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前不久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建设法治政府,可谓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早在2004年,我国就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 10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纲要》对依法治国作了部署,但从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原则的要求多了一些,具体推进措施的规定少了一些。《意见》的任务,就是在今后4年里,通过加强对《纲要》的贯彻落实力度,进一步明确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所以,《意见》对《纲要》中已规定了措施但不够明确的,作了明确和细化;已规定了原则要求但没有明确措施的,作了补充规定;以及为实践所证明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作了增加规定。这是《意见》相对《纲要》的一个突出特点。
不过,对中国各地方政府和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和部门来说,尽管有上述规定,但能否遵守和落实这些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使政府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依据过去的经验,是有些不太乐观的。这当然与不同层级的政府所管辖的事务和工作重心有关。县乡两级政府主要与百姓打交道。基层事务的繁杂,政绩的需要以及百姓法治素质相对不高,再加上有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自身的法治观念也不强,都会使得基层政府及官员习惯于借助行政权力去开展工作,达成目标,而不愿照章、依法行事。所以,中国依法行政的难点是在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
在基层要建设法治政府,主要难在对政府及其官员尤其是政府及部门首脑过大的权力,现有的制度还无法做到有效约束。一个政府及其官员,如果权势过大,管制过多,即使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也会给民众生活、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市场交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就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主张小政府的原因之一。从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要限制和削弱政府过大的权力,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及严格问责。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几个节点。
首先,大力削减政府职责。法治政府也是有限政府,职能明确而有限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如果政府的职能没有约束,职权深入到社会各领域,管得太多太死,尤其是管了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无疑会导致政府重管理轻服务,重审批轻监管,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以及权责不对等等问题。这就要求必须对现行政府资源配置职能进行改革,放松管制,把本属于社会和市场的职责还给社会和市场,以消除政府管制失灵。
其次,权力行使必须公开。法治政府也是阳光政府,只有把政府的决策、立法、行政和执法过程向公众开放,确保公众充分的知情权,才能有效监督和约束政府,使政府的行为不损及百姓利益。无疑,这需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办事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与民众权益切实相关的行政事务,都应公开,让民众知晓。
再次,鼓励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公开、参与是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以及政府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的基本程序要求。单有公开而排斥民众的参与,也不能保障民众的合理要求得到满足或权益不被损害。特别在目前群体分化的情况下,不同群体影响政府政策的能力和渠道不一,更应保障普通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平台,使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最后,还须有严格的问责。问责是督促和约束官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最后手段。官员在权力行使中如果破坏法制而得不到相应惩戒和制裁,那么,所谓限制政府权力,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一句空话。所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行政问责。对违法行政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邓聿文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