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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钟:网络反腐权利要保障
2012-11-12 16:40:30 字号:

  近些年来,针对官员腐败行为进行网络搜索、网络监督的事件频频出现,在反腐败问题上,网民积极参与,有助于反腐败建设朝着更广和更深的方向发展。

  网络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也就必然拓宽了网民参与反腐败的渠道和途径。网民提高了反腐败的参与热情,使反腐败不只是有关职能部门的事情,而变成了网民身体力行的行为。形式存在,就必然有它的合理性。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产物,网络反腐对于保持公务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是一种有益并被证明也是有效的新形式。网络反腐覆盖面广,信息传播快,影响力大,一些信息会被瞬间放大,人们的关注度也强,容易形成舆论热点,对腐败分子更能够造成威慑力。网络反腐不是传统的逐级上报,而是一下子公开,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反腐败成本,并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但是,在网络反腐具有优势和取得一些成果的同时,也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一下,怎么才能更好地发挥好网络监督的作用。

  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我国以往反腐败成果的取得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各种偶然性事件的发生:有因大火“烧”出的贪官、有卫生间漏水“淹”出的贪官、有矿难爆炸“炸”出的贪官、有被假艳照敲诈“诈”出的贪官、有小偷“偷”出的贪官、有情妇之间吃醋而被告发的贪官等等。偶然性存在于必然性之中,反腐败既要坚持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形式,也要根据反腐败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律来进行,要通过构建防腐、反腐的严密体系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进一步通过网络的偶然性寻找形成偶然性的必然,共同建筑反腐败防漏洞的大堤。

  要进一步支持网络反腐。我国网民人数目前已达到 3—4亿之多,网民规模超千万的省(市)已有19个,网络影响力越来越大,涉及面越来越广,如果有更多的网民自动加入到反腐败队伍中,如果能够更好地发挥网络反腐的热情,相信会取得更多的反腐败成果。

  正确认识反腐败人员的复杂性。网络上参与反腐败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人员参差不齐,素质差异很大,目标和动机、手段和方法也不一样。因而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既有冷静理性的人员,也有一些极端情绪化的人员。甚至有些人对反腐败问题表现偏激,采用恶搞、漫骂和侮辱的言行,一听说有年轻干部被重用,就怀疑是“官二代”;一看到年轻的女性被提拔,就怀疑是被“潜规则”了;一看到有“豆腐渣”工程被曝光,就认为有官员拿了回扣;一看到有官员勤俭节约,就怀疑是在作秀。这种言行只有破坏性而没有建设性,不利于社会稳定。网络反腐要有序化,要遏制不良用心者的诽谤和诬陷,防止不实言行充斥于网络之中。

  网络反腐是一种新事物,而且是一种人们比较关注的、兴而不艾的好形式。巩固网络反腐成果、扩大网民反腐败队伍、充分发挥网络反腐作用,工作理应做得更完善。

  第一、网络反腐要理性。人们做事情,思考问题要有理性,作为社会成员,是肩负社会使命责任的,表现在网络反腐过程中,就是要以科学和合理的方式方法来进行,要遵守理性原则,不要让情绪左右自己的认知。要让反腐败变得理性,需要克服情绪化和不加分析的怀疑主义。因为,情绪化和不加分析的怀疑主义充斥着“总不信,老不信”,“不管你们信不信,反正我不信,打死我也不信”的偏激思维;事事生疑,认为任何事情都有“猫腻”,任何人都不“靠谱”;看到一个贪官落马,就污蔑所有官员都是贪污腐败的“蛀虫”;出现一起买官卖官个案,就全盘否定选人用人制度,等等。理性反腐要求消除情绪化和盲目的怀疑,排除武断的定论。

  第二、建立网络反腐的机制。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并会由此酿成大规模的舆论,如果政府不能及时做出回应,则有可能酿成严重的公共事件。为此,政府要构建制度化的回应机制,引导网络反腐和保证网络反腐工作顺利进行,并主动收集网络举报、控告和申诉信息,及时在网上公示腐败举报的处理情况。如果明知有问题该查,明知网民有要求,就是不理会,就是不回应,那么不仅会失去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力和控制力,而且将形成极坏的负面示范作用,使得“沉默是金”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对待网络反腐的信条和法宝。这样的情形对于反腐败工作显然是不利的。

  第三、网络反腐要与制度对接。网络反腐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度化,需要使制度与网络反腐进行无缝对接:一是要加强网络反腐的制度化建设,将网络反腐纳入制度化进程之中,为网络反腐创造基础性的保障条件。二是要完善网络举报制度,使举报更便捷、反馈更及时,同时又要保证举报人安全。三是要尽快完善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网络反腐败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依法依规进行应对处理,保护网民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四是要建立举报补偿和奖励制度。特别是当网民为反腐败作出了贡献并支付了成本后,政府应及时给予补偿和奖励。这种补偿和奖励制度对反腐败是极大的激励,对于腐败分子也是极大的威胁。五是引导网民合法合理地表达诉求,提高网上反映案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恶意诽谤和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要进行相应的惩处,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网络反腐要形成合力。反腐败需要民间力量和官方力量联合起来,形成网络监督和官方监督相结合的反腐败合力。由于“党政部门掌握着网络举报信息的筛选和案件查处的主动权。收到网络举报之后,是否查、什么时间查、怎么查的主动权依然掌握在政府手中。网络举报仅仅是改变了举报的形式,并没有改变政府受理举报的主动权与查处权。”因此,反腐败斗争不能仅仅寄希望于网络反腐力量的“单兵突进”,而要打组合拳,要将网络反腐力量纳入反腐败体系之中,与党政系统的反腐败资源进行有效整合,通过网上监督与网下监督互动,党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共振,多种力量、多种措施并举,综合治理,不断提高反腐败的效果。

  (作者单位:上海市委党校)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宇钟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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