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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开门立法”遇冷的尴尬
2013-12-23 11:56:14 字号:

  对当前存在的“开门立法”遇冷现象,有代表、律师就其原因发表了看法:“不能让代表觉得每次提意见提不提都一样,我们需要有个回应”,“感觉意见不太管用”。应当说,这道出了问题的真谛。让大家提意见,可提出的意见如石沉大海,别说能够对结果发生影响,就连为何不予采用的简单回复都没有,难免让人感到一切早都定好了,征求意见不过是走走形式,自然熄灭了人们提意见的热情。

  发表意见和征求意见的自由,最根本的是发表对立意见的自由,所以提意见和征求意见的本质就是征求不同意见,让大家提不同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而不是在什么都定好了的情况下让大家发表拥护声明。这就决定了,对待所提意见的实质,就是如何对待不同意见。因而,要诚心征求意见,要想让大家踊跃发表意见,就必须诚心诚意地对待不同意见。而真诚对待不同意见,真心从不同意见中采用合理意见,就不能先入为主,而是应当让不同意见在相互对话和竞争中展示各自的价值和合理性之后,才作决断。所以,既然征求意见,就必须建立一个理性的意见交流与评价机制。

  提意见的实质是一种对话和交流,不是意见提出来就完事,而是必须引起双向呼应。因此,建立对提出意见尤其是不同意见的反馈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只有认真处理每一条意见,将采纳或不采纳的原因或理由进行反馈,提意见者才会相信所提意见是受认真对待的,才会增强提意见的热情并带动其他人加入踊跃提意见之列。

  仅仅建立简单的反馈机制也还是不够的。如果仅仅提意见者本人得到不予采纳的答复及简单理由,提意见者就会把其意见当作个别意见,认为不被采纳是正当的,却不知道很多人可能也提出了与他一样的意见,不知道他的意见实际上是大多数人意见的体现,征求意见者不应拒绝而是应当采纳。所以,征求意见者要表现得从善如流而不是为了走过场,就不能对所提意见的处理进行暗箱操作。无论是所提出的意见,还是对意见的反馈,都应当是公开透明的,不仅使提意见者本人知道,也应当使其他提意见的人和社会公众都知道。

  如果提意见者认为不予采纳的理由没有说服力,怎么办呢?毕竟,对不同意见的处理者或答复者不是神明,他们自己的意见也可能是错的。否则,如果征求意见者自己绝对正确的话,征求意见不就成了没意义的多此一举吗?因此,还须建立一个决定何种意见合理的讨论平台。既然是征求意见,就不能将草案假定为正确,而是让草案观点与所提出意见进行充分交流、公开讨论,并在讨论过程中融入公众的意见和心声,这才会达到征求意见的目的。

  最后,如果经讨论后提意见者和公众意见比较一致,所提意见就大致代表着合理意见,立法机关就应当采纳。反之,法案制定机关就应当再对公众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如果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或达到某一比例,就应当在表决后通过;如果表决后达不到某种多数票,就应当搁置,暂停相关立法,等取得某种社会共识后再按照共识进行立法。当然,为了表现对所提意见的尊重,而不是将其搁置一边不理,对内部讨论以及表决情况,也应向社会公开。

  总之,要显示征求意见的诚意,就必须开诚布公,进行真心的交流。这就不能把意见的提出作为事项的结束,而应当作为事情的开始。也只有不把所提意见放入一个暗箱中,而是由此引起不同意见之间的交流和讨论,并在自由讨论中使最合理的意见胜出并最终被法案制定机关所采纳,才会使征求意见有意义,并使提意见者感到所提意见受到了认真对待,进而鼓励大家踊跃提意见而避免出现征求意见遇冷的尴尬。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吴元中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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