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轮金融危机中,尽管一些紧急救助被认为已经过度,但是仍然有大量金融机构,包括一些全球百强金融机构破产、接受监护、被政府接管或者在“协助”下(常常是在政府主导下)合并、重组,数量超过危机前二十年的总和。
其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如何对这些机构进行处置在当时并没有预案,对这些机构需要处置的认识也明显滞后,因而处置行动特别是有限的国际合作行动几乎全部带有应急和临时性质。在危机应对的实践中,这就相应地表现为行动迟缓;而且由于对象机构跨监管部门、跨国存在的复杂性,在国内各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各国政府之间都明显地缺乏协调,监管和处置责任不清、效率低下,以至推卸监管和处置责任与争夺监管和处置权限两种现象均有发生。其结果是市场信心以及对监管部门的信任迅速崩溃,形成恶性循环。这一切危机演进的逻辑和悖论在于:缺乏处置预案不仅仅使许多原本可以被拯救的资产价值被摧毁,更严重的是,缺乏处置预案反而最终把各国监管者推到被迫进行紧急处置的地步。
鉴于此,各国近年来开始重视探讨预设处置方案的问题,以从源头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首先对监管对象而言,按博弈论的逆向推导和激励设计原理,只有设定可信的回报和威胁(对监管和市场的预期),反过来才可能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从一开始就使得这些机构采取理性行为模式,大幅降低风险偏好和风险敞口,相应地反而可以大幅降低被迫进行紧急处置的概率,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体系的良性均衡,避免重要金融机构预期得到救助却最终被抛弃并引发连锁效应的“雷曼兄弟之惑”现象发生。制度设计影响市场行为。高盛公司的研究表明,仅仅是适度处置措施的存在,就可能避免2008—2009年间任何一桩“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发生。
其次对决策者而言,事先的制度、体制、机制设计和政策工具,包括可能的处置机构,及其不断的重估、更新、测试等,可以在重要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基础服务、系统性功能与非系统性服务和功能之间形成“双绝缘”,从而进一步降低决策者的脆弱性、提高决策灵活度,并为规模、复杂程度各异的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危机最终不可避免时,也可做到责任(包括应当承担的成本和损失)清晰,迅速、有序、有效、低成本地并以更可预测的方式进行处置,切割、保全有价值资产和业务,同时确保系统性功能和基础业务继续正常运转,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公共资源、保护公共利益、避免重大溢出效应。
事前的处置方案意味着更明确的预期。这种预期在地域上包括国内和国际层面,职能上包括监管主体和司法管辖主体,后果上包括成本分担和价值保全、分享,性质上包括对协调程度和协调成本高与低的确认等。没有这样的预期,“大而不能倒”,以及类似的“太复杂而无法处置”“太不透明而难以处置”“太大而无法救助”(冰岛危机即为典型案例,它意味着实践中可能出现小国的大银行在大国中被有效监管、处置的现象)等道德风险和事后的处置困境,就将长期成为悬挂在各国决策者和世界经济可持续复苏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当然,预设处置方案仍然是处于探索过程中的课题,各国,更不用说国际层面上,也没有建立起单一的处置机构和成熟的处置模式。在美国,谁拥有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最终处置的管辖权甚至存在很大争议,作为独立联邦政府机构的FDIC也存在被进一步赋予更大权限的可能。但是,国际金融学界和业界至少在认识上已经广泛接受了预设处置方案的理念。作为这一理念矛头所向的机构摩根大通,其首席执行官也承认:“任何机构都应当被允许倒下……但是我们需要一种处置机制以使系统不被摧毁。以一种不损害系统的方式拆解一家银行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比大而不能倒要好。”
尽管对问题机构进行处置是最后的选择,而且同样可能旷日持久、成本不菲,但是,通过法律或制度上的确定性,让市场主体相信可行方案的存在并且在设定的条件下必将实施,对于防范道德风险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实现狭义监管政策与应急处置政策的对接、整合,总体和广义的监管政策才真正更为有效。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刘明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