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是一个地区的经济增长极,城镇规模越大,经济带动能力就越强。经济发展要依靠城镇化,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随着农村人口与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当前中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各地城镇建设方兴未艾。与此同时,城镇化这块巨大的经济蛋糕滋生的腐败问题也日渐凸显,已成为腐败现象的高发区与大案要案的集结地,极具经济和政治的双重危害性。本文中,笔者就在城镇化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促进城镇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一、城镇化进程中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
土地征迁环节猫腻多。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土地资源的价值越来越被看高,土地市场的交易也越来越活跃,同时,发生在土地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也与之成正比增长,违法违纪人员主要以手握土地审批权的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村干部为主。
工程建设领域油水多。城镇化带来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高额利润,不仅成为建筑商眼中的“肥肉”,同时也让一些手握项目审批权的领导干部“眼红”,千方百计想从中分得“一杯羹”。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一些干部前“腐”后继。
基层与民争利情况多。城镇化建设,必然会涉及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环境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一些基层党员干部便利用职权,以虚报冒领、贪占、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拆迁安置、土地补偿等款项,直接侵犯群众利益,极易激化社会矛盾。近年来查处的村官腐败大都与此有关,一些村官见钱眼红、雁过拔毛,群众反响极大。城中村、城郊村、重点项目建设村更是多发易发。
规划环评审批门道多。一些手握规划审批权力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在容积率、绿化率、红线施放等方面为开发商网开一面,使得不法企业获取不当利益。一些环评部门工作人员也充分利用手中的审批职权,以指定或变相指定的方式为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组织招揽业务,从中收受贿赂。
二、城镇化进程中腐败问题的原因分析
权力制衡机制缺失。政治体制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干预市场过多,导致寻租活动高涨和腐败猖獗。如在城镇建设的一些项目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许多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部分投标人的领导者,招标工作的仲裁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这就会导致一些领导干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项目工作,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牟取私利。
信息公开相对滞后。市场信息是决定市场交易成败的重要方面。如在城镇建设中经常进行的招投标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应将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向社会公众和投标人完全公开。但在大部分的招投标活动中,这种信息对称是相对的,信息不对称才是绝对的。在私利驱使下,招标方人为扭变或隐瞒一些重要信息,或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成邀请招标,或搞“明招标,暗定标”或“内定标、外陪标”,或搞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使表面看似公开公平的招标活动流于形式变成虚假招标。
经济制度存在缺陷。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策不完善、体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使得各种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不大。如,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一是招投标办法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差;二是评委评标打分的标准不具体,公平性差;三是没对中标价合同实施的管理规则做出规定,中标价合同在工程实施时难落实;四是缺少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给腐败行为创造了机会和条件,使得违规行为禁而不绝,时有发生。
“经济人”的理性行为。经济学认为,社会生活中的每个成员都是“经济人”,而且是有理性的,总是有意识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违反社会准则,对公有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出现侵占,即产生腐败问题。权力制衡论者也认为,由于“经济人”的本性,会本能地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自然地追求经济利益。由此,尽管很多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但由于其决策者的“经济人”特性,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会驱使他们采取利己的行为,导致产生腐败现象。
三、城镇化进程中腐败问题的对策建议
加强权力制衡,实现对领导者的有效监督。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滥用权力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一切拥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通过大胆地改革创新,破除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遴选者,还是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仲裁者的带有浓厚部门经济色彩的“五位一体”模式,健全权力制衡机制,从源头上构筑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工作环节的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防止城镇化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就要提高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度,加大民主公开力度,全面实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办事公开,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网上办公以及公民广泛参与政务等。在土地征迁、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重要经济领域,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要对政策的发布者和规则的制订者制定一整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预防腐败筑起一道“防火墙”,消除滋生腐败的关节点,使其不敢插手干预。
加强案件查处,提高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当他判断其预期“腐败成本”大于其“腐败利润”时,或当他感到腐败将面临极高的风险时,他可能将会放弃腐败。目前,各地在对腐败行为及违法活动的惩处上还显得比较乏力,形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我们要提高案件查处概率,打消腐败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提高对腐败分子的总体处罚水平特别是要加重经济处罚,并通过制定一系列严苛的法律条文和不断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和查处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使“想腐者不敢腐”。
加强社会监督,构建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反腐不能只靠法律监督和部门监管,还必须依靠来自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要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箱、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信息渠道,接受广大群众的投诉举报;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定期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使腐败行为无处藏身。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廉政意识。要在增强针对性上下工夫,加强对不同层级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的分析和把握,相应提出不同的素质要求和工作要求,进行分层施教,因人施教,改变廉政教育从上到下在教育的内容、模式、时间上的雷同局面。要善于及时抓住党员干部在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教育,从小问题抓起。要创新载体、丰富手段、活跃形式,特别要注意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优势,通过加大查处和惩治腐败的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提高威慑力,使廉政教育能够“入耳”、“入脑”、“入心”,从而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效性。
来源:红网
作者:肖丁勤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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