复杂的监管对象,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办法还不完善,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的能力不足,导致恢复审批的冲动和市场失序的风险并存,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关乎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领域可能面临更大的监管难题。

  五是配套改革跟进不足。一些事业单位改革还待深入,政事不分、逐利倾向影响其中立性和客观性。一些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发育时间较短,组织和运行尚不规范,难以具备相关行政审批取消后的行业自律管理能力。一些政府部门同时承担审批、执行、监督、评价等职能,权力仍然过于集中,行政审批领域滥用权力、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屡有发生。配套改革不跟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预期目的就难以实现,“一放就乱”的现象就会重复发生。

  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政府组织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作为政府履行职能、执行法律的最重要方式之一,没有行政审批的减量化、规范化、透明化,就很难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面对上述难题,我们需要创新改革理念和工作方式,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有量的提升,更有质的突破,防止审批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促进改革在重点领域更有作为,从而科学界定审批权限,严格规范政府权力。

  一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大改革深度。哪些审批应当设立和保留,哪些审批应当取消和调整,作为亲身参与者和直接受影响者的行政相对人最有发言权。保障公众充分参与,改革才能入木三分,才能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科学性,而不是隔靴搔痒。应当改变完全由审批部门自行申报、审改部门协调确定的改革模式,提高改革的公开性、互动性,在以适当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二是改革工作机制,增强协调力度。目前审改机构协调力度比较有限,难以适应审批改革进一步攻坚克难的需要。应当按照增强权威性、加强主动性、强化专业性、加大公开性、把握全局性、弱化指标性的原则改革审改工作机制,增强其协调力度,使其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排除部门利益的干扰,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该调整的调整、该废止的废止、该下放的下放。另外, 审改思路应当由数量第一转变到质量优先,将关注点集中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审批。

  三是建立审批目录,加强动态清理。针对行政审批过多过滥、无法进行有效清理的状况,应当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于法有据、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进行确权登记,公布其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凡是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视作取消,今后不得再行审批,严格明晰和限定审批边界。加强动态清理,定期更新目录,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改革推进的需要、社会组织的成长等,及时对目录作出相应调整。

  四是强化把关力度,注重源头治理。设定行政审批,必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工商联、行业协会、行政相对人、审改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并结合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设定行政审批。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挥层级监督作用,防止以红头文件随意设定行政审批。对于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可以责令有关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对于不合理设定的行政审批,可以发回要求重新论证。

  五是完善配套改革,加强监管力度。通过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增强其管理和服务能力,将政府承担的一些事务性工作以适当方式交其承担。凡是不该政府管的,都要放下去;应该政府管但更合适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可以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其承担。要将从事行政审批的人员解放出来,将其日常工作由坐办公室转变为跑市场、强监管、重服务上来。在放心、放手、放宽让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相关职能的同时,加强对其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建设指导和监督,促使其中立、专业地履行行业自律与服务的职责。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梁超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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