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实名举报已逐步成为一种常态,越来越多的举报人实名举报贪腐官员,并通过网络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相关部门也越来越多地主动予以回应,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调查进展和查处情况。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为实名举报撑起“安全伞”,解决群众的监督之忧,也在考量党和政府反腐的气魄和决心。从国外既鼓励实名举报、又严密保护举报人的实践中,可以找到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立法保护。世界上多个国家都相继出台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更是制定了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比如,美国 1982年制定的《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和 1984年制定的《证人安全改革法》,规定并设立了检察官执行办公室作为保护证人的官方机构。《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还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到威胁或将发生针对他们的报复行为,应对其加以保护,必要时可羁押威胁者。再比如,美国1988年的《举报人保护法》、英国1998年的《公益披露法》,详细规定举报程序、举报受理机关、举报人权利、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措施、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及近亲属的法律责任等。美国早在林肯时代就制订了《反欺诈法》,鼓励个人揭发检举政府的欺诈行为。这也被称为“林肯法”的代表法律,给美国走向良性政府治理提供了保障。美国检举人分享罚金制度,是“林肯法”的实质化,是美国保护举报人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法源来自于美国的1989年的“吹口哨人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举报人投诉、告发并决定作为原告或证人参与起诉,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13%至25%;如果司法部不参与,举报人可以自行调查、起诉,则可分到罚款的25%至30%。英国证人保护立法在许多方面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并有所创新,最有特色的当属充满人文关怀的证人服务制度。人在神经紧张的情况下往往会情绪波动,思维混乱,证人服务制度主要是帮助证人调节在法庭上的心理与情绪。
专门机构保护。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保护举报人或证人的法律,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举报人或证人保护机构,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予以“特殊保护”。如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英国的文官委员办公室、加拿大的公共服务廉政专员和公务员举报保护特别法庭都属于此类机构。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由于其执行办公室叫做马歇尔办公室,因而被称为“马歇尔项目”,美国马歇尔办公室专门执行举报人或证人保护任务,为被保护人提供工作机会、合理住房、平均6万美元的经济资助、变更后的证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资料、心理医生和社会服务等,并在项目执行中提供保护,特别是在预审程序和出庭程序中,必须 24小时贴身保护。对于这个证人保护计划,一位美国法官曾深有感触地评价道:“没有它,很多证人在审判结束后就会永远地消失。”
安全保护。保护公民举报权是国家的责任,建立一套完整的举报人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保护体系十分必要,而且必需。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和各州实行“证人保护计划”,迄今已有超过7500名证人和9500多个家庭成员受到保护,联邦政府为此耗资4亿多美元。在美国,威胁或侵害举报人或证人的处罚非常严厉,如果在庭审中“威胁证人”,罪名一旦成立,最高可获刑20年以上。倘若事后报复,则可能被判终身监禁,甚至死刑。在英国,当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可以通过设置屏障或其他遮蔽方式使证人与被告人不能相互看见,但必须保证法官、陪审团、律师和其他帮助证人的翻译人等人可以看到证人。德国为举报人或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人身安全保护,证人在被询问时可以拒绝透露诸如住在哪里,在哪里工作等相关的身份信息;可以要求用屏风或者面具等遮挡自己,或者坐在由单向玻璃制成的作证室,里面的证人可以看见外面,而外面看不见里面的证人;在确信证人受到威胁时,可以在排除被告及其律师以及第三人在场的法庭上作证;此外,证人可以要求在法庭外审理,利用高科技采取视频、音频传送,包括变声、变像处理等特殊方法作证,以此对证人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信息保护。倡导实名举报不仅要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则,而且要强化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责任。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不得披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任何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事项。比如,1972年美国“水门事件”中的关键线人“深喉”,由于保密措施严密,三十余年都无人知晓其真实身份,直到2005年5月31日,美国联邦调查局前副局长费尔特临终前才承认自己就是“深喉”。
救济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证人在履行举报或作证义务后可以得到专门的救济,甚至合理“消失”。在英国,举报人因举报被解雇后有权要求雇主补偿工资和其他损失,像英国的被害人援助组织,经常派出志愿者为证人提供服务,包括与证人促膝谈心,安慰他们,帮助他们解除疑虑,安排证人提前到法庭熟悉环境,给证人讲解庭审程序,使他们了解可能面临的压力与挑战,应对对方“不大厚道”的询问,陪同证人进入法庭,避免证人产生孤立无援的感觉。在美国,一旦举报人经申请并被批准进入“保护程序”,将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安全和适应中心”接受训练,这个中心既高度安全又非常秘密,根本没有地址标识,不仅可以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实施秘密有效的保护,还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家属,每个受保护的证人或举报人平均可带上2~5位家庭成员,且都置于保护之下。此外,美国规定必须将举报人恢复原职或征得举报人同意后调到同等条件的工作岗位。
如何对举报人实施有效的保护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特别是从法律层面加以保护,以消除公众害怕报复的心理,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王秋波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