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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2011-11-08 15:57:52 字号:

  据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在做进一步修改后将下发执行。指导意见明确了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对象、领域和重点环节,把腐败易发多发的部门和涉及人民群众民生保障的领域列入重点防控的范围。应当看到,加强和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是提高反贪倡廉的科学化水平、通过制度创新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从反腐倡廉的一般规律看,积极防控廉政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反腐败措施的首选之举。廉政风险是指在廉政上出现问题、困境和损失的可能性。防控腐败指的是主动的对腐败行为的发生和扩散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和抑制手段,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预设反腐防线,从而减少和控制腐败行为的发生。预防之策是一种事前的行动,与事后的惩罚措施比起来,更具有积极性和建设性。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在先,消除权力滥用的机会,堵塞以权谋私的漏洞,从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一般来说,腐败的发生率与防范措施的完善程度和有效性呈反比,若对于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的防控措施到位,则权力腐败的发生概率会降低,反之则升高。实践中出现的腐败案件中,有很多案件的发生均与防控不力或者防范措施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党的反腐倡廉的基本方针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和注重预防,其中把预防置于重点位置。突出了事前防范优于事后惩罚的理念,着眼于防患于未然。通过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减少可能发生腐败的条件和诱因,消除滋生腐败的机会和漏洞,加大腐败活动的成本和风险。由于预先采取防控措施,必然减少以权谋私活动的发生,克服由于权力滥用而可能发生的损害,因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属于治本之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的制度建设举措。

  反贪防腐的规律告诉我们,预防腐败比事后惩罚腐败能够产生更加持久和积极的廉政效果,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说腐败防控工作更为艰巨,需要付出更多的耐心和投入,其科学性的标准和要求也更高。实践证明,积极防范腐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推进得好,能够大大降低贪污的发生率,因而其发挥的是釜底抽薪的作用。就不少国家的经验看,廉政风险的防控必然涉及对发生廉政风险事故因素和条件的控制。廉政风险防控包括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的健全、法律法规的健全、权力部门科学合理的职能分工以及廉政教育力度的加大,等等。其中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和复杂,从而也进一步提出了反腐倡廉科学化的命题。积极防范廉政风险事故必须对权力运行具体环境和相关条件进行认真分析。防范贪腐的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既要针对腐败活动发生的一般性原因采取防范对策,又要根据特定部门和行业中的情况采取专门的治理措施。例如对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门就不能满足于一般性的要求,而应当针对其易发多发腐败的规律和特点,切实采取发挥实效的防范措施。

  根据当前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廉政风险防控必须明确廉政风险事故防控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领域。应在对于重点对象和重点领域的防控上进行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公共权力部门的领导干部是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对象,特别是掌握人事权、资源审批权、公共项目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市场监管权等部门的负责人更是防控对象的重中之重。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是公共资源的分配以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民生保障的那些领域,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部门以及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涉及民生保障的领域。通过加快这些领域防控制度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判断和妥善处置发生廉政事故的风险,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速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建设的进程,从而确保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发挥实效。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刘春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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