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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县委书记有哪些有效途径
2013-10-21 10:45:24 字号:

  9月13日,甘肃省纪委向社会公告对张家川现任县委书记进行责任审计,对县委书记问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责县委书记,指对县委书记的执政行为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旨在通过责任约束,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通过问责县委书记,带动各级党政领导的执政理念实现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担多大责”的关键转变。从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到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一系列党内法规法纪表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日趋规范化。但从实际运作来看,对县委书记的问责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形式主义,制约了“问责”效能的发挥。要将“问责”真正落到实处,必须运用科学方法,推进“公平与公开、同体与异体、问责与责问”的有机结合,形成“问责”合力,确保“问责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途径一:信息公开,科学定责

  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信息公开是公民政治参与、有效问责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在信息社会,民众知道的越多,越能有效地行使法定监督权利。为此,只有推行党务公开,才能有效地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实行“阳光问责”,从而使县委书记的执政行为受到公开监督,消除问责过程中的敷衍塞责等“潜规则”行为。现有条件下,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子网络等信息传播渠道,将县委书记权力运行流程环节公布于众,重点公开重大项目、工程的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

  党务公开目的是实现公正问责。问责公正性,是指根据调查事实,科学判定具体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但不承担超越其职责的责任。如,按照《暂行规定》条款,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要追究责任。但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重大问题均需集体讨论、决定。如何追究“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必须因时因地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落实公正问责,关键在于依法依规办事,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来把握,才能做到公正处理,使社会群众和被问责当事人都心服口服,不断提升执政公信力。

  途径二:同体与异体监督并重

  监督主体大致可分为同体监督与异体监督。同体监督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属于同一个组织或系统,监督主要来自上级纪委和同级纪委以及公检法系统。异体监督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来自不同的组织或系统,主要是指来自党委部门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的监督,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对县委书记的问责,我们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同体问责。同体监督问责具有内源性、直接性和封闭性,对县委书记权力运行进程较为熟悉,侧重于事前监督。但这种以党组织内部自上而下的问责,由于具有内部性和非公开性,特别是同体监督机关与县委书记关系密切,且组织具有自利性,制约动力不足,或造成某些权力环节的“虚假监督”,公正性可能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异体监督具有外源性、间接性和开放性,对县委书记权力运行情况并不熟悉,侧重于事后监督。可是,异体监督由于监督主体与客体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动力更明显,还具有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和监督形式的多样性,也更能够保证监督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推进异体监督,最关键的是要从法律上明确异体监督的地位,畅通可行的监督渠道,制定具体的可具操作性的规则,说明人大、政协、社会团体和群众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什么程序对县委书记提起质询、问责。县委书记应如何回应这些问责。同时明确规定由什么样的机构来监督县委书记必须做出回应、必须在什么场合、通过什么渠道来进行回应等。

  由此可知,同体监督与异体监督各具特点,同时也各有优劣。正因为如此,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在对县委书记权力的监督中起着双保险作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对县委书记的问责必须在增强纪委监察机关监督力度的同时,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拓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通过制度性的约束,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途径三:既要问责,还要责问

  问责制主要是对决策失误者的合理惩处,也是对重大恶性事件、恶性结果所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明确交代。问责的目的是让责任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问责县委书记,要按照“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必到底”的原则,严格对县委书记的问责处罚规定,让责任人感到切肤之痛,否则,问责制度就会流于形式,损害问责的权威性。可是,在现实权力运行过程中,只有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会启动问责程序。但责任追究终归是一种“亡羊补牢”之策,并不能改变失责的事实,也不能挽回因失职失责造成的损失。因此,如果县委书记违背群众意愿,背离法治轨道导致决策过程发生偏差的话,就有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失。这种损失虽然还未造成,却是可能造成或正在造成不良后果,这就亟需问责的“关口前移”,积极发挥“责问”的作用。

  “责问”就是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对决策即将发生失误或正在发生失误的过程,进行及时的责问,或上级责问下级,或下级责问上级,或群众责问干部,或同级领导之间进行互相责问,积极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通过责问,达到认识错误,纠正偏差,防止失误的目的,进而避免重大失误引起的重大损失和特大恶性事件。“问责”是审定职权、查勘功过、计量得失,找出责任人,严厉惩治,侧重结果;“责问”则是分析原因、审定规章、查缺补失,侧重过程;“问责”旨在挽回影响,回应民意,避免官员的失职;“责问”旨在完善体制,形成规范的权力运用体系,达到科学预防的目的。只有把问责与责问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避免决策失误,不断提高县委书记权力运行科学化水平。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冯志峰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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