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必须推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目前可以按照“可持续规模—公平分配—有效配置”的模式来进行,着手明晰自然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
政府事先确定自然资源可持续的使用规模。由于大部分自然资源本身不具有稀缺性,因此确定其产权必须依靠政府事先确定。自然资源的利用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自然资源可以分为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两大类。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本身就有使用的限度;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如空气、水等虽然在长期中是可再生的,但是由于污染严重,清洁的空气、水已经变成了“不可再生的”,这就是说污染是有限度的。这种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的使用规模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所说的“生态保护红线”,在自然科学领域中称为“阈值”,就是资源使用一旦超过一定的量,就会导致无法恢复的状况。因此,政府根据自然规律确定了一个可持续的规模,自然资源便具有了稀缺性,就可以赋予产权。
公平分配使用权与收益权。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表明我国自然资源的占有权是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但是具体的使用权必须分配给具体的主体来使用,收益权应当分配给全民共享,因此公平分配使用权与收益权成为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的处分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建立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这种管理体制便是自然资源资产的处分权。我们也要发挥市场在自然资源资产配置中的作用,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有效地配置自然资源。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郭兆晖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