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建设虽然成就斐然,但“拜权心态”在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体甚至个别领导干部中还有一定市场。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要弘扬法治理念,就必须破除“拜权心态”。
与法治理念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反,这里所说的拜权心态迷信“强人意志”,按照权力大小将人区分为尊卑贵贱,往往以为“官大”就是“老大”,“班长”就是“家长”,“同志”就是“陪同”甚至是“陪臣”。用这种心态看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就只能是对象化与非对象化、统治与依附的关系,而不是自由平等的“主体间性”关系。与“强人思维”相伴而生的是“帮派逻辑”、“党同伐异”的狭隘心态。这种心态否定了人与人之间进行对话和相互理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往往以为“意志”比“规范”重要,“立场”永远比“事实”重要,“站队”永远比“是非”重要。同事之间的讨论就是“争论”,同事的“怀疑”就是“反对”,同事的“分歧”就是“分裂”,同事的“异见”就是“异端”。事实上,这种心态忘记了“强者”也是人民群众当中的一分子,也是来源于人民群众而且离不开人民群众,忘记了是人民群众而不是少数“能人”、“强者”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从唯物史观来看,这种心态显然没有正确处理好领导与群众、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因此坚持的不是群众史观而是英雄史观。
由于没有正确的权力观,拜权心态也不能正确对待权力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法律,这种心态往往坚持“虚无主义”或“工具主义”,而不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事实上,这种心态与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一样都是异化思维。它没有意识到现代社会已经是去魅化的后权威社会,社会整合依靠的已经不是“强人意志”而是法律和道德。要弘扬法治理念,就不能让“强人驱逐法律”、“潜规则流放真规则”。
法治的实现要靠司法的权威,司法只有公正才有权威,只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才可以谈司法公正。如果不切实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将无法根本扭转。目前,要自觉维护全国司法统一,改变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实际上存在的“地方化”现象,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还要克服司法领域存在的司法机关“行政化”现象,行政化就会使司法机关参照“权力”而不是“专业”,让司法机关真正成为专业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还要改革检察官法官的选拔和管理制度,将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司法公正能力放在首要位置。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是解决司法公正的关键步骤,要切实杜绝行政权力对司法机关的干扰,使司法机关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不仅要考核其工作能力、民主作风,更要将其是否尊重司法权威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这样可以使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使领导干部在“雷厉风行”时依照法律,在“三五两下”时不脱离制度,不能再将“权力意志”放在“法律制度”之前之上,不再要求“法律为效率让路”、“法度为速度亮绿灯”,不再迷信经济要“跨越式发展”,法制就要被“发展所跨越”。
民主集中制既是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也是党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只有“民主”与“集中”同时并重,政治生活才既有“效率”又有“活力”,而不至于使权力过于集中少数人。必须改变“集中”多于“民主”、“善于集中”而不“善于民主”的实际情况。班子成员议事时,对于诸如“谁有权力提出讨论议题”、“议题讨论有什么机制”、“遇到分歧如何统一”、“正确意见如何判断”、“谁来集中大家正确意见”等等问题,目前基本上是由班子负责人说了算,这导致其自由裁量权太大、民主不确定性太强。必须制定保证不同意见可以表达、不同意见得到重视、不同意见得到回复的体制机制。
权力“去魅”的关键在于在阳光下公开运行,要大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由于几千年来黑箱政治的影响,人民群众已经习惯于从“权力斗争”而不是“违法乱纪”、从“政治”而不是“法治”的角度对重大事件做出理解:对涉事者的关注不是看其是否违法乱纪而是看其是否力大智多足以击败对手,更多地是欣赏戏剧式的刺激,而不是法律的严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事实的真相,使人民可以表达自己的声音,维护自己的权利,自下而上地对权力实施监督,营造法治思维的民众基础。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孙要良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