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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适当修改立法会和行政长官两个产生办法
2012-02-11 15:05:35 字号:

  本报澳门2月9日电(记者 傅旭)澳门特区政府发言人办公室今天发布消息称,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根据澳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参考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主流意见,于2月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有必要在基本法的框架内,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对澳门特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特区政府将所收到的意见书,亦已作为报告的附件,全部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言人办公室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2月31日就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后,澳门特区政府展开了为期一个月(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听取意见活动,就澳门“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果需要修改,修改应坚持什么原则?怎样修改?”集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区政府共收到2692份意见书。日前特区政府已完成对上述意见的整理分析工作。

  在上述意见中,绝大多数认同有必要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大多数意见认同政制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政制发展的决定权在中央;维持立法会由直选、间选和委任议员组成,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基本制度。这些原则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社会各界均衡参与。

  澳门特区政府发言人办公室说,在“怎样修改”问题上,澳门各界对“两个产生办法”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见。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傅旭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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