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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运作中多数原则与少数权利保护的统一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孙力 编辑:闵美颖 2010-06-30 16: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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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但民主的实现却是十分复杂和艰难的事情,以致于有学者和不少人就认为真正的民主是无法实现的。实际上,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就是不断地克服其实践中的矛盾向民主理想接近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民主的具体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民主运作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尽管在反对专制和家长制的过程中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实行多数决定论,但民主政治最深刻的含义在于它要尽量体现出所有参与者共同的意愿,多数是对民主的接近,并不能简单地与民主划等号。由此,对多数原则的运用必须要有前提和底线,否则就会违背民主政治的本意。随着民主政治特别是在基层的普及,正确运用多数原则就成为一个引人注目并紧迫的问题。近来就有一些值得审视的例子,如加以分析,对正确运用多数原则很有必要。

  2009年底,《重庆日报》有一篇报道,讲述了两个四川农民工在乘车返乡过程中,由于患感冒而被全车其他乘客投票赶下车的事情。两个农民工乘坐的长途大巴在行驶中空调发生故障,经过一夜的冷冻,两人在次日的早晨同时出现嗓子沙哑和轻微咳嗽,这引起了同车乘客的质疑。在作了一番收效并不好的解释以后,两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商店各买了1个白口罩戴上,想尽量减小对其他乘客的影响。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其他乘客特意叫司机把大巴停在服务区,然后进行“民意表决”,一致举手同意让两人马上下车去隔离“甲流感”。尽管两人并不同意,但仍然在半夜三更被强行撵下了大巴。两人只得冒着寒风朝重庆方向走,在凌晨4时左右,被高速公路执法队员发现后,才被请上了执法车,前往綦江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证实两人患的只是普通感冒。

  可以从这件事情出发,讨论民主运作的基本问题:多数原则应该如何运用?是否通过投票表决就可以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投票表决以及民主的运作应该有什么样的规范?如此等等。如果对这些基本的问题没有清楚的认识和界定,即使是投票表决和看似民主的运作,也会得出错误和荒谬的结论。

  毫无疑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民主运作的基本原则,但多数决定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实践已经告诉我们,简单地相信多数是不完善的。这不仅因为多数决定不等于找到正确和真理,还因为处于少数地位的人权利也需要保护,民主政治并不放弃少数人的权利,但往往处于少数地位人的权利非常容易遭受损害。如果民主的运作是以忽略乃至损害少数人的权利为代价(这样的少数甚至可以达到49%),那这种民主是不成功的民主。

  现代民主在逐步创造出防止民主运作出现较大差错的原则,保护少数的原则就是其中重要的一条,即在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如果我们将之称为少数原则的话,它以其独特的内容与多数原则相耦合,使民主的运作更加完善。例如,在服从多数的同时,保护少数人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以及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这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往往当多数意见形成和占了上风时,很容易将自己赋予独一无二的合法地位和等同于正确的意见,而对其他的意见置之不理,甚至直接地等同于谬误。而实践证明,真理有时候恰恰是在少数人一方。就两个农民工被赶下车来说,如果车上的其他人能够心平气和地听听他们两人的表述,回忆一下他们上车时的情景以及空调发生故障后的一夜冷冻,乃至设身处地地想一想自己是否也可能出现这种状况等等,或许也就不会以多数人的名义将他们当成甲流患者赶下车了。

  实际上,少数原则也是一种纠误机制,它为多数决定原则设立了一条底线,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错误不断地发展和蔓延。即使少数人的正确意见被否定了,但只要它有保留和申辩的权利,就有可能逐渐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少数就可以逐步地转化为多数,错误就会被纠正,正确性又回到了多数的一方。但如果这种情况下少数不具有这样的权利,正确的意见就被灭杀了,错误就会更加蔓延,纠正就更加困难。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例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如果不一味地批判和否定,而给予其申辩和讨论的空间,即使当时不采纳这种意见,过后的纠正也肯定会快得多和顺利得多,为错误的人口政策付出的代价也会少得多。另一个积极的例子是俄共对《布列斯特和约》的争论,主张签订和约的列宁一开始就处于少数派的地位,被连续五次中央委员会会议所否决。所幸的是由于列宁的威望,他的少数意见并没有被灭绝,而是一再地得到申辩,最终列宁的正确意见被采纳,使新生的红色政权避免了一次覆灭性的危机。

  应当在制度上保证少数人的权利,而不是依赖于个人的地位、威望等来捍卫这种权利,无论是领袖还是群众,是白领、公司老总还是农民工,当处在少数地位时,都应该合法地拥有自己不可剥夺的权利。

  除了保留自己的意见外,少数人拥有的其他合法权利也不是可以通过多数表决就可以轻易剥夺的,即不能滥用多数原则。每个公民都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剥夺权利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民主的运作也必须贯彻程序的原则。仍以农民工被赶下车为例,他们购买车票,已经获得了乘车的合法权利,承运方应当保证他们享有这一权利。而在他们被以多数决定的民主名义剥夺权利时,最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另一方——承运方是缺位的。作出决策的主体即投票的主体应该有合理合法的构成,这既有对参与者数量的要求,更有对构成权利义务关系相关主体参与的要求。承运方缺位下对农民工乘车的权利的剥夺,以及对承运义务的抹杀,其运作程序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民主的投票应该合理合法地进行,不应该无视相应的法规和权利,应该懂得,法规和权利是更高位的民主所确立起来的,必须谨守。

  民主政治在演进中创立了一些重要的法规和运作原则,除多数原则外,法治原则、程序原则和保护少数的原则等,都是现代民主正确运行的保障。正是依靠这些保障,现代民主才体现出强大的力量和有效性。不仅多数决定不等于民主,并且现代民主在不断丰富多数原则运作的规定性,否则就很难避免制造错误和冤案。试想,即使车上的乘客进行投票决定,但如能敬畏农民工乘车的权利和承运方的法定义务,至少可以找到一个更好的方案,不至于将他们赶下车,扔在路边的寒风中,听凭他们去继续感冒或者实施所谓“甲流”隔离。

  实行民主是为了增进人民的福祉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应该按照正确的原则来运行民主。其中,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原则显得比较突出,一方面是它容易被多数原则遮蔽;另一方面,容易产生只要把握了大多数就把握了正确和真理的思想倾向。一定要消除这种认识的误区,其实少数往往并不少,城里的农民工、贫困家庭,乃至任何一种社会角色在特定的时候和场合,都可能处在少数的地位。少数与组合模式、场景等有关,所以民主运作中的少数不是简单的“少”的概念,而是相对的概念和决不能忽略的部分。少数人意见也并不等于谬误,服从多数主要是整合和集中的需要,但这还不能够算完善。当少数被包容在民主的整合器中,有其合理合法的生存空间时,这样的民主决策才能够更好地避免和纠正错误,增强其科学性,也才能够尽可能广泛地保护好不同群体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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