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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强化公民权利保障
2011-09-15 15:36:00 字号: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首次审议后不久,在网上公布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事关国家犯罪追诉公权力的调整,以及公民人权保障的完善,因而备受关注。在随后两天的时间里,收到的意见就已突破三万条。

  这次修正案草案共99条,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堪称“大修”。

  “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采访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和诉讼学界专家向本刊记者表示,这次刑诉法修改符合宪法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内涵,立足中国实际,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使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更加适应国际现代化的发展潮流。

  总结“司改”成功经验

  对于刑诉法的修改,早在十届全国人大时就被列入立法计划,在近十年的时间里,修改工作一直在配合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刑诉法修改的核心命题是对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对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举动之间涉及公检法司等机关的权力分配。”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这有赖于司法体制改革从国家全局出发对司法权力的科学调配,有赖于改革对一些体制性障碍的修理或清除。

  回溯“司改”进程轨迹,法律调整的目标日渐明朗:2004 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 个方面的35 项改革任务;2007 年10 月,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

  2008 年10 月,中央政法委根据十七大精神对第二轮司法改革的要求,提出了四个专题,其中无论是“在诉讼中如何优化配置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还是“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乃至“如何提高政法队伍的素质以及在诉讼中处理问题的能力”无不直接关系刑诉制度改革的推进。

  配合中央的总体部署,立法机关、公检法实务部门、学界专家相互配合,各地的司法改革实践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其中不乏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许多改革的成果已在制度上有所突破。比如,2007 年律师法对刑事诉讼中关于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条款进行修改;2010 年中央政法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都在一步步地向前推动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但是,如果这些内容上升不到基本法律的层面上,改革是不能坚持到底的。”著名刑诉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陈光中教授对本刊记者说,比如,律师法的修改虽然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但是实践中涉及这方面的“三难”问题依然严重。因此,“刑事诉讼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都需要通过修改完善刑诉法来加以体现。”沈春耀委员强调道。

  “司法改革的进程决定着刑诉法向前迈出的步伐大小。”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一大批司法改革成果基础上启动的修法,体现了中国的立法特色,那就是重在解决中国实际问题,总结改革的成功经验写入法典。

  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刑诉法历来有“小宪法”和“应用宪法”之称,这意味着它在人权保障方面所处的重要地位。全国人大代表、香港执业大律师谭慧珠表示,在现代国家,刑诉法的这个内涵往往被视为衡量法治文明社会的一项指标。

  1996 年刑诉法修改后,我国宪法于1999 年和2004 年分别进行了两次重要的修正,“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其中。陈光中对本刊记者说,对宪法反映最为敏锐的刑诉法在修改时需与时俱进,彰显上述宪法精神。

  在1996 年刑诉法中,突出对被告人权利的关怀,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确立疑罪从无原则,对随后的刑事执法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其实施的十五年时间里,实践中一些因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不断曝出,从早前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到最近的赵作海案等,陈光中认为,这其中除有司法理念上的问题外,刑诉法在制度保障上存在的缺陷不容忽视。

  因此,“这次修法进一步增强了刑诉法的公正性,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郑功成委员表示,修正案草案对刑事诉讼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包括律师如何行使职责,司法机关如何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对非法收集证据的处置,以及明确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等等,“让执法者的行为受到了更加严格的约束,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另外,草案对刑讯逼供有更明确的否定,对法律援助条款中的进一步细化,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更加具体化,都是突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辜胜阻委员赞同上述观点,他认为,这次修改在处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上,把律师法的很多内容写进来,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保障律师的权利,实际上也是一种对私权的保障,因为律师是辩方。”他表示,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一直是强势,被追诉人的私权是弱势,这样规定让公权退了一步,私权进了一步,在控辩力量对等上有所进步。

  同时,身临全球一体化加速的大背景,这次在人权保障上的诸多修改也体现了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据了解,我国于1998 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樊崇义对本刊记者说,两个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一些具体条款,包括免受酷刑的自由,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等,都与刑诉法关系甚为密切,确立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国际司法准则。

  他认为,此次修改在打击犯罪,尤其是保障人权上吸收了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很好地回应了国际社会的关切。

  立足中国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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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部公权力追诉犯罪的程序法,刑诉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一部保障任何公民免受非人道待遇和酷刑威胁的人权法。

  “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的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陈光中用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的一句名言向本刊记者阐释了刑事诉讼与民众生活的密切程度。

  所以对于刑事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由此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民众也更为敏感。近些年,现行刑诉法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申请再审难等,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召开了四次代表大会,共有85 件议案、2485 位代表和1 个代表团提出有关修改完善刑诉法的内容。”沈春耀委员表示,这次修改正是积极地回应社会各方面的关切、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多年来关切的重要立法。

  樊崇义对本刊记者说,这次修改立足中国现实,解决了许多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比如“加强了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相互监督与制约制衡;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律师辩护权延伸至侦查阶段;从方便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出发,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新增和解程序;贯彻宽严相济原则,对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设定等等”都将对促进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其中许多新增加的条文经历了司法实践的反复检验。“如为了防止实践中的刑讯逼供而增加的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就曾进行长达八九年的试验。” 樊崇义一直参与制度研究,他向本刊记者介绍说,“最初是2002 年在珠海检察院试行,效果很好。后来又先后到北京海淀区、河南焦作市和甘肃白银市公安局进行多次试验。”为了实践操作的规范化,立法和司法实务部门还专门就录音录像的播放、保管、移送等一系列的程序,在浙江、广东、湖北、江苏等省的公安、检察部门进行试点试验。樊崇义表示,正是经过反复试验,通过上千起案例的对比选择才确定了这项制度的可实施性,并被这次修改采纳。

  为此,陈光中表示,刑诉法的再修改,必须立足于当今中国社会的实际,只有从司法实践和民众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阶段性特征,作出一个正确的评价,修法才能做到有针对性,才能解决现实问题。

  呈现程序价值的多元化

  刑诉法从立法之初,到两次修改,防止公权力的任意与膨胀,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始终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多位受访专家表示,作为公权力运作的密集领域,刑事诉讼活动最易产生权力滥用或失控问题,而合理的程序设计将把公权力的行使纳入规范的轨道,使其保持理性与适度,便于公民对公权力运作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

  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一直普遍存在,实践中,我们对程序价值重视不够。陈光中对本刊记者说,办案时,公权力机关往往更加重视案件的侦破,至于破案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有时关注得不够。

  “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很难保证。同时程序的价值并不仅限于保护实体的实行,它有自己的独立价值,有时要保护的是民主的核心价值。”陈光中举例称,这次修改在规定强制出庭制度时,作了近亲属例外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程序的人性价值。

  “从这次修法看,在对程序多元化价值的平衡上,比过去有了更多的体现。”陈光中说。

  审议同期声

  在法律的整体设计和条文的衔接上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政法机关执法工作的关系。我们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使得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得到及时侦破、起诉和审判。二是处理好律师的辩护权和政法机关工作的关系。既要给予律师充分行使辩护的权利,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正常诉讼的进行。三是要处理好公、检、法三个机关内部的关系。三机关如同工厂的三道工作程序,既要相互制约,又要相互配合,同时更应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最终保证刑诉案件的正确处理。四是处理好我国刑诉制度和外国刑诉制度的关系。既要学习国外先进的司法程序理念,同时又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是一对非常重要的关系,既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放纵犯罪分子,又要切实尊重保障人权,不冤枉一个好人。这是一个非常高、非常严的要求,在立法上要体现,在执法上也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

  这次修改的特点,一是更加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从条文当中可以看出一系列的修改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二是更加注重司法公正。修改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三是更加注重司法效率。这个方面主要体现在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现在司法机关负担越来越重,人少案多的情况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保障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需要提高司法效率。我认为这一次修改通过后,一定能够对完善刑诉制度起到比较大的促进作用,对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都能够有比较大的促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

  文/ 本刊记者 张维炜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作者:张维炜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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