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在去年首次发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一周年之际,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对《公告》列明的14项权利和10项义务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在公告解读中,税务总局沿用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以“您”相称的用语,根据当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就纳税人权利的含义、法律依据以及如何实现作了逐项说明。
“您可拨打‘12366’获取有关涉税信息”
“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是我们的法定义务。我们会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其他应向您公开的信息。”公告解读中指出。
据介绍,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当纳税人遇到各类涉税问题时,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向税务机关提出请求。
公告解读中介绍,您可以随时拨打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获取有关涉税信息。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
“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公告解读中指出。
税务总局说,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据介绍,纳税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以及纳税人检举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情况被泄露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维护合法权益。
“因有特殊困难,您可延期缴纳税款”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告解读中指出。
据介绍,纳税人如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您有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税务总局介绍,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纳税人有权拒收。
据介绍,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您在缴纳税款后有权向我们索取完税凭证”
“您在缴纳税款后有权向我们索取完税凭证,完税凭证是指我们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您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公告解读中指出。
税务总局介绍,如果纳税人是直接缴纳税款,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如果纳税人是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纳税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银行、委托代征单位、邮寄或自助打印等渠道取得。
“您有按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公告解读中指出。
据介绍,纳税人可以采取直接上门申报的方式,即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包括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采取其他申报方式。(完)
来源:新华网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