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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养老保险制度启示
2014-01-07 14:16:12 字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新时期养老制度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尤其是提出了“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学习和借鉴同在亚洲与中国有着相似文化传统的韩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经验,对贯彻和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完善各类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营运。资金是保障的基础,只有通过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多途径的资金增值才能不断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撑能力,这方面可以借鉴韩国在养老基金主要由公团或委托金融机构来运营的成功经验。目前我国与养老保险基金有关的各类基金包括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前两类已经实现专业化的市场投资运作,但数量最大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还比较低,可以考虑加大市场化运营的力度,更多运用金融工具来实现保值增值。比如,2011年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支出和累计结余分别达到2.40万亿元、1.81万亿元和2.90万亿元,应尽快制定资金投资运营办法,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努力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加大对各类基金管理机构的统筹力度。通过机构的统筹逐步实现基金的统筹。可以借鉴韩国的管理模式,对公立的年金部分,由政府统一管理,尤其是对基础养老金部分,争取做到从目前的省级统筹逐步提升到国家级统筹的水平。同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专业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加强对各类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统筹和基金的统筹,也有利于逐步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个人账户”的新要求。另外,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可以探索成立社保基金运营评审委员会,对包括养老基金在内的五种社保基金的保险费征缴、给付及资产管理运营进行全面监督,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并对相应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由金融市场负责的民间养老金,则可以由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专业性监督。

  推进养老保险立法。先立法后实施是韩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经验,党的十六大以来,社会保障立法进程不断加快,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填补了我国社保立法的空白,同年国务院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但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些基本法律仍然欠缺,如《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保障法》等都亟待起草和制定,《社会保险法》通过几年的实施也有必要进行修订和完善。近期,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4年开始实行年金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被业界解读为中国版“401K计划”,但从政策的长远性和权威性角度去看,我们更应该从立法的层面去推进该项工作,如美国的“401K计划”是因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收入法案》而得名。

  加强公共政策的引导。韩国对教育的重视体现在养老制度中对公立和私立教师的政策引导,教师具有税收激励的RPS和PPS,因此,我国可以通过诸如养老制度和税收等公共政策对一些重要领域和重点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引导,从而加快该领域和行业的发展。另外,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渐进式延长退休制度相匹配,可以考虑把年金的开启年龄从60岁逐步调到65岁,从2014年开始,每5年延长一年,到2034年65岁才能获得全额养老金。

  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多重保障网的建设。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体系协同运作,构建起每个公民的社会保障的个人防护网,除此之外,还应重视家庭保障网和公共保障网的建设。家庭保障网体现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帮互助,如在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可以打通家庭成员的社保账户进行有条件使用。公共保障网是在前两重网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发挥作用,主要依靠政府救助、福利、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等方式。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陈凯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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