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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严打新型诈骗犯罪
诈骗近亲属财物取得谅解可不按犯罪处理
2011-04-08 09:18:10 字号: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记者 杨维汉 陈菲)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从宽处罚情形、认定善意取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类型诈骗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诈骗犯罪仍呈多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而且,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

  针对这一形势,司法解释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同时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此外还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

  司法解释明确了诈骗款物的依法追缴和善意取得问题。

  该司法解释共十一条,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记者杨维汉、陈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公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解释道,过去,我国没有完善的财产制度,近亲属之间的财产所有权并不十分明晰。现代社会中,近亲属之间的财产权利相对明确。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根据司法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我们认为近亲属之间发生的诈骗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而且即使对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判处了刑罚,服刑过后他最终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刑法没有必要过多干预家庭关系,只要近亲属之间达成谅解即可。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杨维汉 陈菲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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