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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太:马克思主义政权构建理论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概念

来源:人民网 作者:陈红太 编辑:闵美颖 2010-03-09 16: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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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观点:从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巴黎公社的自治原则,到列宁和斯大林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再到以毛泽东、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民民主专政和政治体制改革理论,这期间有两条红线贯穿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始终,即国家政府层面如何保持廉洁和高效的问题,社会组织层面如何保持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问题。其中前一个问题主要是如何保持“政府的有效性”问题,后一问题主要是如何保持“领导党的人民性”问题。这两条红线应该作为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的基本原则。如何保证高效政府的可持续和人民政权的性质永恒,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构理论始终关注的主题。

  本文重点探讨了恩格斯关于通过普选取得政权的观点和巴黎公社的启示,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内涵和精髓,毛泽东关于人民政权的理论和政党的群众路线思想,邓小平领导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含义,社会主义
的实质等一些重要理论概念问题。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政权建设

  本文主题是考察马克思主义政权构建理论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概念。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他们主要关注的是无产阶级如何争得民主和建立什么形式的国家政权问题,因此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的“巴黎公社”和通过代议民主争取普选权成为马克思恩格斯政权建构理论的主要关注点;到了列宁和斯大林,他们主要面临的是取得政权后如何实现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因此,“无产阶级专政体系”的建构以及这个体系优越性的巩固和发挥是他们关注的主要问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政权建构的人民性质和党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对于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职能的极端重要;在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则强调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服务于经济建设、保持政治稳定和建设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实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因此,本文选取了“代议民主和公社自治”、“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人民民主专政”、“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些概念,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权建构理论不同阶段的主要概念,对这些概念作出解释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求证,以期概括和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权建构理论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精髓。

  一、代议民主与公社自治

  恩格斯晚年对无产阶级通过什么方式取得政权有新的认识。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恩格斯指出:“可以设想,在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旧社会有可能和平长入新社会,比如在法国和美国那样的民主共和国”。“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要求在我看来是应该而且能够写到纲领里去的。”列宁对恩格斯上述思想做的解释是:“恩格斯在这里特别明确地重复了像红线一样贯穿在马克思的一切著作中的基本思想,这就是:民主共和国是走向无产阶级专政的捷径。因为这样的共和国虽然丝毫没有消除资本的统治,因而也丝毫没有消除对群众的压迫和阶级斗争,但是,它必然会使这个斗争扩大、展开、明朗化和尖锐化,以致一有可能满足被压迫群众的根本利益时,这种可能就必然而且只有无产阶级专政即在无产阶级领导这些群众的条件下得到实现。”列宁认为,恩格斯承认,“在有共和制或有充分自由的国家里,和平地向社会主义发展是‘可以设想’的(仅仅是‘设想’!)”。列宁这样理解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的话,认为和平长入社会主义“仅仅是设想”,实质是有偏颇的。恩格斯在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的这些认识,实质体现了恩格斯反思法兰西阶级斗争成败的历史教训和德国工人运动通过普选权的斗争迅速壮大后得出的非常重要的结论。

  在1891年10月和1892年1月恩格斯写的《德国社会主义》一文中,恩格斯在叙述了普选权在1866年向德国社会民主党敞开后到1890年代党的队伍迅速发展壮大时指出:“资产阶级曾经多少次要求我们无论如何要放弃使用革命手段而呆在法律的框子里,特别是现在,当非常法已经破产而普通法对于包括社会党人在内的一切人来说都已经恢复的时候!遗憾的是,我们不能给资产者老爷们帮这个忙,虽然的确,现在并不是我们处在‘合法性害死我们’的地位。相反,合法性在如此出色地为我们效劳,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来破坏合法性,那我们就是傻瓜。问题毋宁说是这样,不正是资产阶级和它的政府会破坏合法性,以便用暴力来粉碎我们哪?我们等着瞧吧。而现在:‘资产者老爷们,你们先开枪吧!’”“毫无疑问,他们会先开枪。不定哪一天,德国资产者及其政府将厌恶对日益高涨的社会主义高潮袖手旁观;他们将诉诸非法行为,诉诸暴力行动。这会产生什么结果呢?暴力能够扼杀一个在有限的地区进行活动的小宗派;但是还没有一种力量能够摧毁一个遍布巨大帝国各地的、拥有200万人的党。暴力的反革命也许能把社会主义的胜利推迟几年,然而这只能使今后的胜利更彻底和更巩固。”在这里,恩格斯认为德国社会民主党通过普选权的斗争,争取了群众,壮大了党的队伍。但是资产阶级不可能眼睁睁看着国家权力从自己的手中溜走,他们倒是想通过非法的暴力解决问题。因此,暴力形式的阶级斗争也可能是在所难免的。但在这里,恩格斯主张通过合法的普选权的斗争,工人阶级可以实现取得政权的目的。

  上述思想与恩格斯在1891年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导言中对民主共和国实质的看法是一致的。1848年资产阶级对六月起义工人的屠杀和1871年对巴黎公社工人的屠杀,淋漓尽致的展示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第一次表明了,当无产阶级敢于作为一个具有自己利益和要求的单独阶级来反对它的时候,它会以何等疯狂的残暴手段来向无产阶级报复。”“当无产阶级敢于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时,统治阶级的疯狂暴戾能达到何种程度。”“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 1848年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屠杀也验证了恩格斯在1847年写的《共产主义原理》中关于能否用和平的办法废除私有制的预言。恩格斯答到:“但愿如此,共产主义者当然是最不反对这种办法的人。共产主义者很清楚,任何密谋都不但无益,甚至有害。他们很清楚,革命不能故意地、随心所欲地制造,革命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是完全不以单个政党和整个阶级的意志和领导为转移的各种情况的必然结果。但他们也看到,几乎所有文明国家的无产阶级的发展都受到暴力压制,因而是共产主义者的敌人用尽一切力量引起革命。”列宁对此也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在它最顺利的发展条件下,比较完全的民主制度就是民主共和制。但是这种民主制度始终受到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狭窄框子的限制,因此它实质上始终是少数人的即只是有产阶级的、只是富人的民主制度。”“不要忘记国家在君主制度和最民主的共和制度下都不过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不过到了1895年3月,也就是恩格斯逝世前5个月,在为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写的“导言”中,恩格斯对无产阶级必须改变斗争策略做了深刻阐述。在此前的1892年,恩格斯写给卓万尼·博维奥的信中提到:“马克思和我在四十年间反复不断地说过,在我们看来,民主共和国是唯一的这样的政治形式,在这种政治形式下,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间的斗争能够具有普遍的性质,然后以无产阶级的决定性的胜利告终。” 在《法兰西阶级斗争》导言中,恩格斯指出,以往的阶级斗争经验、尤其是法国阶级斗争的经验证明:“1848年的斗争方法,今天在一切方面都已经陈旧了,这一点是值得在这里较仔细地加以研究的。”“历史表明,我们以及所有和我们有同样想法的人,都是不对的。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程度;历史用经济革命证明了这一点,这个经济革命自1848年起席卷了整个欧洲大陆,在法国、奥地利、匈牙利、波兰以及最近在俄国初次真正确立了大工业,并且把德国变成了一个真正第一流的工业国,-- 这一切都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发生的,因此这个基础在1848年还具有很大的扩展能力。然而,正是这个工业革命到处都使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明朗化起来;它排除了从工场手工业时期遗留下来而在东欧甚至是从行会手工业中遗留下来的许多过渡形态,产生了真正的资产阶级和真正的大工业无产阶级,并把它们推到了社会发展的前台。因此,在1848年除英国而外只在巴黎以及某些大工业中心发生的这两大阶级之间的斗争,现在已遍布全欧洲,并且达到了在1848年还难以想像的猛烈程度。在那个时候是各种宗派的许多模模糊糊的福音,其中每一派都有其万应灵丹;现在却是马克思的一个大家公认的透彻明了的理论,明确地规定了斗争的最终目标。在那个时候是由于地方和民族的特点而分散隔离的群众,他们只是由共同蒙受痛苦的感情联结起来,还不成熟,往往一筹莫展地摇摆于热情与绝望之间;现在却是一支统一的国际社会主义者大军,它所向披靡地前进,它的人数、组织性、纪律性、觉悟程度和胜利信心都在与日俱增。既然连这支强大的无产阶级军队也还没有达到目的,既然它没有能够以一次决定性的打击取得胜利,而不得不慢慢向前推进,在严酷顽强的斗争中夺取一个一个的阵地,那末这就彻底证明了,在1848年要以一次简单的突然袭击来达到社会改造,是多么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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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

     上述这段话,恩格斯明白无误的阐明了1848年法兰西阶级斗争的局限性,那时铲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尚不成熟。当时的历史条件还没有达到铲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程度,不仅如此,1848年经济革命证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还有很大的拓展能力。而今天无产阶级已经壮大到如此程度,阶级斗争也难于通过一次决定性的打击实现社会改造,可见铲除资本主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恩格斯接着指出:“1870-1871年的战争和公社的失败,如马克思所预言的,暂时把欧洲工人运动的重心从法国移到了德国。”“德国工人善于利用1866年实行的普选权,党的惊人的成长就以无可争辩的数字展现在全世界面前”。“我们在现在就已能指望拥有225万选民。如果这样继续下去,我们在本世纪末就能夺得社会中等阶层的大部分,小资产阶级和小农,发展成为国内的一个决定力量,其他一切势力不管愿意与否,都得向它低头。”“德国工人除了单以自己作为一个最强有力、最有纪律并且最迅速增长的社会主义政党的存在,就已对工人阶级事业作出这头一个贡献以外,还对它作出了第二个重大贡献。他们给予了世界各国同志们一件新的武器-- 最锐利的武器中的一件武器,他们向这些同志们表明了应该怎样利用普选权。”“‘共产党宣言’早已宣布,争取普选权、争取民主,是战斗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之一,而拉萨尔重又提出了这个要求。当俾斯麦不得不实施普选权作为使人民群众对他的计划发生兴趣的唯一手段时,我们的工人立刻就很认真地对待了这件事情,把奥古斯特·倍倍尔选进了第一届制宪帝国国会。从此以后,他们就一直这样使用选举权,以致使他们自己得到了巨大的利益,并成了世界各国工人效法的模范。”

  恩格斯总结道:“由于这样有成效地利用普选权,无产阶级的一种崭新的斗争方式就开始被采用,并且迅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原来,在资产阶级借以组织其统治的国家机构中,也有许多东西是工人阶级可能利用来对这些机构本身作斗争的。工人开始参加各邦议会、市镇委员会以及工商业仲裁法庭的选举;他们开始同资产阶级争夺每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职位,只要在该职位换人时有足够的工人票数参加表决。结果,资产阶级和政府害怕工人政党的合法活动更甚于害怕它的不合法活动,害怕选举成就更甚于害怕起义成就。”“因为这里斗争的条件也已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旧式的起义,在1848年以前到处都起过决定作用的筑垒的巷战,现在大都陈旧了。”恩格斯具体地指出了由于军队和民众立场的变化、铁路便于军队集结、武器的改进以及新的街垒的建筑不利于街垒战等等因素论证了街垒战已经过时。斗争条件的变化决定了“实行突然袭击的时代,由自觉的少数人带领着不自觉的群众实现革命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世界历史的讽刺把一切都颠倒过来了。我们是‘革命者’,‘颠覆者’,但我们采用合法手段却比采用不合法手段或采用变革办法要获得多得多的成就。”

  用争取普选权的斗争,代替已经过时的街垒起义,普选不仅“给我们提供了关于我们自身力量和各个敌对党派力量的精确情报,从而给予了我们一根能估计我们行动的比例尺,使我们既可避免不合时宜的畏缩,又可避免不合时宜的蛮勇,”而且利用普选“到民众还远离我们的地方去接触人民群众”,利用帝国国会的讲坛,“我们的代表在这讲坛上可以比在报刊上和集会上更有威望和更自由得多地向自己在议会中的敌人和议会外的群众讲话。”从这些议论中,可以看出,恩格斯已经把代议民主作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可利用的国家机器。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斗争应根据已经变化的情况采取新的斗争形式。“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和国家”,这些在《共产党宣言》中确定的目标没有变,“唯一的真正‘历史权利’--‘革命权’”也没有变,变的是达到这些目的的第一步--工人阶级首先要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也就是取得政权的方式和方法。这是恩格斯在去世前给我们留下的重要遗训。

  把资产阶级代议民主作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可利用的国家机器,是否意味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仍然继续沿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形式,实现无产阶级统治?即当工人阶级通过普选权的斗争取得政权后,是否仍然沿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实行统治?这个问题由于恩格斯的逝世我们已经无法从他那里直接找到答案。但1871年巴黎公社血的教训和政权建设尝试使马克思、恩格斯认识到:“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工人阶级必须创建一种新的政府形式替代“民主共和国”,用工人阶级自己的政府机器代替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器。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巴黎公社就是这样一种“工人阶级政府”的实现形式。巴黎公社是工人阶级找到的在革命胜利时把领导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办法,超越资产阶级的民主代议制,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打碎旧的国家政权而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988年英文版序言和《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都坚持这一思想。所以,即使当工人阶级通过普选权的斗争取得政权,也不意味着工人阶级会继续沿用资产阶级的代议民主实现无产阶级的统治。巴黎公社才是无产阶级实现自身统治的形式,即无产阶级专政。正如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指出的那样:“好吧,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是这样阐述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性质的:“以各大城市的国民自卫军,即武装起来反对政府篡夺行为的人民来代替保护政府反对人民的常备军。”“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工人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公社不应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性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成为公社的勤务员,像所有其他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一样由公社任命,并且随时可以撤换;一切公职人员像公社委员一样,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法官也应该由选举产生,随时可以撤换,并对选民负责。一切有关社会生活的创议权都留归公社。总之,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官吏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社会公职不会再是中央政府赏赐给它的爪牙的私有财产。随着常备军和政府警察的被废除,实行压迫的物质力量会被摧毁。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并剥夺一切教会所占有的财产;……用于全国性的公共需求上的税款由公社公职人员征收,并由公社自己拨给各项公共需要。”

  巴黎公社的重要启示是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要创建符合本阶级统治需要的国家政权形式。马克思认为,常备军的社会化、城市自治代表的普选和随时撤换、自治机构的行政立法和监督职能的合一、职员领取相当于工人的工资薪金、政教分离、税收的公共性等,公社这些具有革命性的政权建设措施,为“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而以往“一切旧有的政府形式在本质上都是压迫性的。”铲除了旧政府的纯粹的压迫机关,把旧政府权力中合理职能从凌驾于社会之上夺取过来,交由社会的负责的公仆。公社的普选制也不同于旧的普选制,“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是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公社“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 这就是马克思对巴黎公社政权性质和作用作出的基本评价。这一评价的实质是,巴黎公社是超越历史上一切以有组织的暴力为后盾的国家统治形式而真正实现了以工人阶级自觉自愿为基础的自治管理形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有这样的分析:“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分析,他们认为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将是一个消灭了阶级和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观点不仅在《共产党宣言》中表述的非常明确,即使在《共产党宣言》发表几十年后也没有改变。恩格斯在1884年写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真正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正是因为把资产阶级国家作为共产主义社会前的发展阶段,把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看作是有阶级社会存在的最后一个国家形式,因而也有可能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形态。但巴黎公社的政权创建实践使马恩对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后的政权形态有了新的认识。马克思在晚年写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而巴黎公社的政权创建实践就是这样一种鲜活的例证。

  对国家的厌恶和对阶级统治的排斥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溢于言表。他们的共同理想是消灭阶级和阶级统治的国家。但巴黎公社的实践和之后阶级斗争的经验告诉他们,国家的消灭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渡时期的国家就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这是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写的导言中的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期待的一段话。“消除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把旧政府权力中合理职能从凌驾于社会之上夺取过来,交由社会的负责的公仆”,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提出的最一般的建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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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格斯认为巴黎公社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提供的最有借鉴意义的经验主要有两条--“普选制”和“低薪制”。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写的导言中指出:“公社一开始就得承认,工人阶级在获得统治时,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它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起初用简单的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公共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种情形不但在例如世袭的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的共和国内也可以看到。”“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普选制”和“低薪制”的目的都是为了消除国家这个“祸害”必然产生的“特权”--防止国家“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尽管这已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了”,但“阶级专政”的性质还在,仍然是“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所以,设置一种什么形式的政府体制或政治体制,才能够使这个不得不使用的“祸害”,发挥它的合理的职能,又能防止政权性质的改变,就成为这个过渡时期的国家必须认真对待的事情。这个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列宁那里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实践。

  二、无产阶级专政体系

  马克思在1852年给魏德迈的信中,对自己在阶级与国家问题研究中的贡献时说:“至于讲到我,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消灭阶级是马克思主义阶级、革命和国家学说的宗旨。但阶级的存在与社会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阶级的消亡不以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都预言资本主义就是阶级消亡的最后一个历史阶段。资本主义创造了高度的物质生产力,“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但资产阶级创造的高速发展的生产力同时也加速了生产关系变革的时段。“现在,我们眼前又进行着类似的运动。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几十年来的工业和商业的历史,只不过是现代生产力反抗现代生产关系、反抗作为资产阶级及其统治的存在条件的所有制关系的历史。只要指出在周期性的重复中越来越危及整个资产阶级社会生存的商业危机就够了。在商业危机期间,总是不仅有很大一部分制成的产品被毁灭掉,而且有很大一部分已经造成的生产力被毁灭掉。在危机期间,发生一种在过去一切时代看来都好象是荒唐现象的社会瘟疫,即生产过剩的瘟疫。社会突然发现自己回到了一时的野蛮状态;仿佛是一次饥荒、一场普遍的毁灭性战争,使社会失去了全部生活资料;仿佛是工业和商业全被毁灭了,--这是什么缘故呢?因为社会上文明过度,生活资料太多,工业和商业太发达。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相反,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而它一着手克服这种障碍,就使整个资产阶级社会陷入混乱,就使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存在受到威胁。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

  同时,“随着资产阶级即资本的发展,无产阶级即现代工人阶级也在同一程度上得到发展;”“我们已经看到,至今的一切社会都是建立在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级的对立之上的。但是,为了有可能压迫一个阶级,就必须保证这个阶级至少有能够勉强维持它的奴隶般的生存的条件。农奴曾经在农奴制度下挣扎到公社社员的地位,小资产者曾经在封建专制制度的束缚下挣扎到资产者的地位。现代的工人却相反,他们并不是随着工业的进步而上升,而是越来越降到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以下。工人变成赤贫者,贫困比人口和财富增长得还要快。由此可以明显地看出,资产阶级再不能做社会的统治阶级了,再不能把自己阶级的生存条件当做支配一切的规律强加于社会了。资产阶级不能统治下去了,因为它甚至不能保证自己的奴隶维持奴隶的生活,因为它不得不让自己的奴隶落到不能养活它反而要它来养活的地步。社会再不能在它统治下生活下去了,就是说,它的存在不再同社会兼容了。”“资产阶级无意中造成而又无力抵抗的工业进步,使工人通过结社而达到的革命联合代替了他们由于竞争而造成的分散状态。于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基础本身也就从它的脚下被挖掉了。它首先生产的是它自身的掘墓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论证阶级消亡的必然逻辑和历史条件。

  但1848年后的工业革命和巴黎公社的实践证明,阶级消亡的历史可能比较漫长,即使是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也有一个过渡时期,即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无产阶级不能简单的掌握资产阶级现有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必须根据需要创建自己的政府。也就是说,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阶级和国家依然存在,不过这个国家的性质和形式都发生了变化。“在资本主义下存在的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而且是少数人对多数人实行镇压的特殊机器。……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候镇压还是必要的,但这已经是被剥削者多数对剥削者少数的镇压。实行镇压的特殊机构,特殊机器,即‘国家’,还是必要的,但这已经是过渡性质的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而且在实行镇压的同时,还把民主扩展到绝大多数居民身上,以致对实行镇压的特殊机器的需要就开始消失。自然,剥削者没有极复杂的实行镇压的机器就镇压不住人民,但是人民镇压剥削者却只需要有很简单的‘机器’,即几乎可以不要‘机器’,不要特殊的机构,而只需要有简单的武装群众的组织(如工兵代表苏维埃,──我们先在这里提一下)。”废除资产阶级代议制下的常备军和官吏,以武装的群众组织代替,从而实现廉价政府的目标,并且使人民真正享有民主,这是马恩列共同的政府理想,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与原有的一切“国家机器”的根本区别。

  列宁创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实践证明,“无产阶级专政”无论形式和目的都要从一国的实际需要出发,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想与本国政治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当胜利的无产阶级打碎了资产阶级的代议民主制,必须创建符合本阶级专政需要的政权统治形式。这种统治形式是一种什么形态和结构关系?是不是仅限于国家政权或消灭国家政权以社会自治组织替代?列宁基于俄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给予了这样的回答。1920年4月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文中指出:“领袖、政党、阶级、群众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政党同工会的关系,现时在我国具体表现如下。专政是由组织在苏维埃中的无产阶级实现的,而无产阶级是由布尔什维克共产党领导的。……我们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最近一次代表大会,每1000个党员选代表1人参加),由大会选出19人组成中央委员会领导全党,而且在莫斯科主持日常工作的则是更小的集体,即由中央全会选出的所谓‘组织局’和‘政治局’,各由5名中央委员组成。这样一来,就成为最地道的‘寡头政治’了。我们共和国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没有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决定任何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党直接依靠工会来进行自己的工作。……工会形式上是一种非党的组织,而实际上大多数工会的领导机构,首先当然是全俄总工会的中央机构或常务机构(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都由共产党员组成,执行党的一切指示。总之,这是一个形式上非共产党的、灵活而较为广泛的、极为强大的无产阶级机构。党就是通过这个机构同本阶级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阶级专政就是通过这个机构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我们认为通过工会来联系‘群众’还是不够的。在我们的革命进程中,实践创造了一种机构,这就是非党工农代表会议,我们正在全力支持、发展和推广这种机构,以便考察群众的情绪,接近群众,答复群众的要求,从群众当中提拔优秀的人才来担任公职等等。”“其次,党的全部工作当然都是通过不分职业而把劳动群众团结在一起的苏维埃来进行的。”“‘从上面’来看,从实现专政的实践来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总的结构就是这样。”列宁在这里虽然重点讲的是工会的问题,但实际上是对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专政的组织形式作出的描述。在这里,列宁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即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通过什么组织形式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这里给出的答案是,领袖、政党、工会、非党组织和苏维埃。这样一种新型的政治组织体系列宁把它概括为“无产阶级专政体系”。
 

    1920年底,列宁针对托洛茨基对工会认识的错误,发表《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的错误》演说。在演说中,列宁不仅明确地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体系”这一概念,而且对这个体系中党的作用、工会的作用和苏维埃机关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作了具体的分析。列宁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由若干齿轮组成的复杂体系,而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体系,因为无产阶级专政不能由包括整个无产阶级的组织来实现。没有一些把先锋队和先进阶级群众、把它和劳动群众连结起来的‘传动装置’,就不能实现专政。”在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工会“是站在--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工会建立起先锋队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工会通过日常的工作说服群众,说服那唯一能够领导我们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去的阶级的群众。”而“党是把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吸收到自己队伍中来的,而这个先锋队就实现着无产阶级专政。没有工会这样的基础,就不能实现专政,就不能执行国家职能。而要实现这些职能,就必须通过一系列的也是新型的特别机关,即通过苏维埃机关。” 列宁的上述论述并没有超出《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关于领袖、政党、阶级、群众间相互关系的讨论,所不同的是列宁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体系”这样一个概念,从而把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的组织体系用这样一个概念把它概括和表达出来了。

  无产阶级专政体系这个概念是回答,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由哪些组织来履行专政的职能?在实现专政的过程中,各种组织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如何?从列宁的论述中,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认识:无产阶级专政既不是由包括整个无产阶级的组织来实现,也不是专由执政党和国家机构来实现,而是由一个完整的、具有各自职能组成的组织体系来实现。这个组织体系包括执政党、国家机构、工会、共青团和农民合作社组织,其核心或领导力量是共产党。列宁使用“无产阶级专政体系”的概念是为了强调,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建立的苏维埃政权,是一种新型的政权,这种新型的政权与构成无产阶级专政的各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政权之间是有各自的分工和政治责任的。党、工会和苏维埃机关因各自承担不同的政治责任而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统治和管理体系。而对这个在组织设制、权力配置、活动机制、功能作用、性质目的等方面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新型的政治统治和管理体系,应该有一个全新的理论上的概括。“无产阶级专政体系”概念就是尝试为这个新型的政治统治和管理体系进行理论概括并提供一个能够解释并符合这种政治统治和管理体系客观实际的科学的概念。

  系统而具体地讨论列宁的无产专政体系含义的是斯大林。斯大林在1926年写的《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中讲到:“现在我们要从无产阶级专政的结构方面,从其‘机构’的观点,从‘传动装置’、‘杠杆’和‘指导力量’的作用和意义得观点来说明无产阶级专政,这种‘传动装置’、‘杠杆’和‘指导力量’综合起来就构成‘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列宁),而且无产阶级专政的日常工作就是经过这些东西来实现的。”斯大林在具体地讨论了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工会、苏维埃、合作社、青年团、党的组织、性质、职能或作用后指出:“总之,工会是无产阶级的群众组织,它首先在生产方面把党和本阶级联系起来;苏维埃是劳动者的群众组织,它首先是在国家事务方面把党同劳动者联系起来;合作社主要是农民的群众组织,它首先在经济方面,在吸收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方面,把党同农民群众联系起来;青年团是工农青年的群众组织,它的使命就是帮助无产阶级先锋队对新一代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并培养青年后备军;最后,党是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主要指导力量,它的使命就是领导这一切群众组织,--大体说来,专政‘机构’的情况,‘无产阶级专政体系’的情况就是如此。”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体系的概念,有三个问题需要特别提出来加以强调:一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否仅限于镇压职能?二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否等同于党专政?三是党和工人阶级及其群众的正确关系?这三个问题实质是关涉“无产阶级专政”性质和职能的最基本问题。

  列宁给“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定义是:“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专政就是社会上一部分人对整个社会实行统治,而且是直接用暴力来统治。”在这个定义中,列宁明白无误的指出了“专政”是“政权”,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但对“暴力”的强调不意味着“专政”仅仅等于“暴力”。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它的主要实质在于劳动者的先进部队、先锋队、唯一领导者即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无产阶级专政不只是对剥削者使用的暴力,甚至主要的不是暴力。这种革命暴力的经济基础,它富有生命力和必获胜利的保证,在于无产阶级代表着并实现着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劳动组织。”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主要在于无产阶级自身所具有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可以实现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劳动组织,这一思想是列宁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精华。列宁坚信,正是由于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这是资产阶级和一切非无产阶阶级所不可能具有的性质和能力,无产阶级才能够创造比资本主义更加优越的社会劳动组织,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才能够最终战胜资产阶级并领导各种非无产阶级的社会成分共同建设社会主义。“为了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应当解决双重或二位一体的任务:第一、用反对资本的革命斗争的无限英勇精神吸引全体被剥削劳动群众,吸引他们,组织他们,领导他们去推翻资产阶级和完全粉碎资产阶级的一切反抗;第二、把全体被剥削劳动群众以及所有小资产者阶层引上新的经济建设的道路,引上建立新的社会联系、新的劳动纪律、新的劳动组织的道路,这种劳动组织把科学和资本主义技术的最新成果同创造社会主义大生产的自觉工作者大规模的联合结合起来。”“第二个任务比第一个任务更困难,因为解决这个任务决不能靠一时表现出来的英勇气概,而需要在大量的日常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最持久、最顽强、最难得的英勇精神。但这个任务比第一个任务更重要,因为归根到底,只有新的更高的社会生产方式,只有用社会主义大生产代替资本主义生产和小资产阶级生产,才能是战胜资产阶级所必需的力量的最大泉源,才能使这种胜利牢不可破的唯一保证。”对保持无产阶级自身先进性质和领导能力的强调是列宁“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核心思想。

  斯大林把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解读为:“请看列宁给无产阶级专政下的最概括的定义吧:‘无产阶级专政不是阶级斗争的结束,而是阶级斗争在新形势下的继续。无产阶级专政是取得胜利、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对已经打败但还没有被消灭、没有绝迹、没有停止反抗、反而加紧反抗的资产阶级进行的阶级斗争。’”斯大林认为,“列宁指出专政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镇压剥削者。”斯大林引用了列宁“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的两段话。斯大林接着说:“固然没有暴力就不会有专政,但无产阶级专政当然不只限于暴力。”接着斯大林又引用了列宁的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实质在于无产阶级组织性和纪律性的两段话。最后斯大林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特征就是如此”斯大林对列宁无产阶级专政含义的解读偏重的是“阶级斗争”和“暴力”,没有强调无产阶级自身的性质和能力的一面。这是与列宁思想很不相同的。在此基础上,斯大林对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内涵作了三方面的解释:“(1)利用无产阶级政权来镇压剥削者,保卫国家,巩固和其他各国无产阶级之间的联系,促进世界各国革命的发展和胜利。(2)利用无产阶级政权来使被剥削劳动群众完全脱离资产阶级,巩固无产阶级和这些群众的联盟,吸引这些群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证无产阶级对这些群众实行国家领导。(3)利用无产阶级政权来组织社会主义,消灭阶级,过渡到无阶级社会,即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只有把所有三个方面综合起来,我们才能得到一个完整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斯大林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中,没有提到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实质是无产阶级的性质和能力。把无产阶级专政仅仅看作是手段而没有认识到它是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内在属性和实质,是斯大林对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理解的主要偏差。而失掉了无产阶级自身性质和能力这个大前提,缺乏对过渡时期领导阶级属性的认识和立场,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劳动组织就可能缺乏基础,而对无产阶级性质和能力建设的忽视、对专政暴力的强调也将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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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产阶级专政是否等同于党专政?这个问题的回答自然是否定的。列宁在谈到领袖、政党、阶级、群众间的相互关系时讲道:“谁都知道,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在通常情况下,在多数场合,至少在现代的文明国家内,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这都是起码的常识。”而无产阶级专政是“由组织在苏维埃中的无产阶级实现的,而无产阶级是由布尔什维克共产党领导的”,同时无产阶级专政还要通过工会、共青团、合作社等非党组织把党同各种社会成分联系起来,组成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共同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斯大林通过五点讲了无产阶级专政与党专政的区别:无产阶级专政按内容来说比党的领导作用更广泛、更丰富;无产阶级专政是党的原则性指示加上无产阶级群众组织对这些指示的实行,再加上居民对这些指示的实行;党毕竟是无产阶级的一部分,通常只是领导无产阶级的活动,而且领导得如何,要看本阶级的支持得如何;党不是国家政权,党是苏维埃政权的核心,党领导无产阶级通过苏维埃政权实现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概念是个国家概念,本身包含着暴力,党是本阶级的领导者,领导是靠信任取得的,信任不是靠暴力取得的。斯大林同时指出:“绝不能把无产阶级专政和党的领导(‘专政’)对立起来。”“党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中的主要东西”;“无产阶级专政和党的领导可以说是处在一条工作路线,按照一个方向行动的”。 把党在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领导职能与苏维埃政权职能、以及其他社会政治组织职能相区别,同时强调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统一性,是无产阶级专政体系概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涵。但如何处理好党政关系、党和非党、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合理的设置机构划分职能,这些问题直到今天仍是“无产阶级专政”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党的领导是靠信任取得的,而信任的取得不是靠暴力而是靠党和工人阶级以及群众的正确关系。这是列宁一贯坚持的思想。列宁对党和工人阶级同群众的关系做过这样的评述:“只有共产党真正成为革命阶级的先锋队,吸收了这个阶级的一切优秀代表,集中了经过顽强的革命斗争得教育和锻炼的、完全觉悟的和忠诚的共产主义者,善于把自己跟本阶级的全部生活密切联系起来,然后通过本阶级而跟全体被剥削群众密切联系起来,取得这个阶级和这些群众的信任,--只有这样的党才能在反对资本主义一切势力的最无情最坚决的最后斗争中领导无产阶级。”党获得本阶级及其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决定性因素。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指出:“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如果我们党没有得到整个工人阶级全心全意的拥护,就是说,没有得到工人阶级中所有一切善于思考、正直、有自我牺牲精神、有威信并且能带领或吸引落后阶层的人的全心全意的拥护,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纪律是靠什么来维持的?是靠什么来检验的?是靠什么来加强的?第一,是靠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觉悟和它对革命的忠诚,是靠它的坚韧不拔、自我牺牲和英雄气概。第二,是靠它善于同最广大的劳动群众,首先是同无产阶级劳动群众,但同样也同非无产阶级劳动群众联系、接近,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同他们打成一片。第三,是靠这个先锋队所实行的政治领导正确,靠它的政治战略和策略正确,而最广大的群众根据切身经验也确信其正确。”

  斯大林对列宁的上述思想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他指出:“可不可以用暴力强迫本阶级接受党的领导呢?不,不可以。无论如何,这样的领导是不会维持长久的。党如果想始终做无产阶级的党,它就应该知道,它首先是并且主要是工人阶级的领导者、领袖和导师。”“如果党的政策不正确,如果党的政策和阶级的利益发生冲突,可不可以认为党是阶级的真正领导者呢?当然是不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下。党如果想仍然做领导者,它就应当重新审查自己的政策,应当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纠正这种错误。”“如果党的政策,比方说,由于本阶级政治上的落后而还没有得到它的信任和拥护,如果党,比方说,由于事件还没有成熟而不能使本阶级确信党的政策的正确,可不可以认为党只要以自己的政策一般是正确的为理由,就应当负责发起并负责领导组织群众进行决战呢?不,不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党如果想作真正的领导者,就应当善于等待,应当使群众确信党的政策的正确,应当帮助群众根据本身的经验来确信这个政策的正确。”在上述认识基础上,斯大林对在党的政策正确、先锋队与阶级间的正确关系没有破坏、什么是党的领导作了这样的结论:“这种条件下的领导就是要善于说服群众,使他们相信党的政策的正确,提出并实行能把群众引到党的立场上并使他们易于根据本身的经验认识党的政策的正确的一些口号,把群众提高到党的觉悟的水平,这样来保证得到群众的拥护并使他们具有坚决斗争的决心。”“因此,说服方法是党领导工人阶级的基本方法。”当然这一观点是对列宁思想的发挥。列宁在《无产阶级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指出:“共产党人的全部任务,就是要善于说服落后分子,善于在他们中间进行工作,而不是臆想出一些幼稚的‘左的’口号,把自己同他们隔离开来。”

      不过斯大林在理解列宁关于“说服和强制”的关系时有一定的偏差。斯大林认为,党的领导就是要善于说服群众,“这当然不应该理解为党应该说服所有工人,直到最后一个人为止,只有到那时才能着手行动,只有到那时才能开始行动。绝不是这样!这只是说,党在采取决定性的政治行动以前,应当进行长期的革命工作,以保证自己得到多数工人群众的拥护,至少取得本阶级多数的善意的中立。”“可是,如果少数不愿意,如果少数不肯自愿服从多数的意志,那对他们该怎么办呢?党既已得到多数的信任,它是不是可以、是不是应当强制少数服从多数的意志呢?是的,是可以而且应当的。”“只要这种强制有工人阶级多数对党的信任和拥护作基础,只要这种强制是在说服了多数以后对少数使用的。”斯大林这样理解列宁的“说服和强制”的关系偏差在于:第一,列宁讲“至少取得本阶级多数的善意的中立”,是对特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为了取得政权与敌人进行决战时讲的话,不应该套用到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作为一般的“正确领导”原则;第二,斯大林引用的列宁的话“我们必须首先说服,然后再强制。我们无论如何必须先说服,然后再强制。”也是针对运输工会中央委员会托洛斯基分子在工作中采用赤裸裸的强迫命令的方法而言的。强调的是说服,而不是强制。第三,列宁讲到“无产阶级专政所以是成功的,就是因为它善于把强制与说服结合起来。”“只有当我们善于先为强制奠定说服的基础的时候,我们才能正确而有效地实行强制。”这里讲到的强制,不是对工人阶级说的,而是主要是对农民说的。把工人阶级少数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强制的对象,不符合列宁关于“说服与强制”的关系的原意。而在取得多数的情况下的对本阶级少数人的强制,实质是阶级斗争扩大化。

  虽然对列宁的某些话的理解上有偏差,但斯大林十分强调列宁关于党和人民群众应保持密切关系思想。斯大林在《关于党在农村中的当前任务》中说:“这里应该记住列宁的不朽名言:我们党的力量在于保持党和千百万非党群众之间的活的联系,这种联系愈实际,我们的成就就愈可靠。他这些话是在我们党的十一次代表大会上说的。请听:‘在人民群众中,我们(共产党人。--斯大林注)毕竟是沧海一粟,只有我们正确地表达人民的想法,我们才能管理。否则共产党就不能率领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就不能率领群众,整个机器就要散架。’”在《论列宁》中,斯大林讲道:“列宁总是不倦地教诲我们:要向群众学习,要理解群众的行动,要细心研究群众斗争得实际经验。”在《论党的工作缺点和消灭托洛斯基两面派的办法》中,斯大林讲道:“列宁曾教导我们,不仅要教育群众,而且要向群众学习。……要正确的领导,就必须以党员群众的经验、工人阶级的经验、劳动群众的经验、所谓‘小人物’的经验来充实领导者的经验。什么时候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只有当领导者和群众保持极密切的联系,领导者和党员群众、和工人阶级、和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保持极密切的联系时,才能做到这一点。”“同群众的联系,巩固这种联系,下决心倾听群众的呼声,--这就是布尔什维克领导力量强大及其不可战胜的原因。当布尔什维克保持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时,他们将是不可战胜的,--这可以认为是一个规律。相反地,布尔什维克只要一脱离群众和失去同群众的联系,只要一染上官僚主义的毛病,他们就会失去任何力量,而变成空架子。”“我认为,布尔什维克很像希腊神话中的英雄安泰。布尔什维克也同安泰一样,其所以强大,就是因为他们同自自己的母亲,即同那生育、抚养和教导他们成人的群众保持联系。只要他们同自己的母亲、同人民保持联系,他们就有一切把握,始终是不可战胜的。这就是布尔什维克领导不可战胜的关键。”

  党和工人阶级及其群众的关系,是决定“无产阶级专政体系”性质的根本关系,也是关系到党自身性质的根本关系。党如果不代表本阶级的利益,不能获得本阶级的坚定的支持和拥护,丧失了本阶级的群众基础,这样的党不只是能否执政和实现领导的问题,而是党自身的性质改变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丰富和发展和马列主义的党和人民关系理论。

  三、人民民主专政

  新民主主义胜利后要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政权体制,毛泽东在1940年1月写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有这样的表述:“在中国,事情非常明白,谁能领导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谁就能取得人民的信仰,因为人民的死敌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而特别是帝国主义的缘故。在今日,谁能领导人民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并实施民主政治,谁就是人民的救星。历史已经证明:中国资产阶级是不能尽此责任的,这个责任就不得不落在无产阶级的肩上了。”“所以,无论如何,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它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这些阶级,或者已经觉悟,或者正在觉悟起来,他们必然要成为中华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基本部分,而无产阶级则是领导的力量。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也就是真正革命的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共和国。”毛泽东认为,“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是旧民主主义的共和国,那种共和国已经过时了;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种社会主义的共和国已经在苏联兴盛起来,并且还要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无疑将成为一切工业先进国家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统治形式;但是那种共和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还不适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因此,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

  毛泽东在上面所阐述的就是他所说的“国体”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至于如何实现这个“国体”,使社会各阶级的地位在国家政权中的得以切实的实现,需要有恰当的政权体制与之相适应。也就是所谓的“政体”问题。毛泽东指出:“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这就是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

  1940年2月,毛泽东为反对国民党搞假宪政真独裁,把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的“国体”和“政体”思想采用了另一种表述,“新民主主义宪政”。毛泽东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那种旧式的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中国的事情是一定要由中国的大多数人作主,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包办政治,是断乎不许可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就是我们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具体内容,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这样的宪政也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

  《新民主主义论》中阐述的“国体”和“政体”思想,核心思想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政治制度。这个国家的主人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但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实行的政权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真正平等的普选制的结合,也就是民主集中制。“民主”体现为“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和“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集中”体现为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毛泽东在抗日时期形成的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体”思想和普选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的“政体”思想,奠定了中国新民主主义胜利后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抗日战争胜利即将胜利的1945年4月,被称之为《论联合政府》的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毛泽东再一次阐述了上述思想。“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就是推翻外来的民族压迫,废止国内的封建主义的和法西斯主义的压迫,并且主张在推翻和废止这些之后不是建立一个旧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而是建立一个联合一切民主阶级的统一战线的政治制度。”“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中国解放区的人民已经争得了自由,其它地方的人民也可能和应该争得这种自由。中国人民争得的自由越多,有组织的民主力量越大,一个统一的临时的联合政府便越有成立的可能。这种联合政府一经成立,它将转过来给予人民以充分的自由,巩固联合政府的基础。然后才有可能,在日本侵略者被打倒之后,在全部国土上进行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产生民主的国民大会,成立统一的正式的联合政府。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民选的国民大会,就没有真正民选的政府。”“中国只应该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并在这个基础之上建立新民主主义的联合政府;中国的一切军队都应该属于这个国家的这个政府,借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有效地反对外国侵略者。什么时候中国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合政府出现了,中国解放区的军队将立即交给它。但是一切国民党的军队也必须同时交给它。”《论联合政府》较之《新民主主义论》最大的进步是强调了“自由”对于“民主”的重要和“军队国家化”。

  1949年6月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用规范的词语明晰的表达了中国解放战争胜利后要建的国家是“人民共和国”。毛泽东指出:“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的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这样就造成了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到达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毛泽东在1957年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人民民主专政”作了这样的阐发:“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是干什么的呢?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例如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都是属于专政的范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专政还有第二个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在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专政就担负着对外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的任务。专政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全体人民进行和平劳动,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谁来行使专政呢?当然是工人阶级和在它领导下的人民。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在人民内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我们的专政,叫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所谓有公民权,在政治方面,就是说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

      关于“专政”的理解,毛泽东与马恩列斯都有些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讲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国家政权形态的阶级实质,这从他们对这个概念的有限使用尤其是对资产阶级专政的诸多讨论中可以得到证明。列宁对这点也讲得很清楚。他在《“民主”与专政》一文中指出:“资产阶级不得不说假话,把(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说成‘全民政权’或一般民主和纯粹民主;但实际上,这种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专政,是剥削者对劳动群众的专政。……民主共和制、立宪会议、全民选举等等实际上是资产阶级专政”。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也讲道:“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民主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无产阶级专政,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将第一次提供人民享受的、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同时对少数人即剥削者实行必要的镇压。” “人民这个大多数享有民主,对人民的剥削者、压迫者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斥于民主之外,--这就是民主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改变了的形态。”列宁在《答皮·基也夫斯基》中还讲道:“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对资产阶级即对少数居民实行镇压,同时,它又充分发扬民主,也就是使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参加对消灭资本主义的一切复杂问题的处理。”从列宁对民主与专政的论述中不难看出,“无产阶级专政”即包括“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也包括“对少数人即剥削者实行必要的镇压”,是“民主”与“镇压”或“暴力”的有机统一。同时,列宁反对把“无产阶级专政”仅仅理解为暴力,他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是这个阶级自身所具有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可以创造比资产阶级更加先进的劳动组织和方式。斯大林对此也有过论述:“无产阶级专政不只是暴力,而且是对非无产阶级的劳动群众的领导,是建设比资本主义经济类型更高的、具有比资本主义经济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的社会主义经济。”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民主”和“专政”的统一可能源于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的这样一段话:“机会主义恰巧不把承认阶级斗争贯彻到最主要之点,贯彻到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贯彻到推翻资产阶级并完全消灭资产阶级的时期。实际上,这个时期必然是阶级斗争空前残酷、阶级斗争的形式空前尖锐的时期,因而这个时期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在这段话中,“民主”和“专政”作为两个对应的概念出现,而不是“专政”包含有“民主”和“镇压”两方面内容,或者还包括领导非无产阶级群众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内容。但从列宁的思想体系来说,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精髓是“大多数人民享有民主和对少数的剥削者的镇压的结合”和“无产阶级自身的先进性和领导能力”的统一。可见,毛泽东把“专政”仅仅理解为国家暴力或镇压,并且与“民主”对立起来,这样理解“专政”是不完全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国家政权的阶级实质的含义的。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和不同在于:第一、对“民主专政”适用的主体和对象构成做出了明确的阶级规范。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是民主适用的主体,其中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基础;人民的敌人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是专政的适用对象。第二、对国家的性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做出了“国体”和“政体”的概括。阐明了“国体:人民--阶级联合体以及各阶级之间的关系”与“政体: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产生的政府”之间的关系。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精髓,并不主要在关于国家政权体系的理解和构成方面,而在于“人民民主”的内部关系、尤其是代表工人阶级执政的共产党如何实现领导即党与人民群众的正确关系方面。在这方面,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不仅取得了诸多的宝贵经验也形成光荣传统。这一传统的集中体现就是党的“群众路线”。

  什么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呢?毛泽东在1945年4月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它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着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二十四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凡属正确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要求相适合,都是联系群众的;凡属错误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要求不相适合,都是脱离群众的。……我们的代表大会应该号召全党提起警觉,注意每一个工作环节上的每一个同志,不要让他脱离群众。教育每一个同志热爱人民群众,细心地倾听群众的呼声;每到一地,就和那里的群众打成一片,不是高踞于群众之上,而是深入于群众之中;根据群众的觉悟程度,去启发和提高群众的觉悟,在群众出于内心自愿的原则之下,帮助群众逐步地组织起来,逐步地展开为当时当地内外环境所许可的一切必要的斗争。在一切工作中,命令主义是错误的,因为它超过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群众的自愿原则,害了急性病。我们的同志不要以为自己了解了的东西,广大群众也和自己一样都了解了。群众是否已经了解并且是否愿意行动起来,要到群众中去考察才会知道。如果我们这样做,就可以避免命令主义。在一切工作中,尾巴主义也是错误的,因为它落后于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领导群众前进一步的原则,害了慢性病。我们的同志不要以为自己还不了解的东西,群众也一概不了解。许多时候,广大群众跑到我们的前头去了,迫切地需要前进一步了,我们的同志不能做广大群众的领导者,却反映了一部分落后分子的意见,并且将这种落后分子的意见误认为广大群众的意见,做了落后分子的尾巴。总之,应该使每个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应该使每一个同志懂得,只要我们依靠人民,坚决地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因而信任人民,和人民打成一片,那就任何困难也能克服,任何敌人也不能压倒我们,而只会被我们所压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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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少奇把党的群众路线概括为“四个观点”:“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所谓“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观点”是指,“我们党从最初起,就是为了服务于人民而建立的,我们一切党员的一切牺牲、努力和斗争,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福利和解放,而不是为了别的。”所谓“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是指,“我们为人民服务,就要对人民负责,就要在客观上使人民因为我们的服务而获得益处,获得解放,就要力求不犯或少犯错误,免得害了人民,引起人民的损失。……要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的一致性,凡对人民有利的事业,即是对党有利的事业,每个党员都必须尽力去做。凡对人民不利的事业,即是对党不利的事业,每个党员都必须反对,必须避免。人民的利益,即是党的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党再无自己的特殊利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即是真理的最高标准,即是我们党员一切行动的最高标准。每个党员对人民负责,即是对党负责,对人民不负责,即是对党不负责。”所谓“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是指,“人民群众自己的解放,只有人民群众自己起来斗争,自己起来争取,才能获得,才能保持与巩固;而不是任何群众之外的人所能恩赐、所能给予的,也不是任何群众之外的人能够代替群众去争取的。……共产党人在人民群众的解放事业中,应该到处是、也只能是人民群众的引导者和向导,而不应该是、也不可能是代替人民群众包打天下的‘英雄好汉’。”所谓“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是指,“只有我们同志虚心地向人民群众学习,把群众的知识和经验集中起来,化为系统的更高的知识,才能够具体地去启发群众的自觉,指导群众的行动。如果不向群众学习,而自作聪明地从脑子中想出一套东西,或生硬地从历史经验与外国经验中搬运一套东西,来启发群众与指导群众,那是一定无用的。”

  邓小平在1956年9月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也明确地阐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内涵:“简单地说来,它包含两方面的意义:在一方面,它认为人民群众必须自己解放自己;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正确地给人民群众指出斗争的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而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站在群众之上;每一个党员必须养成为人民服务、向群众负责、遇事同群众商量和同群众共甘苦的工作作风。在另一方面,它认为党的领导工作能否保持正确,决定于它能否采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按照毛泽东同志所起草的党中央关于领导方法的决定的话来说,就是‘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 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共产党--这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中先进分子的集合体,它对于人民群众的伟大的领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自身在革命斗争中的成败经验继承和发展了列宁和斯大林的党与人民群众的正确关系思想,并把这一思想升华为党最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高度。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形成的群众路线,不仅规定了党的领导的全部内含和实质,也是实现党的领导的保证和方式。“群众路线”是毛泽东主张的“人民民主专政”概念的本质和精义。人民民主专政较之资产阶级专政的优越性集中体现在这个“国体”的先进性: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使党的领导和执政准确地反映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切实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需求、充分释放和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党和人民群众相濡以沫、休戚与共、亲密无间、没有等级、没有距离、没有隔阂、没有隐瞒、没有抱怨,心心相通、一体和谐的政治共同体局面。尤其是延安时期党与人民群众的一体同心,谱写了政党和人民群众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创造革命胜利奇迹的浩然长歌。人民民主专政不应变为恐怖和暴力的怪兽,而更应是春风拂柳、牧笛唱晚的高山流水,是和谐的天籁。

      四、政治体制改革

  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尤其是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反思政治建设的经验得失,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没有法制的民主不可能建成真正的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邓小平在1978年12月党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加强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建设是邓小平改革开放以来始终坚持的主张。

  加强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建设就是要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实践中创造的好的民主实现形式,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民主政治实践和制度创新中不断完善和丰富,形成民主制度的长效机制和稳定的民主文化和生活。避免党和国家的政策因领导人的变化和领导人个人意志以及注意力的转移而变化,防止个人专断;也使人民当家作主成为有序的政治参与过程并有完备的制度规范和程序约束,防止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混乱。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建设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政治体制改革过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断对政治体制提出变革的要求,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也就必然地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政治领域的主要问题。那么什么是“政治体制改革”?如何理解“政治体制”概念的内涵?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和实质是什么?政治体制改革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理论上把它搞清楚。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政治体制这个概念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在前苏联使用。1977年苏联宪法,将“政治体制”专门列为第一章。根据该宪法,政治体制一章规范的内容包括:国体,政体的基本形式、组织原则与运行制度,法治原则,全民重大问题的决策,苏联共产党、工会、共青团、合作社及其他社会组织、劳动集体的政治责任和任务、活动准则,苏联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基本方针。关于政治体制的含义,在前苏联有各种各样的理解。1985年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主任B · E ·奇尔金综合各家之言,把政治体制归纳为四个方面:设制的(国家,政党,参与政治的社会团体);规范的(政治规范,政治设制进行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等);职能的(由于体制活动而形成的政治制度,体制各个环节的活动方法);思想的(政治观念,即马列主义思想体系,凡体制结构的建立、设制功能的发挥、规范的创制都要根据它)。按这种归纳,“政治体制”概念的内涵是对列宁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概念内涵的继承和拓展。

  我国开始使用政治体制概念在1980年代。1980年8月邓小平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这篇讲话被中共十三大报告认为是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但在这篇讲话中,邓小平并没有使用“政治体制”这一概念,而是用“领导体制”“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词语表述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正式使用“政治体制”这一概念始于党的十二大。党的十二大报告在“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部分中指出:“我们一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使人民能够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使国家机关能够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在这段话中,“政治体制”与“领导体制”概念并用,说明当时虽然认识到应该使用“政治体制”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十二大之后,邓小平也使用过“政治体制”这个提法。在1983年10月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的讲话中,邓小平在谈到“思想战线不能搞精神污染”时列举了理论界对一些问题的研究时提到“关于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邓小平较密集的使用“政治体制”概念、讨论“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是从1986年始。在这一年里,邓小平多次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话题。1986年6月,邓小平在听取经济情况汇报时指出:“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同月,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邓小平又讲道:“党管政府怎么管法,也需要总结经验。党政分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当善不善于领导。……要注意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党政分开和下放权力。”“政治体制改革包括什么内容,应该议一下,理出个头绪。我想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从这几次讲话可以确定的是,邓小平所说的“政治体制”是与“经济体制”相对应的概念,包括党的领导体制和国家权力体系。

  党的十三大,制定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方略,对政治体制改革作了全面的部署。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于十三大的表述,学界一般认为“政治体制”概念是指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或具体政治制度。但学界对什么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有不同理解。一般认为,“基本政治制度”就是十五大报告所提到的四项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迟福林、田夫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史》则对基本政治制度有自己的独到理解:“基本政治制度是反映一定社会形态本质的社会制度,内在地规定着该社会形态的性质,是使一种社会形态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严格地说,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它们相对于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不是基本政治制度。只是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诸多实现形式中,它们才是‘根本制度’或‘基本制度’。这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应该视为符合人民民主专政这种基本政治制度要求的实现形式即政治体制。”

  实际上,从党的官方文件和邓小平的讲话中,“政治体制”概念的内涵基本是清晰的。党的十六大报告说得最明白:“ 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当然既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在基本政治制度之下的各种具体政治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了这样的表述:“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十五大报告在讲到“健全民主制度”时实际提到“五种基本政治制度”,包括:共产党的执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与十五大报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把“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一项单独内容提出来加以强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些内容,是对党的领导和执政制度作出的原则性规范。党的十七大报告列举了四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同时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一段中作了这样的原则规定:“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所以,“政治体制”的内涵应该包括我国所有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党对国家政权体系及民主党派等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领导制度和国家政权体系内部的关系、职能和运作制度。

     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来考察,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是我国基本政治关系和各项基本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从1979年1月开始,中共中央决定调整阶级政策,先后为地主、富农分子及其家庭出身的成员和子女摘掉地主富农的帽子,改为人民公社社员;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摘掉帽子,按照他们的工作和职业确定身份;为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把原工商业者的成分一律改为干部或工人;恢复原工商业者中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身份;为在“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中及因冤假错案受到打击、诬陷和迫害的各级干部、党外人士和一切被株连的人员平反昭雪。这些政策调整所直接和间接涉及到几千万乃至上亿人的权利和生活,这样调整的结果实质是扩大了国体的阶级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城镇就业人员、税收、进出口总额等方面所占的比重都超过了国有经济。 随着非国有经济发展而兴起的各种新的社会阶层也不断发展壮大,尤其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中国私营企业的状况。在如何确定这些新兴的社会阶层的阶级性质问题上,党和政府作了与时俱进的法制和政策规定。198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定也写进了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1年江泽民在著名的“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由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组成的新的社会阶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且可以吸收他们中间的优秀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些都是在生产关系的改革带来阶级、阶层关系变化的新形势下,为了巩固国体基础而对阶级关系和阶级划分作出的法制和政策的调整。

  在党的领导制度和党政关系方面,从1979年开始,党开始改革自身的领导制度和执政方式,重建和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机构及其职能。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对国家组织进行规范。在对1978年宪法所作的修正案中,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结束 “文化大革命”时的党政军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体制。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就保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发了专门指示。指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党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规定,取消了自建国初年在司法实践中就一直执行的党内审批制度,把司法组织事实上重新置于国家政权体系。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党的八大规定的领导制度,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 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在国家机构中,恢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使军队领导机关重新置于国家机构组织体系。新宪法还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新宪法还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分别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由群众自己管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从以上所述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变化和国家政权关系的种种变化表明,从1978年底开始到80年代中期,中国政治体制中党的组织和职能、人大的组织和职能、政府的组织和职能、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能,都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这些调整和变化,都是我国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此外,中国政治体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党关系和制度,人大和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和制度,中央和地方关系和制度,政府与社团关系和制度等等涉及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政治关系、基本政治制度以及相关的政治主体的性质、组织、职能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和改革。如政党关系与政党制度:从1979年开始,八个民主党派恢复了组织和活动。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规范新时期政党关系和制度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是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政党制度。在国家体制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民主党派的参政是“一个参加,三个参与”。规定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2005年2月,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对中国的政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推进了中国党际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中国共产党和各其他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都进入到了制度化建设的阶段。

  又如人大和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和制度: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党实行高度集权体制,“一府两院”虽然从法定规范来说,应该对人大负责,但实际是对同级党委负责。政府由于掌握着人、财、物等实权,它的实际权力和地位也高于人大。由于人大会议只是走走过场,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意志通过人大会议而获得合法性,人大的法定权力停留在文本的规定,因而人大被称为“橡皮图章”。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由于人大制度的运做具有宪政体制的基础和合法性的优势,尤其是1989年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方向的重大调整,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不断提高和加强,职能不断完善。人大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关系和制度愈来愈趋于完善和法定化。人大在履行立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职能等方面,无论从广度还是从力度上都产生了巨大的甚至是质的飞跃。人大选举制度也得到不断完善。1979年我国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选举法,并根据政治形势的需要和实践的发展于1982、1986、1995、2004 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正。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过去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各级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由实行等额选举改为普遍实行差额选举;在提名候选人上改变过去主要由组织提名为主,实现了选民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权利。

  中央与地方关系和制度: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由于公有化和计划经济基础的决定,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党和中央政府高度集权体制。“中央集权”是学者们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流表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面,实行中央高度集权体制,从法理上说是没有问题的,计划经济客观上也需要这种一种高度一致非常有效率的国家结构形式。但由于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复杂性,党的领导一元化、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唯一性和各自职责和代表的利益的不同,因而在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中也出现各种各样的倾向。如党、政、企三位一体使政府间关系变成党内组织关系;政企一体化使中央与地方关系变成生产性关系;上下职能的一致性使得中央于地方之间的集权和分权变得十分随意。并且在集权和分权的情况下形成“条条专政”和“块块专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中央与地方关系作出了重大调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些调整包括:用法定的形式规范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和各自的职权,改中央一级立法体制为两极立法体制,改中央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为宏观指导,实行分税制,设立经济特区,扩大城市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实行市管县和中心城市计划单列制度,实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等等。这些调整使中央与地方关系发生了一些实质性的变化。有的学者对这些变化作出了这样的概括:“改革以来,地方政府(主要是省区政府)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迅速扩大,已经成为具有独立经济社会利益和独立发展目标的利益主体。这是中国行政性分权式改革的必然结果。中央与地方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即由过去以行政组织为主要基础的行政服从关系(例如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转向以相对经济实体为基础的对策博弈关系(例如一对一的谈判或者讨价还价的谈判)。由于党内的组织制度的约束,中国目前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虽然尚不能作出利益博弈关系的定论,但事实上的分权化倾向无疑是明显的。市场经济带来的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利益的分化,必然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体现出来,改革以来到今天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和制度较之改革开放前已经发生了一些实质性的变化。

  又如政府与社团的关系和制度:具有独立和纯粹民间性质的社团形成于改革开放以后。1978年以前,中国大陆只存在政治性的“人民团体”,纳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体系。建国初年,中国建立了社团管理的登记制度,规定社团的登记机关是政务院下属的内务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但从1968年到1988年20年间,在政府内部,“实际上”并没有一个专职的职能部门负责社团管理,民政部门并没有垄断社团的审批权,政府各部门都有权审批和管理社团。1978年到1989年是中国的社团真正形成并蓬勃发展的十年。1989年北京政治风波后,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了时至今日的社团“双重分层管理”体制。所谓“双重管理”,是指社会团体同时要有两个“婆婆”,一个是“登记管理机关”,即国家民政部门,另一个是“业务管理机关”,即党政机关或党政机关授权的单位;所谓“分层管理”,是指社会团体的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管辖范围,必须与社团的活动范围相一致。对社团的组织和活动强调政府管理是目前中国社团制度的实质。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强化了“双重分层管理”体制,只是业务主管单位限定在政府部门和政府授权的单位。政党不在主管社团的业务。中国虽然目前的政府与社团的关系是政府控制下的有限发展和相对独立的关系,还有传统的婆婆和儿媳的关系的影子,中国的社团还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自主的民间组织,但这种状况与改革开放以前除人民团体外全面禁止社团的存在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中国的社团已经与中国的“人民团体”从性质上相区别,已经不是“政党和政府内的社团”,而是有了一定的民间性和自主性,并且它的发展已经具备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这些发育民间社团的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可以预见,当中国的公民社会进一步发育成熟,政府必将进一步地扩大和突出社团的自主性和民间性,使之成为现代化中国社会和经济乃至政治发展的重要建设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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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列举的政治体制各方面的改革和变化说明,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制度体系中所有制度的改革,并且这种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那种认为政治体制改革仅仅是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或具体制度的改革的认识是不符合政治体制改革实践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来加以讨论,即如何认识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改革开放初,邓小平讲:“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把改革理解成一种革命,是邓小平在1985--1986年时讲的。邓小平的解释是:“改革的性质同过去的革命一样,也是为了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使中国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也可以叫革命性的变革。”邓小平还讲过:“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之后,邓小平在会见新西兰总理朗伊和接受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采访时也提到过,改革“实质上是一场革命”。应该说,邓小平把改革的实质看作是一场革命,是比较坚持的一贯认识。但这个“革命”指的是“为了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社会主义制度在一定范围内“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所以,改革的性质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党的十三大报告,也是沿袭了邓小平讲过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的提法,明确指出:“在初级阶段,特别在当前时期,由于长期形成的僵化体制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改革更成为迫切的历史要求。改革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自我完善,是推进一切工作的动力。”

  1998年12月,江泽民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改革性质的提法和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认识非常明确。江泽民在讲话中指出:“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自觉地调整和改革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不相适应的方面和环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目的是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政治体制改革,江泽民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作出的重要决策。我们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发展人民民主,健全国家法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六大,沿袭了上述认识,更加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定,在讲到五十五年来党执政的主要经验时也指出:“必须坚持推进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增强社会主义的生机和活力。”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重新启用了十四大和十五大报告关于改革开放是一场新的革命的提法,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在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并且在报告的第二部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两次提到“改革开放是一场新的伟大革命”。对改革开放的实质作出是“一场新的伟大革命”的提法,与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提法,并不是相互矛盾的两个判断。“性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本质,“实质”则是指一事物实际所具有的性质。所以,改革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并实际具有革命性变革的性质。这里还需要厘清的是,“改革开放”和“改革”这两个概念在内涵上的区别和联系。“改革”的主要对象是经济体制以及政治和其他方面的体制,是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开放”主要是指破除封闭锁国政策,是为了“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来发展社会主义”。从区别的视角,改革主要还是对内部体制而言,开放主要对外部文明而言。从同一的视角,改革和开放是一回事。邓小平就明确讲过:“我们的经济改革,概括一点说,就是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也是对内开放,通过开放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色,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富强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的实质是一场新时期的伟大革命,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但如果单提“改革”,不加“实质”或“性质”这样的限定,还是解读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用改革性质的表述更能揭示我国整个体制改革的本质属性和规律,也更容易被人们正确理解,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所以十七大报告在阐述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时表述得很确切:“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可见,作为改革开放这场伟大革命组成部分的政治体制改革,仍然要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并且要从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出发,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明确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非常重要。它至少有两大实践意义:一是明确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体系框架内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不是另起炉灶,脱离我国政治制度体系另搞一套。从邓小平开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民主集中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以及后来的群众自治制度,得到历次党的代表大会的肯定和坚持。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五十周年的大会上的讲话中讲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经过反复探索、不断总结,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制度,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好、发展好这些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胡锦涛在讲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时,又一次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所以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这些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因为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检验和完善发展,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这些基本的政治制度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是我国稳定长久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政治理想的制度基础。对于这些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问题,是发挥这些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的问题,不是质疑、动摇和改变的问题。

  二是我们现在的这些制度和体制机制,与人民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的诉求,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还不完全适应,尤其在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固有弊端方面。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通过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解决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既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制度创新过程,又是解决民主政治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回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提出的各种挑战的过程。是制度创新和解决问题的实践的统一。解决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回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各种挑战不是靠别的一套什么制度模式和办法,而是靠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靠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体制机制。比如如何解决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相统一的问题,解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问题,解决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相统一的问题,解决与人民民主发展相统一的问题,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上层建筑相统一的问题,解决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建设相统一的问题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通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来解决。照抄照搬别国的制度模式和发展道路,不从中国的实践问题和发展需要出发,不充分利用中国的制度资源解决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不会有出路的。这个道理,不仅已经被近代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所证明,也必将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和发展道路所证明。
党内民主

    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体制改革最初主要解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方面存在的党政不分、权力集中以及机构重叠臃肿等方面问题。到党的十三大,则用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样的表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是一个新提法。改革开放初,人们使用的概念是“社会主义民主”。这个“民主”,不仅包括政治,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如党的十二大报告专列一章讨论“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问题。十二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民主应当成为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方法。应当根据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正确关系。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正当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履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些话明显表明了当时人们对“民主”的理解不限于“政治”领域,“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到了党的十三大,明确使用了“民主政治”这样的表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也使用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或“人民民主”这个提法。邓小平在1979年党的一次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指出:“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民主。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分不开。”“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分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这“五个结合”,是邓小平对我国民主实质认识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一贯坚持的原则。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一定要在党的领导、法制、纪律、秩序下进行,“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这些思想实质奠定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基调。

  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相对应的概念,是说我国的“政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性质的,而非资本主义民主或其他别的什么性质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则不同,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权的性质,这个政权由什么经济基础决定和由谁所有、支配和享用等等。“民主”的对应词语是“独裁”、“专制”或“自由”、“平等”等概念。民主不同于政治,民主不属于一种社会现象范畴,而属于一种社会价值范畴。所以,“民主政治”,非“民主”也。“政治”不等同于“民主”,这在字面上也是很容易分辨清楚的。所以,“社会主义民主”概念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概念使用的转换实际限定了民主建设的领域,即从包括领域比较广的“民主建设”转向了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性质的“政治”领域的建设和发展。

  从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到强调发展人民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始于党的十四大。十四大把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具体目标 “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这是我国政治建设目标的重大调整。中国的政治建设“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且提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这种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思考、探讨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标志着我们党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1998年12月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对社会主义民主、共产党的执政和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关系做了更加清晰的阐述:“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护人权。民主总是同法制结合在一起的,什么样的民主就由什么样的法制来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是同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的。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到了党的十六大,建设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包含的基本要素和基本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有个更加规范的表述。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个表述意义非凡。党的十五大以来,一些人过分强调“法治”的“至高无上”,过分强调“依法治国”的作用和定位,认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要统一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来。国内外敌对势力也利用“宪政”等大做文章。在这样的背景下面,明确规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和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十六大这个规范的表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和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完全说清楚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其他类型的民主政治的本质区别和特征,就在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实质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党领导人民依法当家作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以及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性质,并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不能过分夸大或淡化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三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和实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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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清楚什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和内涵非常重要。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如果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不能完全搞清楚,搞不懂我们要建设的这个民主政治与世界上其他类型的民主政治的根本区别和联系、有哪些优势和不足,那就不可能明确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什么、必须克服什么、要避免什么、应该向别人学习什么、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发展目标、通过什么方式达到这样的目标等等问题。“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比较好地回答了这些问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不同于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追求最广大人民在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各个环节上的全面参与;追求最广大人民真正实现政治上的平等和自由;追求政府最大限度的发挥公权力效能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而不是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公民是在精英和强势集团竞争基础上的授权性参与,只是法权意义上的政治平等和自由,政府公权力受到质疑不得不实行宪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比西方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的民主有更高的民主追求和制度优势。但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理想的民主目标,在中国需要有一种保证、组织和引导的力量。近百年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的历史证明,这样一种保证的力量、组织的力量、引导的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中国,也就没有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以邓小平讲,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是一回事。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共产党的政治追求,没有共产党谁还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谁还去追求最广大人民的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有可能实现。另一方面,人民当家作主也需要找到一种稳定持续的行为模式和实现方式,仅仅靠先进分子的表率作用还不够,还需要使人民当家作主不因人为的因素改变而改变,使人民当家作主具有权威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样的一种稳定持续的行为模式和实现方式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所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能够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和法制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质的揭示,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最重要成果之一。这一重要的理论成果完全是我们根据自身的国情、根据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实事求是的理论创新,发明权属于中国伟大的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但有一点需要特别提出来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从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巴黎公社的自治原则,到列宁和斯大林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再到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期间有两条红线贯穿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始终,即国家政权层面如何保持廉洁和高效的问题,社会组织层面如何保持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问题。其中前一个问题主要是如何保持“政府的有效性”问题,后一问题主要是如何保持“领导党的人民性”问题。这两条红线应该作为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的基本原则,无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如何建构和完善发展都必须要认真对待、不可忽视。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目前主要的关注点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上面,主要是国家政权体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等国家政权体系形式建设方面,以及与国家政权体系相关联的党政关系和基层群众自治建设上,而对于涉及社会主义政权性质的基本政治关系建设,如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及制度建设,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及制度建设,则关注的不够,而恰恰是这个方面,决定社会主义政权的性质和功能走向。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既要关注国家政权层面的法制化建设,更应注重国家政权层面的阶级实质即执政党的人民性建设。只有把党的人民性建设搞好了,在这方面更应加大制度化建设,才能够保证社会主义政权体制优于资本主义代议民主的制度优势的发挥,才能够保证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本文写于2007年。为政治学所马克思主义重点学科建设撰写的书稿的一章。)

来源:人民网

作者:陈红太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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