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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贪官”花招百出手段隐蔽 专家吁加强监督
2012-02-16 14:26:45 字号:

  廉洁的官员都是相似的,贪腐的官员各有各的腐败花招。个性贪官,一个最近出现的词汇,指那些用个性化的手段、打着各种雷人旗号贪腐的官员。尽管被冠以“个性贪官”的名头,其实所谓的个性不过是表面现象,背后的实质都一样: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花招百出,更具隐蔽性。

  最近,嘉兴市南湖区委原常委陈荣根走上了嘉兴市中院第一法庭被告席,他面对的指控是: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200余万元。陈荣根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每一次收受财物他都周密谋划一番。

  陈荣根只是近年来我省(浙江)倒下的“个性贪官”之一。在他之前,有闹出“副处级法院无权审正处级”笑话的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有绝不收钱、只收香烟的永嘉县桥下学区原主任戚海平;还有假借情妇、妻子和母亲受贿的杭州市江干区城建办原主任乔志东……

  诡计多端,依旧难逃法网

  陈荣根曾因他的“谨慎”个性而出名。

  据知情人介绍,陈荣根之所以谨慎,和他的经历有关:他出生于农村家庭,1984年进政府机关工作,从基层的乡政府文书做起,依靠自身的努力,一步一步升为南湖区副区长、南湖区委常委,从事或分管南湖新区的工作。

  在2002年时,陈荣根就已经是南湖新区的党政“一把手”,成为“各路神仙”追逐的焦点人物,这时候,他的邪念开始动起来。

  他想要买一栋“郁金香花园”的别墅,钱不够,收钱又怕被捉。于是,经过密谋,他导演了一出把戏:

  2009年底,他看中一间商铺,并付了好几十万元的定金。之前他对这个项目给予了很多关照:政策扶持、资金补助。其实,陈荣根买商铺,不是为了长线投资,而是受贿的一个“跳板”。

  合同签订以后,开发商突然“不知趣”地告诉陈荣根:这个买卖商铺的合同履行不了,合同要解除,当然,因为自己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后,会“赔偿”他一笔钱。陈荣根和正常购房者的反应不同,丝毫不气愤,相反他表示“理解”,并且拿到了687120元赔偿款。

  从表面看,合同文本俱在,开发商交不了房子,违约自然要付赔偿金,即使日后被查,也名正言顺。陈荣根的“谨慎”,可见一斑。

  2011年4月,陈荣根的下属王金明被查,陈荣根一直惴惴不安,他将一间受贿得来的单身公寓退还,至于那68万多元的赔偿款,他觉得合情合理,所以没有退还。

  纸终究包不住火,检察机关在侦办王金明受贿案过程中,还是发现了陈荣根受贿的线索。2011年8月19日一早,陈荣根像往常一样上班,随即被嘉兴市纪委带走。

  诡计再多端,终究还是逃不出恢恢法网。今年1月8日,陈荣根因受贿一审被判13年。

  百般花招,其实皆为幌子

  “个性贪官”一词,意指那些用“创新手段”贪腐,掩人耳目,以权谋私的贪官。

  所谓“个性”都是为了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说,陈荣根是“谨慎”的贪官,那么,永嘉县桥下学区原主任戚海平就是坚守“原则”的贪官,他坚守的原则是:对上门请托办事者送上的现金,一一拒绝,但对送来的高档烟却来者不拒。

  2002年开始,戚海平担任桥下学区主任,对学区管辖范围内的教师调动、职称评定有较大的支配权和决定权。于是,他开始堂而皇之地收起礼来,不过他从不收现金,只收香烟。到案发时,戚海平先后收受20多名教师及其亲属送来的高档烟350余条。

  之所以这么有“原则”,是为了在关键时刻脱罪。果然,据知情者介绍,戚海平“天真”地对检察官说:“我之所以收他们的香烟,是因为我确实想为他们办事,这应该算礼尚往来嘛!再说我又不收钱,只收点香烟应该不算受贿。”最终,这名“爱帮忙”的学区主任被判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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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城建办原主任乔志东想出来的“个性妙招”是:表现出很讲感情,受贿则由“别人”代劳。

  在乔志东的“捞钱秘籍”中,他的母亲、妻子、弟弟及侄女和3个情妇扮演重要角色:侄女读高中的钱有人帮着出;乔志东在场时,他母亲会收到老板们孝敬她的“过节费”;妹妹的养老保险有人缴纳;弟弟的车是老板送的;妻子的车也是别人送的……

  桐庐县政协原主席徐国相表现出的“个性”则是善于“投资”,而且每次“投资”都能获得“高回报”,稳赚不赔。

  徐国相当县委副书记时,挂钩联系了桐庐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公司老板俞金炳一直想开一家综合沙石码头,但要获得审批相当难。徐国相就出面协调、选地、一个个打招呼,沙石码头终于顺利批下来,此后,桐庐县有关部门又同意俞金炳的沙石可以外卖。

  沙石码头效益很好,“不差钱”的俞金炳突然“资金紧张”起来,徐国相于是开始“急企业之所急”,他以女婿魏某的名义投了20万元到他的企业“集资”,说好了每年回报率20%,到年底时,却每年拿到了10万元的分红,两年就“还了本”,“回报率”可想而知。

  掩人耳目,休想蒙混过关

  “个性贪官匪夷所思的贪腐行径,千方百计的自我掩饰,增加了案件的‘故事性’。”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说,其实对受贿罪,本身早已有定论,不会因为怪相百出的“个性”,而让贪官蒙混过关。

  据了解,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10种“个性”行为都属受贿: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巨化集团公司物资装备部原总经理廖为宏的案件查办中发现,廖2004年收受徐某买的一辆二手车,但没办理过户手续,一直使用该车到2009年案发。

  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曾对“个性贪官”进行过分析,他认为,当前,以“合法”的外衣掩饰背后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与干股受贿相近,隐蔽性很强的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目前也比较“盛行”。

  “受贿行为的具体界定不能仅看形式,更要看实质,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权钱交易这个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只要具备这个本质特征,就是受贿,“个性贪官”再怎么有“个性”,其行为必然符合这一条,依旧会露出马脚,受到惩处。

  专家认为,发现个性贪官的个性化手段,还需有关部门对越来越隐蔽的贪腐手段进行研究分析,循着蛛丝马迹反贪肃贪,让他们早日原形毕露。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所谓“个性贪官”,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腐败形式的特殊性,“个性贪官”的案例与以前的案例有所不同,以前受贿就是受贿,现在这些“个性贪官”受贿都很滑稽,比如利用情妇贪腐,一旦事发可以作不知情辩护;二是腐败手段的隐蔽性,他们具备其他贪官的共性,在共性下发展出了个性,其中如何掩人耳目、瞒天过海,才是这些贪官最具“个性”之处。这些贪官之所以能够表现得有个性,是因为他们掌控着公权力,而监督不到位又为他们展现个性提供了机会,因此加强监督,才是治本之道。(记者 黄宏)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黄宏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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