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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网络安全法》需处理好的“十大关系”
2017-06-08 16:08:26 字号: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称《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国家行使网络空间管辖权的基本大法。《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既是国家网络治理从量变到质变的里程碑事件,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网的标志性事件,有利于在网络空间和通过网络空间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面对网络空间这个“未知远远大于已知”全新领域,采取“快立频修”的模式,才能不断完善这部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法律,进而让中国网络治理水平处于世界前列,并有力推进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笔者认为,在《网络安全法》实施的过程中,要善于处理好以下十个重大关系。

  一是国际和国内的关系。目前,世界格局千变万化,网络空间硝烟四起,正演变为国家博弈的聚焦点,各种挑战和机遇在这里风雷激荡。于无声处听惊雷的感悟,让我们越来越感受到网络安全首先是一个战略问题,来自网络空间的混合威胁成为国家乃至世界治理的共同难题。纷繁复杂之中,网络治理的“中国方案”能否对世界产生积极影响,《网络安全法》是个试金石。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的就是世界的,网络的就是全球的。如何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关键在于规则体系,关键在于“打铁还要自身硬”。网络中国繁荣世界,中国方案走向全球,《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是一个新的出发点,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胸怀网络世界,强健开放中国,构建有序空间才是中国目标。

  二是战略和执行的关系。战略层面,理解《网络安全法》出台的背景,要始终把握两条主线:其一,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所蕴含的网络强国建设格局、道义和力量。其二,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改革开放的总目标、依法治国,以及国家“五年规划”中的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网络安全法》是落实两条战略主线的法制保障。执行的战术层面,要重视技术、表述和权属三个领域。技术领域,要时刻领悟网络空间技术催生的特征,善于用技术手段、技术能力、技术体系来落实《网络安全法》;表述领域,要深刻领悟国家领导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大智慧,要坦荡中国胸怀、凝聚合作力量,而不是展示战略雄心;权属领域,要坚持沥清法制与人治,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差别,切实把握国家战略方向,持续体现网络空间“一把手”工程的权威性。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对于执法部门来讲,就看能否“定好调子、理好路子、打准板子”,做好牵头抓总、督促检查工作。

  三是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习总书记多次强调,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基于这种国家根基和人民根本,我们既要看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也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大民生问题。落实《网络安全法》,无论是对于实体世界,还是网络空间,我们都应该认识到,我们多了一种服务国家和人民的法制依据,国家和人民多了一种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实施《网络安全法》本质是做好服务而不是加强管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无论是完善条文,还是结合国家法制体系,都要牢记立法的根本目的,执政的基本依靠。尽管要毫不犹豫地体现法制的威慑效应,但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让网络空间人民由更大的获得感、安全感,真正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福祉。

  四是网络强国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今年3月1日公布的《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提出了网络空间国防力量的国家定义,明确了中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网络空间国防力量建设,提出了中国将发挥军队在网络空间的“六大任务”:一是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快网络空间力量建设,三是提高网络空间态势感知、网络防御、支援国家网络空间行动和参与国际合作的能力,四是遏控网络空间重大危机,五是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六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中,特别指出了中国网络国防力量参与国际合作的“四种能力”:网络空间态势感知、网络防御、支援国家网络空间行动和参与国际合作的能力。目前,军民融合和网络强国成为国家战略的置顶选项,网信军民融合成为体现战略共振效应的最佳沃土。因此,在《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立法赋权,落地网络资源共享,网络通道优先等便于军队维护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法规制度,让中国军队从“网络营门”走向“网络国门”,切实在法治的轨道上加速网络空间国防力量建设。

  五是安全和发展的关系。习总书记对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论述。去年“4·19讲话”中,习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古往今来,很多技术都是“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另一方面也可以被一些人用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网络安全法》的执行对安全的保障作用显而易见,强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也是必然选项。但同时,发展依然是硬道理。尤其要看到的是,网络安全产业依然是弱势群体,不长足发展难以走出大而不强的境地。《网络安全法》实施应该是网络安全产业的重大利好。应借《网络安全法》的重大契机,政策、项目、资金三位一体,大力发展网络安全产业。

  六是生产和生活的关系。网络空间作为虚实结合的人类社会“第二类”生存空间和陆海空天之外的“第五大”作战领域,蕴含着新质的生产力、国防力和文化力,呈现出生产和生活空间的鲜明特征。从生产层面来讲,可以看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可以作为复杂的全息映射。从生活层面来看,是实现社会的拓展,立足现实社会有超越现实社会,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交流互动、感情承载的便捷平台,是科学技术进步赋予人类生存的最佳礼物,是名副其实的精神家园。为此,在基于《网络安全法》管辖网络空间时,要切实善于把握这个精神家园的本质特征。应结合虚拟网络空间自身的特点,研究并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规制度,既保障网络空间的规范运行,也保持虚拟空间的生机与活力。网络空间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精神乐园”。正如习总书记在网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七是空间与数据的关系。网络空间是陆海空天之外的全新生产生活空间。跨境数据流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管控数据跨境流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网络主权,不建议称之为数据主权。目前,国家领导人讲话和各种战略文本中,都称之为网络主权。一方面,有空间概念,自然可以有主权,但数据作为资源一般不称之为某某主权,比如石油这样重要,但并不称之为“石油主权”;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界定本来就是一个难题,而跨境流动数据的主权界定难度更大。如果称呼数据主权,很容易自己束缚手脚,在执行《网络安全法》时,就面临极大的执法难题,难以做到主权和法律的一致性,反而陷入尴尬境地。为此,应关注网络空间数据的主权属性。在明确网络主权称谓后,对数据乃至大数据,则聚焦其主权属性,进行细致分离,进行不同级别的跨境流动管理。

  八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去年网信工作座谈会上,习总书记专门强调了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应该说,以BAT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已经最大限度地享受了中国人口红利和网络空间管辖权弱化带来的商业利益。因此,也更有责任在网络安全方面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网民权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企业要承担企业的责任,党和政府要承担党和政府的责任,哪一边都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主管部门、企业要建立密切协作协调的关系,避免过去经常出现的“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现象,走出一条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新路。”

  九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网络安全法》实施落地方面,需要考虑各方责任问题。对相关方来说,主动作为,才能大有可为。《网络安全法》落地,互联网企业要主动担责、利益攸关。一定要通过法律执行,将互联网平台变成网络信息内容的“利益攸关方”,互联网企业应主动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和应尽义务,切不可放任自由,让污言秽语、造谣生事的信息在网上自由转发。广大网民要珍惜网络声誉、爱护精神家园,将网络声誉视为自己的“第二生命”。遵循“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的美德,珍惜网络空间带来的博大精深和思想飞翔的自由,做网络高德上士。只有这样,网络空间这个“精神家园”才会有美好的前途和未来。

  十是拟法与修法的关系。回顾《网络安全法》从立法到实施的整个过程,这是一次与网络空间开放、平等、共享特征相一致的开门立法,吸纳了广大网民和专业人士的集体智慧,成为做好网络空间治理的一次有益尝试。《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是人类社会网络空间治理的一件大事情,也是我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性事件。一方面,要打破常规做法,设立专门研究课题,组织专家学者持续研究,对各条款进行跟踪式修订。另一方面,不断拓展完善国家网络空间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技术标准等在内的规则体系,以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生动实践,推动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让有序的网络空间真正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福祉。

  (作者系中国网络空间战略研究所所长,天津大学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作者:秦安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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