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如何构建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和谐社会,形成和谐社会“共建共享”的生动局面,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从伦理学与社会学的视角看,社会角色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结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权利义务主体。通过对社会角色权利义务的分析,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伦理基础。
角色伦理为和谐社会提供主体伦理基础
社会伦理学认为,“社会角色既是个人走向社会的起点,也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结点。”(奚从清:《角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社会组织和群体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但最终要落实到个体的、具体的人。因而,社会角色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着具体的主体基础。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每个社会角色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既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成果的享受者。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当充分肯定社会角色的主体地位,以发挥每个社会角色的主体作用。
角色伦理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道德的角度对社会角色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它侧重要求主体履行与自己身份地位相应的义务,强调应然之责和伦理义务的优先性,特别是彰显公益和道义责任。它强调主体对义务的履行更多地是超出个人功利的计较,而不是作为获取权利的前提和手段。而公益权利和社会责任是社会角色权利义务的延伸。随着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公共关系、公共利益的不断扩展,人们享有更多的公益权利,同时角色主体也负有更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拓展为代内之间和代际之间的关系。这便使得当代角色主体在自身特定的社会身份和权益中,不仅要考虑自己作为角色个体的角色权益,还要考虑社会构成体系中其他角色主体、隔代角色主体的角色权益问题。这种主体之间的角色权利关照和角色义务承担,体现了角色权利平等、公益权利和社会责任担当的角色伦理要求,从而使角色伦理可为和谐社会提供主体伦理基础。
角色伦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责任伦理基础
每个现实的、具体的社会角色都是在社会关系网中占有特定的位置,与现实社会有着客观的联系,形成了实存的伦理关系,由此也就具有了相应的角色责任、道德本分、职责和使命等社会伦理规定性。
在社会发展中,角色责任是因一个人的社会角色即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而产生的。当代社会,人的社会角色同样与身份和地位相关联,只不过角色只是一种标示、符号和头衔,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和身份,其作用是告诉人们特定个体在社会中扮演什么角色,具有哪些权和责。人们在追逐角色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角色的权利,而角色的责任往往被搁置,相应角色的伦理责任被忽视。这不仅割裂了社会角色与生活实践的联系,割裂了角色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现代人角色定位失衡、角色混同和角色冲突。角色责任伦理,使责任对象化明显,责任的主体性明晰和具体,彰显着责任伦理主体即各个领域的社会角色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使权利和责任落实到个人、社会组织等角色主体。这样,社会角色既可以是和谐社会建设的责任主体,也可以是享受和谐社会建设成果的权利主体,从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以及权利和义务统一的价值原则提供了责任伦理基础。
角色伦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社会调控秩序
角色伦理行为模式作为角色伦理行为的基本架构,它是指个体在角色扮演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伦理行为方式和标准。在不同的社会中,不同的社会角色有着不同的伦理行为模式。角色伦理通过“人伦之理”和“道德应当”的伦理模式起着社会调控的积极作用。
角色伦理不仅要在现实层面为社会角色指出“应当”如何的行为方向,还在理论上阐明之所以“应当”的原因。社会角色在社会生活中之所以对许多行为有“应当如何”的要求,是因为社会关系规定着社会角色和社会身份,而角色伦理则强调“人伦之理”和“道德应当”。因此,关于行为“应当”的所有理由在自身扮演的社会角色以及由此形成的伦理关系中找到依据。由社会角色客观形成的“伦理”关系,便逻辑地推演出应当如何的伦理规定和道德应当。每一社会角色都处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中,角色行为和活动也就必然包含着一定社会的伦理规定和道德上的应当。任何一个道德范式,若被认同为道德上的“应当”,大多与人们在生活中扮演的社会角色有关,并建立在角色伦理基础之上。比如,当我们说“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老爱幼”、“尊师爱生”等,无不是由社会角色的伦理关系决定的角色道德应当所体现的。这就是履行道德应当,它与愿不愿意的自由意志无关,它是行为主体扮演的社会角色及其实存的伦理关系使然,是角色伦理的内在规定和角色蕴涵的道德应当。
由此,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或社会组织,只要进入社会角色就具有社会性、伦理规定性和道德上的应当。实际上,我们每个人都客观地处于特定的人伦关系中,具有特定的身份和伦理地位,既扮演着特定的社会角色,也相应地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社会角色与人伦之理是相互契合与相通的,它规定着人们的人际关系及其伦理秩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是建设和谐的伦理秩序。现代社会的角色伦理是通过明确和认同人们的特定社会地位、身份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恪尽职守、名副其实,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因而,角色伦理具有调整人际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它明确着和谐社会主体的道德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从而起到社会调控和有序伦理秩序的重要作用。
(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田秀云、薛晓萍)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