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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社会心理宣泄机制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秋波 编辑:闵美颖 2010-12-07 14: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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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需要创新机制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读者问,采取什么样的办法才能更加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我们请山东省委党校副教授王秋波解答这一问题。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而深远。如何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除了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外,更要适应形势变化,创新机制。

  第一,要建立和完善民意沟通机制。民意沟通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前提条件之一。建立和完善民意沟通机制,需要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民意沟通的渠道,提供一定的方式和渠道让人们释放不满情绪,缓解矛盾冲突和危机。一要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设立信访日制度和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通过下访、接听热线电话、接待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直接倾听民声、了解民情,以减少信息传递中的过滤和失真;二要充分发挥和保障人大、政协和社会团体的民意汇集功能和民情反映功能;三要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沟通、协调功能,同时要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民情汇集功能和民意表达功能,使民意得到及时、全面、顺畅表达。

  第二,要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的前提。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也就无从谈起。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公平、开放、多向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群体提供公平表达利益的制度性平台,引导他们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同时,要完善公共政策平等回应不同群体利益要求的机制,使不同群体共享发展的成果。一要形成不同群体的主体意识,自觉追求合理的利益要求,并且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护合理的利益要求;二要有平等化的利益表达权利,它不仅要有文字记录,更重要的是在实际中落实。实现利益表达权利的真正平等,需要把法定的权利和事实的权利统一起来;三要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发展中介组织、工会、农民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并以此为载体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使公民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建立新的和谐关系。

  第三,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是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机制之一。利益协调机制是指利益系统内各要素通过互相作用,达到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的状态,从而使利益关系有序化的机制。一要建立健全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原则,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二要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经济转型带来社会结构的变迁,经济及社会结构的调整导致部分个人和利益群体的社会利益受损,出现收入差距扩大、地区差距扩大等现象。因此,要通过建立和发展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拓宽社会保障覆盖面以及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等方式,给利益受损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一定的补偿,以提高社会公平的程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三要建立健全利益约束机制。通过加强法制和道德建设,建立对各利益主体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引导人们合理选择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需求,正确选择利益行为,妥善处理利益关系。

  第四,建立健全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疏导机制,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及时合理的处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一要建立超前联动的排查调处机制,主动排查,及早发现、及早掌握,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针对其不同特点,认真研究处理的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二要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社会机制,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调处社会群体纠纷中的作用,保护他们依法履行其职能与职权,形成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调处社会矛盾的机制;三要建立解决社会矛盾的监督反馈机制,使矛盾的解决和处理情况得到及时地反馈。

  第五,建立社会心理的宣泄机制。社会矛盾,尤其是深层次社会矛盾一旦形成,不可能立即消除,但可以让其缓慢爆发,用另外一些更为柔性的替代方式释放。社会和个人一样,群体和个人也一样,心中的压抑表达出来就会舒畅很多。强行压制只会积累更多心理仇视。因此,一要健全社会心理调节机制。加强政府对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营造健康的、积极的社会心理氛围;二要健全信息传播机制,建立起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机制;三要建立有效的社会心理支持系统,特别是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的精神慰藉和心理帮助,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及时采用应急措施稳定社会秩序、对受害人提供直接救助,强化对社会矛盾事件的处置效率,并在事后启动社会心理干预及回访工作,确保社会矛盾调节长期功效。

  矛盾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既客观存在,又日趋复杂。我们既要高度重视,又要讲求方式方法;既要做好群众工作,又要维护好群众权益;既要从源头上减少矛盾,更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只有这样,人民内部矛盾才能得到比较妥善、圆满的解决。(王秋波)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秋波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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