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食品安全治理要有新视角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锋 编辑:闵美颖 2012-10-09 14:28:47
时刻新闻
—分享—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面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人们不得不反思传统的政府权力、市场权力视域下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路径依赖,反思食品安全爆发的深层次原因和结构性困境。

  食品安全领域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按照古典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一种运作精巧、成本低廉、效果最佳的机制。但是,在理性经济人思维的支配下,市场主体容易做出违背国家法律、市场准则和行业制度的行为,出现“市场失灵”现象。面对每次食品安全事件,公众在谴责违法企业唯利是图、市场失灵之后,最大的呼声是希望政府加强监管,期待监管部门以更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政府也往往借此要求拥有更大的权力、占有更多的资源。但人们不难发现,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除了源自“市场失灵”外,也经常看到“政府失灵”的影子。比如,“三鹿”事件就充分暴露出政府监管的“无力和无为”,人们会质疑“三鹿奶粉”的国家免检怎么评审的?为什么三鹿供应北京奥运会的奶制品是安全的,而销往其他地方的奶粉却含有大量“三聚氰胺”?政府为什么在整个食品监管过程中“集体失语”呢?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根源是“政府公权力”和“市场私权(利)力”缺陷。在缺乏有效的绩效激励的情况下,某些政府部门在“经济理性”和“政治理性”的双重支配下,可能会为了追逐地方、部门和个人利益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力寻租,致使政府监管的价值违背初始目标,甚至出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合谋”。而“市场私权利(力)”主体更具有逐利性,在食品这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更易发生“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

  因此,有必要将食品安全治理主体拓展到与食品相关的第三方主体(如消费者协会、食品企业协会、食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构、食品安全信用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第三方主体是独立于政府公权力与市场私权(力)利之外的权力主体,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和公益性,可以平衡协调食品安全治理中公权力、私权利和社会权力的关系,促进食品安全治理中总体性权力的结构性均衡和功能性互补。

  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视角

  其一,构建食品安全治理第三方主体的保障机制。当前我国对社会权力主体的管理多采用的是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的设立需要到民政部门备案和挂靠到相应的管理机构上),亟需改革双重管理制度。只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的社会权力主体到民政部门备案即可,不需要再挂靠到相应的管理机构上。这样可以避免很多政府机构把社会组织看作“二政府”,看成是自己的下属单位,影响了社会权力主体的独立性、公信力,限制了社会权力主体的服务能力。如当前广东省正在尝试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制度的创新,社会组织成立只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而不需要再找到挂靠的组织机构,为社会组织放权松绑,很值得借鉴。加大对社会权力主体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当前我国社会权力主体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经济保障,导致其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往往“有心无力”,缺乏必要的人员、装备和设备保障。因此,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税负减免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提供财政支持,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行政成本,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其二,健全食品安全治理第三方主体的评估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应将部分规制职能委托或转移给社会权力主体,让其与政府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规制的责任,并逐步建立共同规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制。如阿根廷在牛奶质量监督方面,政府就委托四大农业团体和各类农业加工的行会组织实施部分规制职能,对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农场,将由行业协会进行处理,较好地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风险评估等方面要吸收社会权力主体参与,为其参与公共政策的评估创造条件和环境,鼓励社会权力主体作出独立的政策建议和评估意见,切实发挥其专业性、民间性和组织性的优势。在美国和欧盟国家,大量社会权力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政策评估、风险分析,既发挥了社会权力主体的民间性优势,也深化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其三,强化食品安全治理第三方主体的协调机制。食品安全关系到中央、地方、监管机构、企业、消费者等多方的利益,在设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时,须考虑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尽量促进各方利益的均衡,制定的政策体现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标准希望越严格越好,而不会过多考虑监管的成本和实践操作的困难;而被监管者总是呼吁企业生产的实际困难以及我国面临的特殊国情,希望食品标准符合国情,具有可操作性,以尽可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监管者作为执法主体,顾及执法的人力、物力等装备和设备的约束,希望标准尽量贴近实际,尽可能避免过多的监管责任。面对这样的公共政策制定,亟需相对中立的主体来平衡、协调各方关系,搭建讨论的平台,进行公开的论证、辩论、协商,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由“个体理性”向“公共理性”的转变。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锋

编辑:闵美颖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湘潮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