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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上的最低税负制度
2013-08-01 15:54:24 字号:

  国家为经济或者社会目的而对于一定之经济或者社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时,有时可能由于规范计划不够周详,以致于经个别纳税义务人精心从事税收筹划后,产生高收入者竟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其税收负担远远低于一般纳税义务人的情形。于是,为缓解国家财政困难,或者为维护税收负担之公平分配,以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而有最低税负原则之提出的税收改革方案。

  可选择的最低税负制度(Al-ternativeMinimumTax,下文简称为 AMT)有其自己的定义、不予计列、扣除、抵免以及税率,它是一套完全独立的税收制度。它的复杂性是我们在税制中人为创造的并且还没有什么用处,其试图限制纳税人适用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引进它的初衷是想让每一个美国人都能承担税负,而不管其是采用税收庇护还是避税的手段。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发现其最初的简单使命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且功能日益弱化。

  最低税负制度的由来和实践

  1969年1月,美国财政部长约瑟夫夫W嬸巴向国会通报说,在1966年纳税年度里155个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纳税人没有缴纳一分钱的联邦个人所得税。这条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1969年国会收到的选民来信中声讨这155个纳税人要远远多于越南战争。国会于年底通过了最小税负法案,以防止富人利用税法而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联邦所得税负。无论是最初的最低税负制度还是它的后续制度——可选择的最低税负制度,过去只是适用在一小部分的高收入家庭中。但是由于税法限制其改变,导致其由“阶层税”很快变成了“大众税”。

  最低税负制度最初目的只是针对1%的最富有人群。早些年前,对绝大多数的纳税人来说都可以心安理得地忽视它的存在,但是由于通货膨胀以及纳税人实际收入的逐渐增长,尤其是美国国会在 1980年代中期决定它不适用指数化调整,因此导致可选择的最低税纳税人数量飙升。1997年有605000纳税人,到2008年则有390万人,2010纳税人数则是420万人,据估计2011年则达到创纪录的430万人。据预测2015年纳税人将达到2700万人。

  可选择最低税负制度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中产阶级的生活。年收入在10万至20万美元之间的纳税人在2005年只有13%的人按照此税制纳税。不过仅仅一年之后,他们中将有75%的人适用此项制度。

  说起来不可思议的是,它并没有实现确保富裕的美国人按其照章纳税的目标。美国财政部预测2006年度符合可选择的最低税负制度的纳税人中,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纳税人有6600多人,收入超过70万美元的有1300多人,但是这些人将会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税收规避措施从而不会缴纳一分钱的税款。可选择的最低税负制度本来只是作为解决一小部分纳税人的税收公平问题,不过现在对几百万纳税人来说却变成了复杂的、不公平的和没有效率的累赘。其实现在按照这个税制纳税的纳税人基本上都不是其目标纳税人。

  最低税负制度的争议

  1969年国会通过此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人利用所得税的优惠措施进行避税的可能性,从而使税制更加公平,间接促进社会公平。不过在最低税负制度施行四十余年后,却又产生了新的社会不公问题。其既有公平和效率的问题,也有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倾向。过犹不及的设计结果,反而使它产生分割最低生存费用保障的不公平结果,导致原本属于最低税负制度促进平等上的优势也被带走了。

  2001至2006年间,小布什总统进行的减税改革,减轻了常规税制下纳税人的负担。但与此同时,由于各种扣除的增多,却把更多的纳税人“赶入”了缴纳最低税负制度这一更高税收的行列。中产阶级抱怨说,他们只是想根据税法,合法地降低一些税款,合法地要求符合条件的被抚养者的扣除,要求购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要求已缴纳的州个人所得税的抵免,但正是这些合法的扣除和抵免,却不会给他们带来好运,而是使他们不得不按税负更高的规定来纳税。

  最低税负制度的高度复杂性是纳税人最不满意的地方。而这种高度复杂性导致只有非常富有的人才有能力聘请专家顾问以避免财产被侵害。除了在交易上承继了普通联邦个人所得税的毛病之外,在规则和遵从上的复杂程度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53条到59条条文极其复杂难懂,就连不同的书籍对同一内容的解释都有发生相互矛盾的情况,已经到了连专家也大感困惑的地步。为了遵从最低税负制度和普通联邦个人所得税两套规则,纳税人除了必须要对一般规定熟悉之外,还必须知道如何区别它们。最低税负制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把税收筹划复杂化,尤其是对那些纳税人不知何时自己会适用其规定,或者是前些年适用过而现在又不需要适用的纳税人。

  AMT法案给纳税人带来了麻烦,于是,美国媒体、专家和大众的注意力更加集中在了以下问题上:AMT制度如此复杂,而且违背了当初制定该制度的初衷,为什么不能把它彻底废除或制定永久性的修改方案呢?

  舆论普遍认为,立法者一直不对该税制作出根本性修改,最有可能的理由便是,政府不愿意把收入潜力如此巨大的这扇门彻底关上。一些税收政策分析专家表示,在正常个人所得税制外衍生出的 AMT税制原本是象征意义远高于实质意义的,所能收上来的税款十分有限,作用无非是平息社会对于所得极高但税负却极低的人的反感,并不能根本解决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问题。然而,该制度未与通货膨胀率挂钩的设计缺陷及布什的减税改革,大大加快了本不应缴纳 AMT的中产阶级落入“罗网”的速度,这却使政府无意中意识到AMT已日益变成了一座“金矿”。根据测算,如果彻底让中产阶层停止缴纳AMT,未来10年内美国联邦政府将产生1万亿美元的财政缺口。

  尽管此制度存在问题,但是问题的解决前景并不明朗。奥巴马在其《公平税收法案 2012》(TaxFairnessActof2012)中提出建立所谓“巴菲特规则”,废除富人的可选择的最低税负制度(AMT),拟对年收入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征收至少30%的税率。可惜此法案在美国参议院被共和党拦住了,未能通过。

  最低税负制度的启示

  最低税负制度在美国的实践告诉我们:税收公平、税收效率与税制简化是相冲突的。在现代社会,要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不得不以税收制度变得越来越复杂作为代价。各项税收原则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能在最低税负制度中得到根本性的调和。任何一个国家在准备引入最低税负制度时,都应当注意这一点。

  我国也有专家学者试图引进这一制度,以解决富人税负较低问题。但是,囿于美国这么多年来的税收实践,即使我国顺利引进了此项制度,也有可能因为社会的发展,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而出现和美国相同的结果:即富人缴纳的税收依然较少或者为零,普通的工薪阶层的税负却越来越重。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姜孟亚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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