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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修订乡镇财政管理条例 不得自行举债和擅自担保
2014-08-06 09:16:01 字号: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 实习生 张迷)如何化解乡镇债务负担,防范债务风险?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据介绍,由于乡镇财政的运行环境和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2000年3月正式实施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很多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乡镇基本财力保障不到位,乡镇财政职能发生重大转变,预算管理方式出现重大调整,资金监管不到位,乡镇资产债务管理不规范,一些乡镇违规举债,违规提供担保,债务负担沉重,债务风险积聚。因此有必要对《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为防止债务风险,《修订草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自行举借债务。有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乡镇确需举借债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纷纷指出,长期以来,我省大部分乡镇累积各类成因复杂的政府性债务,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为企业担保贷款、“买税”、“寅吃卯粮”等,许多乡镇债务规模大、还款压力大、债务风险大。与此同时,有些乡镇仍在违法违规举债,债务规模还在不断增加。“国家明确规定,除国务院授权或者批准以外,地方政府不得举债。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上级转移支付,偿债能力很弱,更加不能允许举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委员王善平建议,将《修订草案》规定乡镇可以有条件地举债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小华 张迷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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