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社会管理重在“理”,“理”,即顺应人的天性和心理需求。尊重客观规律,把管与理、控制与协调有机结合起来,在理中管,在管中理,理顺关系,理清职责,理和气氛,理畅情绪,依情而理,让群众感受到权益受到保障,使每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都得到充分发挥,让人更高效、更愉快、更正确地做事。这正如胡锦涛总书记讲的那样,“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执政者如果不想着为人民服务,任凭你什么管什么理,人们都不会听那一套。社会管理是一门科学、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执政能力。社会管理要管得住、管得好,不仅要在“约其行”、“束其心”上下功,更要在“塑其身”、“铸其魂”上有作为。
一是管理理念要转变。
社会管理的出发点不仅是为了维稳,而且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权,尤其是实现人民的参政权,增加社会活力,调动社会积极性,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当前有一些干部对社会管理比较陌生,还习惯于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面那套理念、那套做法,把“管理”简单地理解为“管控”,认为管理就是把人管住。在社会管理中,还是习惯于运用高压的“硬”手段,不习惯用沟通协调、道德约束、自律互律的“软”手段。面对百姓的合理诉求“没工夫跟你闲扯”的狂妄傲慢者还乏其人。社会管理,重在理,而不是管。 “管”蕴涵着权力,表现的是指挥与服从,支持“管”的是一套规章制度。“理”则蕴涵着理念和智慧,表现为沟通与协作,它更需要的是一种韬略,一种富有人文精神内涵的东西。“理”,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科学、民主管理的意识,从规范社会管理行为入手,要在理民心、顺民意、让群众满意、高兴、答应上下功夫,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为此,必须注重四转变。首先从传统的“整治命令”思维,转变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真正做到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靠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让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管理、主动配合管理、积极参与管理、共同改善管理。努力实现两转变;二是由“官念”向“人本型”管理理念转变,在群众面前不要以领导者自居。要更自觉地关注民生,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三是由“管念”向“服务型”管理理念转变,在群众面前不要以管理者自居。要时刻把为人民群众服务外化于行,实现由防范型管理向平等型、服务型、无偿型管理转变。四在方式方法上,由习惯性高压的“硬”手段向沟通协调、道德约束、自律互律的“软”手段转变。要更加善于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平等的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还要由事后“灭火”向源头“防火”转变;从青睐硬性行政手段,转变到重视运用经济、文化、行政、道德、科技等手段综合管理。由侧重执法管理转变为注重社会和谐。要变强行管理为疏堵结合,变强制执法为文明执法,变强迫命令为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转变,变强力善后为预防为主。
二平衡利益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社会管理从来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就管理谈管理不可能得到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更遑论和谐。利益问题是矛盾冲突产生的根源。要维护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仅靠社会管理是不够的,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政策的、行政的、社会的手段,有效调节利益分配和平衡利益关系,加大社会福祉,提高民众的幸福指数,从根本上缓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仓廪实而知礼节”,只要我们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社会事业做实、做好、做到位,真正让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社会自然就和谐稳定了。所以,社会管理的功夫在“管理”之外,在“建设”之中,社会管理的落脚点一定要落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上。当前,应重点解决好收入分配、就业、住房、拆迁、物价、教育、社会保障等关系民生的根本利益问题,特别是解决不同行业、群体收入差距过大、劳动收入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过低、城乡发展和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除此之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如果这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能在现有的条件下解决得好些、再好些、更好些,那么就一定会“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三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
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必须把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贯穿始终,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决策让群众参与、过程让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出发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每一个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服务,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还必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围绕社区化建设与服务、基层组织运行、民生事业发展、群众诉求表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网络监管等重点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起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扩大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覆盖面,满足各类社会群体的服务需求,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四加大反腐力度。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总要求,其重要着力点就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与党的宗旨和人民利益背道而驰,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纠正不正之风,坚决惩治腐败,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同时应当看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消除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社会根源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应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进一步规范社会管理行为,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和预防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管理环境,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和推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加大反腐力度,必须加强案件查处。查处要以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为重点,坚决查处侵占各种惠民补贴、土地补偿、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吞集体收益的案件,坚决查处违规征地拆迁、侵害群众人身权利的案件,坚决查处官黑勾结、欺压群众的案件,坚决查处干扰、破坏甚至操纵基层选举的案件,坚决查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案件,从严惩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五加强道德和法制文化建设。
社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公正有序、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的社会。法治仅仅是加强社会管理重要手段之一,道德的力量不容忽视。当前,道德滑坡严重、社会诚信和法律信仰缺失等现状反映出社会管理中人心教化不力的问题。要让思想道德建设为社会管理给力,把道德观念内化为人们的自身修养,把道德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必须做到四坚持。坚持从基本规范抓起,鼓励人们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把道德实践体现到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贯穿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做奉献的过程中,增强道德认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坚持从实践活动抓起,紧密结合各行各业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结合重要节庆、纪念日,开展必要的礼仪礼节活动和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创建活动,继续实施好“讲文明树新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全国道德模范、三下乡、四进社区、我们的节日、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志愿服务等品牌项目,吸引人们广泛参与,在参与中陶冶情操、启迪思想、提升境界。坚持从具体事情抓起,以解决公民行为习惯和社会风气中存在的问题为突破口,力争在日常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旅游出行、城乡环境、网络文明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使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良风气得到改善,让人们切身感受到道德建设的强大力量和推动作用。坚持从学习典型抓起,总结和发现各方面的先进典型,特别是来自普通群众、平凡之中见伟大的先进典型,充分展示他们的崇高思想和优秀品德,积极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让广大群众在道德建设中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
六强化共公权力约束。
没有限制的共公权力必将导致社会乱象丛生,当今公权力滥用和私用的情况有如下几种:一是公权力成了无人监督的空白地带,或者说监督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尤其是涉及公共基础建设、社会民生等领域不断出现大案要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如土地使用权审批、筑路修桥、污染防治等等;二是公权力的使用规则缺失,而这种规则的缺陷往往成为牟利者趋腥附膻的良机,致使掌握或执行公权的人每每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严重的,在不法奸商的助推下,还经常演变成争权夺利的闹剧。如果对于公权力的使用规则十分的细致确定,把公权力的使用过程暴露在民众面前,至少堵住了权利寻租的通道;三是公权力的滥用私用,给不法者有了可乘之机。俗话说得好:“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行使监管的公权力本身一直都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事,外面的不法分子是难以有可乘之机的。而一旦公权力开启了滥用和私用的先例,由此而生的不法之门千变万化,许多骗子正是看准了这一点,投机取巧,大行其借机牟利之道,害得社会和企业不堪重负。因此,对公权力的事前约束十分重要。要遏制一些乱象的扩散漫延,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防止公权力触角的无限延伸,乱作为滥作为,必须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政府哪些可为、哪些不能为。通过价值引导和行为规范等功能,进一步约束公权力的使用,使各级政府能依法行政,公务员都能按章办事,更好地依法保护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其次要强化公民权利。从目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现状来看,公权力处于强盛和支配地位,而公民权利大多处于弱小的、被支配的地位。从而,导致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衡,公民的私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如上访人、举报者被打击、遭迫害不绝于耳就在于此。为此在实践中要真正做到立法明示、宪法审核、司法校正等对公权力的限制外,其根本就是坚持“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这个原则,并将之渗入到我们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去。只有过度的权力日渐松手,公正的法律挺身上位,得失相符的激励机制便会慢慢建立,社会的个体便会从各个方向充分释放自己的潜能,从而实现和谐共处与充分发展。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作者:夏廷堂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