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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2014-10-27 15:13:07 字号:

  作者:中共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 王 荣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面临不少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任务,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亟需以法治来破题;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更需加快形成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当年,深圳经济特区在打破计划经济束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勇立潮头,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今天,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育早、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深圳有基础、有条件、有责任率先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以法治立规矩、立秩序、立诚信、立质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升级,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贡献,努力当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排头兵。

  30多年前“破”字当头,冲破计划经济重重束缚,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改革开放前,我国曾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活力得不到充分发挥,严重制约生产力发展。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进程。

  深圳经济特区勇当改革“急先锋”,率先进行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多个领域率先“破冰”,创造出1000多项“全国第一”。在改革实践基础上,深圳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十大体系”,主要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所有制体系,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体系,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支柱的市场体系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一马当先”引来“万马奔腾”。深圳的成功实践起到极大示范带动效应。从沿海到沿江沿边,从东部到中西部,从经济特区到全国各地,市场经济大潮席卷了整个中华大地。从所有制、价格机制到分配制度、劳动用工等领域,一个个“禁区”被打破,建立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任务一项项取得进展。党的十四大吸收全国各地的实践经验,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出台《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破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思想障碍、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推动我国经济加速走上“快车道”。今天的中国,已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国际地位空前提升。所有这些,都充分证明改革开放的伟大正确,也充分印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强国富民的必由之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历史新阶段,让市场既“有活力、有动力”又“有秩序、有责任”

  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充满活力,但一些新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既有市场本身固有的“不完美”,也有政府与市场、社会发展的不协调。突出表现在:

  审批过多和监管不力并存。对于经济活动,一些管理者习惯于事前审批,一些领域审批事项过多、环节过多、时间过长的现象依然突出;一些本该政府负责的事务存在缺位、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事中事后监管缺失的情况较为严重。

  市场垄断和无序竞争并存。行业性垄断、区域性垄断不同程度存在,损害了市场公平。与此同时,也存在市场竞争混乱无序现象,一些市场主体唯利是图、缺乏诚信,罔顾法律道德,“假、冒、伪、劣、黑、乱”现象时有发生。

  一管就死和一放就乱并存。一些领域市场监管缺乏常态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往往出了问题就习惯性采取行政手段“一阵风”“突击式”整治,但风头一过、劲头一松,就又恢复原样甚至变本加厉,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这些现象,表面看是市场现象、管理问题,从深层次看则是体制、机制、制度和观念上的问题,本质上是经济运行、市场治理还没有完全走上法治化轨道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不“给力”。一些法律法规质量不高,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对产权的平等保护不够;违法处罚性规定偏软,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一些领域存在盲点和空白。二是司法体系不适应。司法资源配置、权力运行方式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存在诸多不适应,官本位、行政化现象较为突出,导致司法效率不高、公信力不强。三是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执法机制不尽完善,“动员式执法”“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同程度存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严密,“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较为突出,一些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四是法治理念不牢固。由于社会历史原因,情大于法、官大于法问题根深蒂固,许多市场主体“遇事找人不找法”;一些政府部门和市场管理者也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权力运行没有纳入法治轨道,让市场参与者缺乏安全、稳定的预期。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纵观世界上成熟的市场经济体,无不以良好的法治著称。今天,我们克服市场领域的种种缺陷,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再深化,加快走上一条市场经济的法治化现代治理道路,让市场既保持强大的活力和动力又更加有秩序、有责任、可持续。

  “立”字为先、法治为纲,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治理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作出全面系统部署。如果说,当年主要是靠“破”字当头,那么,今天则应“立”字为先,以一流法治来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以法治立规矩,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立好法”,才能实现“良法善治”。近年来,深圳充分依托特区立法权优势,在全国率先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商事登记等一批地方法规,为完善国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出新探索。同时,牢牢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一关键,率先探索“人大主导、多方参与”的立法新机制,通过法规集中起草、议案公开审议、建立专家库、吸引更多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参与等举措,为制定高质量的法规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积极探索制定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和市场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划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让“看得见的手”依法行事、受到约束,让“看不见的手”受到规范、迸发活力。

  以法治立秩序,加快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良好市场秩序的营造仅依靠市场主体的自律远远不够,必须以法治的力量来规范,对每个市场主体实行平等保护。针对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搞乱市场的行为,当务之急是加大打击力度、严格市场执法。近年来,我们集中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依法打掉一批“黑工厂”“黑窝点”,还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机制,严格追究一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同时,以司法体制改革打造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强化司法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深圳在全国率先启动法官职业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司法公开等改革,构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司法审判机制,努力让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两年,深圳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接近全国的1/10,以严格司法树立了“法治经济”的良好形象。

  以法治立诚信,真正做到让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惩。法治是维护市场诚信的根本之策。只有加强法治,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近年来,深圳通过对失信行为依法打击、及时公开,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出台《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等法规,构建覆盖市场监管、法院、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的深圳信用网,已公示食品黑名单等失信警示信息650多万条,让失信者在社会的监督下寸步难行。同时,依法加大对市场失信行为的执法力度,借助科技手段首创“法院鹰眼查控网”“极光集约系统”,与银行、国土等36个部门实现信息互联,并实现跨省联网,让“老赖”们无处遁形,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以法治立质量,增创市场经济发展新优势。当今中国经济发展正在全面迈进“质量时代”,市场竞争的焦点已经从简单的低成本竞争转变为质量的比拼。而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法治保障。深圳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将质量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正着手起草《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和《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从经济、社会、城市、政府服务等方面规定深圳质量建设内容。积极推动市场标准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ISO9000、ISO14000等质量保证体系和环境管理标准,加快推动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标准的对接融入,不断增强企业进入中高端市场的竞争力。加强对产品质量、市场行为的监督抽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心商贩依法抓捕,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纷繁复杂的现代市场经济中,法治是“最大公约数”。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从“破”字当头到“立”字为先,就是要以一流法治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治理体系。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将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把法治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使法治成为市场经济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的基础条件和制度保证。面向未来,只要我们坚定信念、开拓进取、脚踏实地,相信定能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提供强大动力!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王 荣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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