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卫生部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
2011-06-17 11:45:10 字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办疾控发〔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今年以来,全国传染病疫情总体平稳,但手足口病仍处于较高发病水平,部分地区还暴发了肠道埃可病毒30型引起的病毒性脑炎疫情。目前已进入盛夏季节,霍乱、伤寒、痢疾等肠道传染病进入高发期,防控形势不容乐观。此外,近期德国等国家发生了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疫情,由于我国对外交流人员往来频繁,存在输入性疫情发生的风险。为进一步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对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肠道传染病流行特点,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防治工作。特别是针对近期德国等国家发生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疫情,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04:H4感染防控方案(试行)》要求,认真做好疫情监测及防控工作,防范该病输入和传播。

  二、 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级疾控机构要重点强化对托幼机构、学校、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等地区和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认真做好对海、水产品和养殖场所的标本采集和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病原学监测,切实做好霍乱、手足口病及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04:H4感染等肠道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中国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各地的支持和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

  三、 加强疫情的调查与处置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感染性疾病科(或肠道门诊)建设,完善预检分诊制度,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筛检和报告,切实作到“逢泻必登、逢疑必检”。一旦发现霍乱及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04:H4感染疑似病例,当地疾控机构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切实落实传染来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管理及疫点、疫区的消毒处理等措施。特别是要做好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疫情一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预案,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 加强医疗救治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改善危重病人救治的设备、设施条件。必要时,可指定医疗条件好、技术水平高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救治机构,进行重点肠道传染病重症病例的集中收治,最大限度提高患者的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切实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实施标准预防,做好病例的隔离治疗,科学掌握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

  五、 加强疫情的联防联控

  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宣传、教育、农业、质监、工商、检验检疫及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配合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落实晨检、巡查、缺勤登记、病例报告、消毒、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健康教育等防控工作。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防控工作的指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健康教育和轻症病例的随访等工作,指导患者家庭和相关人员做好防护,减少疫情传播。

  六、 加强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加大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措施及饮用水卫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食源性、介水性传染病和学校群体性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报教育等相关部门。各地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将食品中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04:H4纳入地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依法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七、 加强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

  各地要发动全社会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通过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清理卫生死角,清除暴露垃圾和污水坑塘,消除蚊蝇孳生地,做好改水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搞好家庭、居民区以及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环境卫生,切断肠道传染病传播途径。

  八、 做好技术和物资准备

  各地要不断强化对医疗机构及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救治能力和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技术水平。早安排、早部署,作好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等应急物资准备。

  九、 加强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地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主动做好风险沟通,及时、准确发布本地疫情信息。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

编辑:闵美颖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