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依法行政的体制环境已初步形成。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需要广泛吸纳中外优秀理论资源。近来学术界兴起的软法之治,正成为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推力。
依法治国不只是“硬法之治”
软法问题是由罗豪才教授倡导研究的。软法的使用最早出现在国际法领域,用于描述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协议,如非条约义务、国际组织决议等。根据学者们的归纳,软法是指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
相比硬法而言,软法规范逻辑结构不够完整,不具有典型意义的法的基本特征,其实施大多依靠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方式。软法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并在现代国家呈迅猛发展的趋势。特别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全面回应多元主体、多样化利益诉求问题,软法可能发挥的空间越来越大。
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面对现代社会高度发展的态势,传统的“硬法之治”存在操作性不强、指导性不够、实效性不高等问题,软法可以从细化硬法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通过自愿服从提升其实施效果、通过协商合作降低法治成本等方面进行有益补充。质言之,软法的“软”,在于其秉持谈判、沟通、协商、契约等方式确立的一种以和谐为价值取向的商谈程序,这不仅传承了我国的和合历史传统,而且与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理念相契合,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人的尊严和公民权利。由此可见,软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法治政府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依法治国不仅是硬法治国、硬法之治,软法同样值得重视和研究。
高效政府仰赖“软法之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很大意义上是建设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将行政权的运行纳入法治轨道。随着市场化、民主化、信息化、全球化的发展,社会需要政府担负大量的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应积极履行行政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并为民众提供优质服务。
当代法治国家在强调行政权规范行使的同时,更注重政府各机关的分工协作和高效率、高效益的制度设计,要求赋予政府足够强大的权力资源和自由裁量空间,以便使其能够管理好公共事务,保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推行有利于国民幸福的政策。换言之,现代法治政府不仅是“有限政府”,更是高效服务型政府。由于软法的制定程序简易、灵活、高效,制定方式多采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介入、相互协商的方式,契合了服务型政府需要更多非强制性的柔性手段的特点。
软硬并举共推法治政府建设
为了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国务院2010年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这意味着在行政立法和决策中,政府将更注重公众参与、协商与对话。
吸纳了软法理论的政府治理,不仅促进了政府权力的规范行使,而且能够整合各种社会共识,促进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采取共同行动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践证明,倡导双向的、交互的、协商式的软法机制在当今解决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中正显示越来越强大的威力,其相对于硬法所不具备的非强制性、高效性、便捷性、自愿服从等特点更能够促进利益主体间面临纠纷时达成共识,为公民与政府在日常生活和立法决策过程中的合作提供了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倡导软法并不意味着抛弃传统的“硬法之治”,完全依靠软法来治理国家。相反,刚性的硬法规范仍然是维护法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阶段之际,努力建构的仍应是硬法的制度体系、程序设计和责任机制,以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混合法体制”将为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戴激涛)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戴激涛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