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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养老:农村养老新探索

来源:河北日报 编辑:闵美颖 2013-11-27 15: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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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互助养老:农村养老新探索

  我省是农业大省,外出务工人员多,农村老年人口已达617万,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占70%多,而且大多生活条件差,未富先老。如何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已成为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必须面对的一大现实课题。

  近年来,发轫于我省肥乡县的“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引起全国的关注,这个模式最大的特点是,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它是介于纯社会化养老和居家养老之间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既有敬老院等社会化养老的特征,又符合传统家庭养老习俗,更强调普通居民间相互帮扶与慰藉,符合省情、国情。农村互助养老,已经成为改善农村老年人养老环境和生活质量,提升农民幸福指数的一个有效方式。

  我省农村互助养老的基本现状

  目前,我省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得到了广泛认可,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率已达42%,到今年年底覆盖率将达到50%以上;2015年,全省农村互助幸福院要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村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但也要看到,作为在新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养老模式的新探索,农村互助养老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亟须解决。

  1、床位少,不能满足需求。尽管目前我省农村互助幸福院已覆盖全省42%的农村。但是除了部分规模较大的幸福院能够满足入住需求外,绝大多数村镇所建幸福院床位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2、注资主体单一。农村互助幸福院在运行过程中由于要负担老人们基本的水电暖等费用,因此需要持续的资金支持。以目前互助幸福院的资金筹措方式来看,除政府有限的运行补贴外,村集体投入和社会捐助是保证其运行的主要经费来源,但由于村集体注资以及依靠社会力量支持的资金筹措方式并不具有稳定性,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3、服务功能不强。一是服务范围有限。农村互助幸福院目前限定入住的对象主要是村中60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独居丧偶老人,许多有需求的老人并不能入住。二是服务项目单一。有些互助幸福院明确规定,一旦老人生病不能自理时,子女就需要把老人接回家照料,等老人身体恢复后再回到幸福院。这样的规定使得“互助”应有的作用丧失,因为互助不仅仅是老人住在一起相互有个陪伴,解决精神需求、生活上的服务照料问题也同样重要。

  4、缺乏对老人自助能力的专业指导。一是在老人入院初期,适应性指导缺失;二是老人在互助幸福院日常生活期间的指导缺失;三是对老人自身价值挖掘不足。

  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着力点

  首先,要解决好互助养老的经费、设施和人力问题。经费方面,进一步拓展资金渠道,在现有财政拨款、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等方式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多元化的、长效稳定的资金筹集机制;设施方面,结合新农村配套建设规划,利用村中现有资源,加强养老设施建设;人力方面,挖掘现有的老人资源进行义务帮扶和互助,利用农村社区中的卫生院提供医疗保健等服务,组织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

  其次,要丰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内容。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划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并认为这些需求是由低到高,逐级满足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内容可以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开展符合老人更高层次需求的服务,而相对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则应立足于满足老人基本的日常照料、医疗保健需求。医疗保健应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层面上的健康保健要求。生理健康保健,可以利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的资源为老人提供经常性的保健服务,此外,可以对当地参与互助养老的健康老人进行基本的护理培训,从而达到身体健康的与身体需要护理的老人间的互动。心理健康保健,主要是促进老人间的相互交流和理解,解除老人心理和情感上的困惑,使他们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

  其三,要规范农村互助养老中资源的运营和管理。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建设、管理中要发挥应有作用,应把村域养老制度纳入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把农村互助养老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使其在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下稳定、持续发展。政府在养老社会化投资上应向农村倾斜,科学制定优惠政策,激励单位、个人进行养老事业投资,发展壮大各种形式的农村养老实体。

  (执笔:张岭泉、高坤)

来源:河北日报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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