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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法副院长关于醉酒驾车入刑的意见
2011-05-12 16:54:09 字号:

  5月1日后,刑八修正案正式实施,醉酒驾车入刑的报道此起彼伏。但是,5月10日,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发表的关于醉酒驾车入刑的意见成为了焦点。

  张军说,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应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即,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而且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针对此说法,许多网友发表疑问:醉酒驾车什么情况算“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是按喝多少酒来评判,还是按行为后果来评判?

  现有法律未明确何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刑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文字表述来看,只要醉酒驾车都得刑事处理。

  张军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段条文也没有提及“情节轻微”。而且,道交法和刑八都没有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如何衔接。醉酒司机是先接受行政处罚,再被判刑呢?还是有的司机处以行政处罚,有的司机处以刑事处罚呢?

  “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本身属于轻微犯罪

  反观“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这项罪名,最重的刑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看出,拘役是比有期徒刑更轻的处罚。根据刑法“罪罚责相适应”原则,拘役针对的本来就是轻罪。在这个罪名中,还要界定哪些是轻微的情节,哪些是严重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有难度。而且,会让司机们有侥幸心理,认为喝两杯即使没查到,也是“情节轻微”不足以入刑。

  刑八还有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是不仅喝多了开车,还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就不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这么简单了,还有其他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罪”,这些罪名都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联系,而且都有较重的刑事处罚。

  何谓“情节轻微”,尚需法律解释

  目前各地都在追究醉酒司机的刑事责任,张院长的一席话可能会“点醒”已经被判刑的司机。他们还是会抱着一线希望,以此为由进行上诉。但是,在什么是情节轻微没有任何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单凭“自由裁量”权划分罪与非罪怎能服众?

  如果真有“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的情况,最高法应迅速出台司法解释,说明哪些情况可不判刑,这样量刑才能有所尺度。刑法第八修正案关于醉酒驾车入刑的规定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婧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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