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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改革不可忽视 “财富再分配”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方福前 编辑:闵美颖 2013-07-08 16: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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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富向部分人快速集中

  收入分配不合理既是我国内需不足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这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政府的共识,因而收入分配改革现在成为关注度最高的话题之一。近来,围绕收入分配改革,学术界提出了不少的思路和建议,政府也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有些政策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重视的主要是收入再分配——通过税收、补贴和转移支付来调节收入分配。收入再分配固然重要,但是我认为,现阶段分配改革的重点应当转向收入初次分配和财富再分配。这里重点谈谈财富再分配。

  为什么分配改革的重点应当转向财富再分配?收入分配调整是从流量上调节分配,财富再分配是从存量上调节分配。分配的公平化和合理化既要从流量调节入手,也要从存量调节入手。在我国社会中,现在不但存在收入分配不公,也存在财富分配不公;社会财富在向一部分人快速集中,一些人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财富。重视财富的再分配,是要提高社会的公平程度。在财富再分配方面,我们有许多工作可做。

  最基本的,比如开辟财富流动和转移的渠道。具体来说,有发展慈善事业,发展助残、助老、助教事业,创建各种基金会,倡导和鼓励各种捐赠活动和爱心行动等。这些财富流动和转移的渠道或形式我们现在都有了,但是还不够畅通,人为设定的关卡还比较多,比如审批程序还比较复杂,管理还有些过严,有些管理办法实质上是一种限制。这就阻碍了财富的流动和转移,有些富人想通过慈善、捐赠、基金会等方式来转移他们的财富,现在可能还有一定的难度,或者这样做的成本还很高。

  再比如,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两种税是调节财富再分配的有效有力手段。有人担心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会打击个人创业和投资的积极性,会造成财富向国外转移,从而造成中国经济“失血”。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个人创业和投资的直接动机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成就感,而不是财富积累的多少;在许多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少则几十年,多则几百年了(例如荷兰于1598年开征遗产税),这些国家个人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并没有被削减。现在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是一部分富人早已向其他国家转移财富,而这些国家大多是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

  要强调的是,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不是要“均贫富”,更不是要“劫富济贫”,只是要调节财富分配不公,防止贫富两极分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人们在收入和财富方面感觉到的最大不公是财富占有不公,而不是收入分配不公。所谓财富占有不公,是指一些人利用权力、地位和关系占有一部分社会财富,有些人占有的财富规模十分惊人,其财富增长往往连非常成功的企业家也望尘莫及。财富占有不公与收入分配不公是有本质差别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人们的收入和他的贡献不对称,有些人贡献多而获得的收入少,有些人贡献少而获得的收入多,或者贡献差不多但获得的收入差很多。这种收入分配虽然不公,但它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和人们的贡献联系在一起的,与生产过程、生产成果有关。而财富占有不公则表现为占有者对生产成果没有什么贡献,与生产过程也没有什么关系,甚至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了负面影响或破坏(例如行贿受贿破坏了正常竞争,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亵渎了法律,败坏了社会风气,等等),就凭写个条子,签个字,打个电话或打个招呼帮他人协调了某件事,他就捞取了一大笔财富,中饱了私囊。我们在讨论和改革收入分配的同时,应当重视并下硬手段来解决财富占有不公。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主编)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方福前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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