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的演进承载着历史变迁,映射时代风云。
2011年1月24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一个庄严的时刻——中国几代立法者的艰辛努力,将永载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史册。这又是一个新的起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坚实法制基础
从1949年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新中国法律体系建设历经60多载的艰辛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54宪法颁布,使中国人民拥有了第一部属于人民自己的宪法。在此前后,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选举法、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为新中国各方面的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十六字方针”,指导中国法制建设进程。
改革开放,让中国法制建设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秉承54宪法精神的82宪法,经过两年多起草、数亿人讨论后颁布,使迈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拥有了一部符合实际的根本大法。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为未来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法律的权威上升到全新高度。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也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艰辛探索,终结硕果。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法、监督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一部部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应运而生,一块块法律大厦基石铺设而成,为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源于实践,指导实践。法律如同一面独特的镜子,反映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轨迹,也促进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北京正义路一座静谧的院落里,中国法院博物馆展室墙上,悬挂着一幅拍摄于上世纪50年代初的照片。梳着两条小辫的农村妇女江美珍面带摆脱封建婚姻束缚、重获婚姻自由的喜悦,向围拢在院子里的男女老少宣传着新中国的婚姻法,周围的老婆婆们都咧嘴笑着……
作为唯一连续11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普通女性,申纪兰对第一次去北京开会的情景记忆犹新。在那次会上,她提出的是“男女同工同酬”的意见。不久以后,“男女同工同酬”被写入新中国宪法,谱写了中国妇女争取劳动权利的新篇章。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政府非常状态下的权限,最大限度地保护非常状态下的公民权利。
中国以往的历史上只有“官管民”,没有“民告官”。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引起强烈反响。“在我国立法史上,行政诉讼法的制定过程经历的争论异常激烈。这部法律向一切非法行政行为提出挑战,激起强烈反响,犹如一场风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回想当年立法情景历历在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1989年至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审结1401532件,其中相当部分是“民告官”案件。
行政诉讼法开辟了通过国家立法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新路径。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这些法律不仅使行政法体系日渐完善,更为公民在面临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寻求救助提供了保障。
民生社会立法践行以人为本。
面对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广泛听取民众声音,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作出了一系列有操作性的规定。
从8比1、4比1到1比1,选举法修改中“同票同权”的最终实现,无疑是随着时代变化,通过立法保障和发展公民政治权利的生动体现。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终是人民意愿的集中体现,始终是人民利益的守护者。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历史,由人民书写;立法,需人民参与。
社会在进步,民意表达方式不断创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始终闪耀其间。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立法者共将10部法律草案通过报刊全文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进入新的世纪,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把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在总结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经验基础上,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此后所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意见从特例变成了常态。
从召开座谈会到公开征求意见,从立法听证会到立法论证会,立法工作机关收集民意的方式也与时俱进。
制定高质量的法律,离不开严格完备的立法程序。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常委会议事规则,确立了法律草案“两审制”。
1990年3月19日,电子表决器首次进入人民大会堂,结束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举手表决法律草案的历史,补上了立法程序规范化的重要一环。
2000年3月,立法法的通过,使我国拥有了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道路更加宽广。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物权法,出席闭幕大会的2889名代表有2799人投了赞成票,高票通过了这部法律。从首次提请审议到最后获得通过,它先后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八次审议,一再刷新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最高纪录,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体现了几代立法者的艰辛努力,更体现了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仍需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半月谈》2011年第5期/杨维汉 周婷玉 崔清新 陈菲)
来源:半月谈
作者:杨维汉 周婷玉 崔清新 陈菲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