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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上书人大建议遮挡号牌入刑 超八成受访者赞成
2012-10-13 16:31:06 字号:

  遮挡号牌 也得蹲监?刑法专家:仅扣分处罚太轻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上书全国人大建议比照醉驾新增罪名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故意遮挡和污损号牌的行为,作出一次扣12分的上限处罚。对此新规,刑法学专家张平教授认为处罚过轻。

  今天上午,张平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将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新增刑法罪名,以刑事手段打击该种行为。

  上书人大

  刑法专家 建议遮挡号牌入刑

  上午10时,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教授张平将一份《建议书》快递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启动刑法修订程序,将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加以惩处。

  张平在《建议书》中指出: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为逃避交通违法后的处罚,故意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一些遮挡污损号牌的机动车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巨大难度,使得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

  “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的巨大危胁,”张平说,“如果能在刑法中增设‘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罪’,以刑事手段打击,司机就会像畏惧醉驾一样,不敢轻易尝试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

  入刑缘由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张平告诉记者,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行为人应该视为一种行为犯,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我国《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条款所说的其他危险方法中,就包括以机动车为作案工具,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

  车辆号牌和身份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平白无故遮挡,无非是想在超速、闯信号灯、逆行等违法驾驶时不被惩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遮挡号牌又成为驾驶人逃逸的便利条件。

  “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时,可以认为他是为逃避打击做准备,和小偷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一样,不管是否造成不良后果,都应该视为是一种犯罪既遂。”张平说。

  量刑标准 建议不低于醉驾

  从去年开始,我国刑法中增设醉驾入刑的罪名。张平指出,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不应低于醉驾的处罚力度。

  张平说,“很多人饮酒后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但只要被查出酒精含量达到标准就认定为犯罪。醉驾者主观上是想开车到达目的地,但故意遮挡号牌的人主观上要么是逃避检查、处罚,要么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观恶意比醉驾更严重。”

  张平说,他特别建议在刑法中对于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行为,处罚刑种提高到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从而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惩治重点 污损号牌大货车

  张平强调,对故意遮挡号牌的驾驶人处罚不宜“一刀切”。小车故意遮挡号牌,无非是为了逃避检查或者处罚,但大货车司机故意污损号牌,其动机就值得警惕。

  “在我国,每年都发生多起大货车肇事逃逸案件。大货车往往途经多个省份,司机故意污损号牌,直接导致案件侦破困难。”张平说,“仅在北京,除主城区外,近郊或远郊区县都有大量车牌被故意污损的货车。有些货车车身挺干净,只有牌照和车尾喷涂的放大车号被泥巴盖住,地方上这种情况更多。”

  张平建议,重点加大对大货车故意污损号牌的打击力度,对故意污损号牌的大货车司机应直接按照上限定罪量刑。

  卖号牌贴 应认定为同案犯

  张平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有大量号牌贴、遮挡号牌架等在出售,对生产、销售的不法经营者也应该追责。“很多汽配城或汽车配件商店里,各种号牌贴、遮挡号牌架在明目张胆地出售。如果单纯用行政手段去制裁恐怕难以达到效果。应该把这些经营者认定为协助遮挡号牌的同案犯进行打击。”

  张平同时也指出,对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驾驶者确实行驶过泥泞的路面,或者被散发小广告的人用广告等物品塞进号牌等情况,应区别对待,防止矫枉过正。

  随机采访

  超八成受访者 赞成遮挡号牌入刑

  新规出台后,针对“是否赞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入刑”的问题,本报记者在朝阳区、西城区、通州区的主要街道对近两百名驾驶者进行了随机采访,超八成表示赞成。超过半数以上的受访者都表示曾经不只一次目睹过遮挡号牌的机动车闯信号灯、逆行等违法驾驶行为。

  遮挡或污损号牌原因

  主观故意

  尾号限行,为逃避电子眼,只在限行期遮挡

  闯红灯,禁止转弯路口转弯或逆行等逃避处罚

  高速公路或快速路行驶随意超速,不被抓拍

  公车私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婚车车队为逆行、过路口方便遮挡号牌

  客观情形

  被人故意用纸片等物遮挡,自己不知情

  行驶过泥泞路面,暂时被污损未及时清理

  延伸采访

  赞成:律师称可列入危险驾驶罪

  对于张平的观点,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表示赞同,同时他指出,《刑法》不必单独增设罪名,只需将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列入“危险驾驶罪”就可以。

  尹富强律师表示,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具有主观故意,其动机无非是超速、闯信号灯或是在高速公路追逐飙车等,这种驾驶行为本身就属于“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

  两种行为对比

  危险驾驶罪(醉驾) 遮挡机动车号牌对比

  主观:酒后自认清醒驾车 为逃避检查或处罚,属主观故意

  客观:已达到醉酒状态 以多种方式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

  处罚:无论是否肇事, 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按新规扣分处罚

  达到规定标准即入刑

  反对:新规比较严厉 入刑太“过火”

  对于把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入刑的建议,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发表相反的观点:不赞成把这种行为列为刑法罪名。

  许兰亭指出,新规本身就比较严厉,已经足够震慑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行为了,用刑法打击未免有些“过火”。

  “毕竟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车辆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一种猜测,属于还没有发生的行为。”许兰亭说,“刑法属于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换句话说,就等于是最后没有办法的办法。”

  从现在的情况看,以一次扣12分的手段就完全可以治理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行为,没必要上升到刑法的高度。

  新闻链接

  遮挡号牌重点处罚 顺应民意

  新法规出台后,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对故意遮挡号牌进行重点处罚是顺应民意。新规通过征集社会意见得来,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82.2%的调查对象认为对机动车不挂号牌、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是主观故意违法,应该从严查处、从严记分。(记者 辰光)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辰光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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