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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协民主监督的功能与特征

来源:红网 作者:黄标 编辑:闵美颖 2012-06-15 15: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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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毛泽东在谈到人民政协存在的必要性时,开始把给政府提意见明确为政协的五项任务之一。在人民政协成立之初,并没有明确有民主监督的职能。虽然,在人民政协内部能提意见、作批评实施监督的事实早已存在,但把监督正式作为一项职能则随着1956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提出才逐渐明确的。政协民主监督伴随着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完善。
  
  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民主监督定性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更加准确的定位既有利于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层次,又从根本上界定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一般团体监督的区别,并强调要在知情、沟通、反馈三个环节上“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意见》的颁布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政协民主监督发挥作用的殷切厚望。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政协的民主监督功能主要表现在:
  
  1、开展政协民主监督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次和有组织的监督,政协各界代表人士是或在政治有影响、或在经济有成就、或在学术上有造诣的高层次人才,对问题看得准,认得清,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上有一定的权威性,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2、开展政协民主监督有利于促进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政协《章程》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这与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中的“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简称“一个参加,三个参与”)有共通之处。
  
  3、开展民主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政协通过34个界别的委员,把散佚于民间和基层的各种情况、呼声和利益诉求系统地汇集起来,使得政协民主监督对于党和政府比较及时全面地掌握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始终把握好社情民意这一信号,保证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兼顾少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保障。中国有句俗语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好政策,需要好的制度保障其有效执行。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即便政协民主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确实具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地位,其作用和功能也无法得到有效发挥,更谈不上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做贡献。因此,以《意见》颁布为契机,在政协民主监督到了新的发展阶段时,就需要从新高度探讨其运行特点、规律,以便在日常工作中有的放矢。
  
  1、国家宪法赋予政协民主监督合法性。我国现行宪法中构成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工作之直接依据的条文首先是其序言的第十自然段,该自然段经过1993年与2004年两次修正,目前的规定如下: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故发展。

  2、章程确保民主监督合理性。政协的民主监督,靠的不是权力,不是强制性,靠的是真知灼见,靠的是以理服人,靠的是社会影响力。这是政协民主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形式、具有特点的地方。

  3、具体规定提供政协民主监督操作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政协民主监督提供了合法性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为下午国民主监督提供了合理性的基础上,实际工作中,我们仍需要一些细则来规范和指导政协监督工作的开展。[2005]5号文件和《意见》的出台,系中共中央决策,是在广泛调查总结,反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最后由中共中央颁布,其制度程序的正规性、开放性、协商性和民主性,不亚于一般法律法规。

  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特征。监督效能与监督方式的选择是相辅相承的。政协的民主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独特优势和作用的发挥,得益于它不同于其他监督的几个基本特征。主要包括:
  
  1、公开透明性。政协的民主监督公开透明性主要表现为信息渠道的公开透明性。参加人民政协的政协委员来自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港澳台同胞、归国侨胞、特邀人士等不同地域和领域,联系着各界别的广大群众,他们所提及的意见、建议、批评,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近年来政协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立了反映社情民意的直通电话或电子信箱,用这种形式,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公开透明性特征进一步深化。
  
  2、客观公正性。政协民主监督的客观公正性,主要表现在政协联系广泛、参加人员社会层次高这一特点之上,顺应“非约束性”监督弱势并将其转化为“地位超脱”的优势,从而为监督工作减少了人为的障碍,保证监督效果质量。
  
  3、实施有效性。在民主监督问题上,中共中央一贯重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界别、政协委员可以通过政协的各种会议、活动、提案,与中共中央、地方组织党委,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反映意见,实施监督。另外,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是权力监督,与其他权力监督的方式相比,比较温和,更容易为被监督者所接受,合理的意见要求容易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
  
  4、载体多样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可以通过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开展调研视察活动以及提出提案,开展有组织的民主评议,受聘担任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特邀监察员等方式进行,主要是针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而开展的监督。与此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政协组织还在不断的摸索和总结新的工作经验,创机关民主监督载体,以期更好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总之,政协民主监督是具有独特功能和显著特征的监督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今后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上必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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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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