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前者在我国目前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后者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自罗马法以来,法律在传统上被分为两类,即公法与私法。私法主要是指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私法区分的重要意义就是:在私法领域,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权利自由行使;在公法领域,法律无授权即为禁止,最大限度地限制公权力滥用。民商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部门。
1.物权法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孟子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所说的“恒产”,用今天的语言来解读,就是财产权。只有让公民拥有明确的财产,才能真正调动其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才能推动国家实现富强文明、和谐稳定。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规范基本财产权的法律,从2002年到2007年,从一审到八审,创下了我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成为我国历史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财产权,既包括动产,如金钱、股票、债券等,又包括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因此,物权法是确定财产归属的最重要法律。物权法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改善,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私有财产,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这是时代的呼声!”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
对普通百姓而言,物权法就是一部“安居乐业之法”,它所构建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用温暖的法律语言营造了一个鼓励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制度环境。此外,物权法更为全社会贡献了催生权利自觉、激发社会活力、唤醒创造激情的意识和价值观。
2.合同法彰显平等自由
市场经济以自由交易为基本内容,而合同就是这种自由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如果说物权法是确定财产归属的基础性法律,那么合同法则是规范财产流转的基础性法律。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交易关系的法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表示,它包括合同的订立、内容、效力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其实,在1999年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合同领域的立法就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呈现三足鼎立的情形。”崔建远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人为地割裂了市场,造成了使用规则的不一致,也致使一些合同在现实中无法可依。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颁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也就相应地被废止了。
合同法是交易的规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规范,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彰显平等自由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法。
3.证券法成为资本市场的里程碑
1990年11月26日,新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上海成立,同年12月1日,第二家证券交易所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这标志着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本市场正式起步。
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大法”,证券法的制定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起草于1992年8月的证券法,纵跨七、八、九三届全国人大,历时6个春秋的反复修改,终于在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
证券法的诞生是中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一件大事,是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对中国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乃至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如今,资本市场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全国已有2000多家上市公司,1.3亿户投资者,股票总市值居全球第二,商品期货市场成交量居世界第一……资本市场不仅成为企业兼并重组的舞台,也成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平台。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安建表示,20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基本与法治同步,我国初步建立起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主干,以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大量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配套的比较完备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为我国证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如今,资本市场中与普通百姓关系密切的股票、基金、债券,已经成为他们不可或缺的投资品种……他们的权益维护同样离不开证券法的支撑。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秦佩华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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