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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暂行规定》
2011-11-21 16:46:29 字号:

  《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由北京市委办公厅于2011年10月10日正式颁布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暂行规定》,日前,市纪委监察局政策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就《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了《暂行规定》,请您介绍一下出台这部规定的背景情况。

  答: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是近年来中央出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从制度上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它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纪委起草了《暂行规定》,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市委办公厅文件正式印发。由于《廉政准则》中实施规定不够具体,因此《暂行规定》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廉政准则》作为重点内容,明确了各类主体的职责任务,提出了具体的监督措施,规范了督促检查的方式方法,提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暂行规定》的颁布,对进一步加强首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建立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长效机制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规定》分为总则、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措施、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附则6章。其中,在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一章中主要明确了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此外还专门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所负有的监管责任进行了规定。

  在贯彻落实措施一章中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方式创新,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廉洁从政专项法规制度建设,定期开展法规制度清理;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监督检查一章中明确了党委(党组)开展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规定了纪委(纪检组)对本地区、部门、系统、行业执行《廉政准则》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此外还规定了其他机关和部门如市委组织部、市委巡视组、市人大、市政协等的监督检查职责。

  在责任追究一章中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廉政准则》规定,以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不力这两类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问:请具体介绍一下党委(党组)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所担负的职责。

  答: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主要责任在各级党委(党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领导体制:“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第五条规定了党委(党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做好五项工作:一是研究制定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总体规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二是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具体制度;三是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及其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总体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四是对违反《廉政准则》的重要案件督促查处;五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自身廉政建设。

  问:请介绍一下纪委(纪检组)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所担负的职责。

  答:纪委(纪检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协助同级党委(党组)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工作,列入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任务,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二是做好廉洁自律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完善廉洁从政制度;三是做好《廉政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是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问:《暂行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哪些要求。

  答:《暂行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主要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强化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第十三条中着重提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务实为民、秉公用权、清正廉洁,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要按照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监督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廉政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住房、投资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有关事项。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在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的同时,坚持“一把手”对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在分管范围内对贯彻实施工作具体负责的基本原则,做好《廉政准则》在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贯彻落实工作。

  问:请问对违反《廉政准则》和《暂行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暂行规定》明确了两种责任追究办法。一是对直接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他利益按规定予以纠正。二是对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廉政准则》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问:请谈谈对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暂行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结合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切实保障《廉政准则》和《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

  一要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内容,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和《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把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实。

  二要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学习,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廉政准则》和《暂行规定》,严格按照相关内容开展工作。

  三要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使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在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广大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要抓好责任追究工作。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线索来源,根据监督检查或群众来信查明的结果,对于组织实施不力的责任人员,要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

  举报指南

  市纪委举报电话:63841234

  市行政投诉中心举报电话:83671199

  电子信箱:zhfwjd@bjsupervision.gov.cn

  市纪委监察局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

  邮编:100161

  网址:www.bjsupervision.gov.cn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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