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和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规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这是三个什么样的规定?它们这次都做了什么样的修订?且听观潮君一一道来。
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自2012年5月印发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党内法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条例》修订主要有3个特点:
一是强化功能作用
主要充实了一些实体性、保障性规定,同时完善程序性要求,使《条例》更加契合作为党内“立法法”的定位。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
内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修改的内容做到必要、稳慎、准确。
三是体现适度前瞻
从全局和长远考虑作出相关制度设计,增强预见性、适应性,更好发挥《条例》对于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比如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事项,对“适合由”“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分别作出界定。
2012年6月出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于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订,一是凸显全面规范,对这些年备案审查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进行系统总结提炼,就备案审查的基本原则、职责任务、工作要求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二是注重守正创新,从现实需求出发,聚焦薄弱环节,对备案审查的主体、标准、处理方式等进行积极探索,既在制度设计上一体安排,又在具体规定上留有空间。三是增强可操作性,在调整优化备案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时,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尽量细化量化具体化,进一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比如修订后,《备案审查规定》由18条调整为7章28条,进一步贯彻和体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
《执规责任制规定》是这次新制定的法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后,要更加重视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现在,党内法规执行还存在“上热中温下冷”,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等现象,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繁琐执行、变通执行问题都不少。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学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制定《执规责任制规定》,就是从根本上破解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新时代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
国有国法,党则要有党规。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成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党建热词。所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
依着同样的逻辑,依规治党便成了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即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来的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站位新时代,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同理,治党也要依规,而所依之“规”的制定亦要依规,如此,依规治党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于是便有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制定与修订,有了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党的建设“四梁八柱”更加稳固
对于我国古代传统建筑而言,建筑稳不稳,能不能抗住风霜雨雪,能不能抵御暴雨雷电,能不能历经数百年岁月沧桑而不朽不倒,其关键就在于“四梁八柱”的框架是否稳固。
正所谓“以小见大”“见微知著”,建筑修造如此,国家建设如此,政党建设亦是如此——于国家而言,其“四梁八柱”是法律法规,于政党而言,其“四梁八柱”则是党内的规章制度。
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是多方面的,其中的每一个方面都需要用制度来规范和保障。不能时紧时松,亦不能时宽时严。因此,从制度上构建一个基本的全面从严治党的“四梁八柱”,既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也是保证党自身先进性纯洁性的需要,更是党执政并长期执政的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党内法规制定步伐明显加快,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立起来了,总体上实现了有规可依。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开展,中央、省、市、县4级党委逐级开展备案审查,实现了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党委)制定的法规文件全覆盖,备案审查的政治功效和监督作用日益凸显。党内法规执行力明显提升,形成了以上率下抓制度执行的强大声势,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大大增强,制度执行不力的状况正在扭转。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依规治党、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指示,强调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确保全党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扭住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这个关键,该补的基础主干法规要补上;要把制度规范体系凸显出来,抓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要把执行体系凸显出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执规责任扛起来,不能只重制定不重执行;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两者的互补性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执行力度,党中央对2012年印发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予以修订,同时制定《执规责任制规定》。这3部党内法规出台后,连同近年来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就对党内法规工作进行了全方位全链条的制度规范,必将有力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落实仍然是重中之重
这3部党内法规是我们党立规、执规的“规矩”,必须以高标准严要求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执规责任制,确保依规治党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如何切实落到实处也是关键中的关键— —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要把贯彻3部党内法规与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密结合,让学习入心入脑、见行见效。对于一些党员干部踩红线、破底线的行为,这些党内 “铁规”就要精准发力、禁令生威,使广大党员干部明底线、知敬畏,为党和人民用好权、履好职、尽好责。
对于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失职失责后果,观潮君从《执规责任制规定》共19条规定中可以悟出其严重性。《执规责任制规定》逐一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执规责任,并对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依规治党是法治理念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体现,二者共同支撑和保障着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贯彻落实好这些党内党内法规制度,必须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失职失责的行为严肃批评和处理。
从十九大对《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修改,到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再到这次三部立规、执规的“规矩”的修订和出台,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显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坚强决心,必将助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红网时刻特约记者 观潮的螃蟹
来源:观潮的螃蟹
作者:观潮君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