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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根源及纠正
2011-03-21 09:46:27 字号:

  强拆这里专指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过程中出现的强制性征地拆迁。显然,强拆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格格不入,有必要深入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及纠正的对策。

  农民理应希望拆迁

  一般而论,从农业用地或农村建设用地转换成城市建设用地,是资源高效配置的过程,即同一块土地,由前者转换成后者,生成的GDP、税收和就业岗位都将显著增加。根据市场经济按要素分配的原则,为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做出贡献的各种要素,都会从资源的高效配置中获得利益。因而作为土地要素所有者的农民,就应当从土地“农转非”中获得增值利益。事实上,在拆迁条件优厚的地方,农民盼着政府来拆迁自家房子,有的农民老房子拆掉后获得了几套商品房、几十万存款,转眼间跻身于中产阶级之列。对此不应当视而不见。一些人看了有关强拆的报道就以为拆迁都是农民被强制、被坑害,属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偏听偏信。

  强拆是计划经济与资本贪婪协同作恶

  那么,强拆是怎么形成的?本文认为,抛开诸多案件的具体原因不论,追根溯源,强拆实属计划经济与资本贪婪协同作恶。换言之,没有计划经济和资本贪婪的结合,就不会产生强制性拆迁的现象。

  首先,计划经济给强拆以理由和手段。众所周知,计划经济体制的鼻祖是斯大林。按照斯大林的理论,在资本主义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只能用剥夺农业的办法积累工业化资金。所以,我国改革开放前依照苏联搞计划经济,一直奉行剥夺“三农”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的统一收购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严重地挫伤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计划经济剥夺农民利益的手段就是行政强制,甚至用阶级斗争的办法压制敢于挑战计划经济权威的农民。改革开放虽然最先从农村起步,统购统销政策也早在 20年前就取消了,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剥夺“三农”发展思路并没有彻底扭转过来。时至今日,仍然有为数不少的官员和学者认为,搞工业化和城镇化,只能靠剥夺农业农村农民,否则,资金就缺少来源,就会影响到资金积累的规模和速度。现行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总体上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即使是改革开放后修订或新订的土地法规,也没有从总体上改变剥夺农民土地权益的计划经济理念。因而,如果地方政府想剥夺一部分本该属于农民的土地增值权益,是完全可以从现行土地法规中找到依据的。因此,如果历史把强拆定义为一种邪恶现象,那么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剥夺农民的理论与政策才是主谋。

  其次,市场经济理论误区和资本贪婪给强拆壮胆和动机。计划经济剥夺农民利益那一套虽然还在起作用,但在理论上已经声名狼藉,不便公开拿出来为强拆张目,于是又有人搬出西方几百年前的“圈地运动”作为强拆的根据,认为工业化和城镇化必需的资本原始积累都要剥夺农民的财产和利益。必须指出,这是由于经济学家们理论上不求甚解造成的一个市场经济理论误区,不包含任何真理成分,唯一价值是给强拆等剥夺农民利益行为撑腰壮胆。但资本不是为理论而存在的,其本质和生命力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贪婪的资本常常不择手段。当资本发现利用计划经济那套剥夺农民利益的理论和手段有利于获得更大利润时,便毫不计较计划经济时期曾经受到过的摧残,马上与其结合在一起。但必须指出,参与强拆的资本决不仅仅是属于私人、股份制、国有的企业资本,还包括“分灶吃饭”财税体制催生出来的“公司化”的地方政府权力,尤其是地方政府手中拥有的一级土地市场垄断权。这种垄断权正是计划经济时期剥夺农民政策的衍生物或变种。在这个意义上说,强拆又是政府权力资本化的恶果。当然,没有企业资本参与土地交换,地方政府的一级土地市场垄断权就不可能资本化。大量案例表明,在那些以蒙骗、恐吓、蛮干等手段驱赶农民的强拆行为中,或多或少都能看到企业资本与权力资本相互勾结的身影。一些用地企业总是以各种理由怂恿地方政府压低补偿价格,甚至还直接或间接介入强拆行动。

  科学地探讨禁止强拆的对策

  对策一:理直气壮地制止强拆需要在理论上正本清源。由上文可知,在一些人眼里,不论是搞计划经济还是搞市场经济,农民受剥夺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初期都是无法摆脱的宿命。总之,不剥夺农民,他们就不知道工业化和城镇化必需的资金从哪里来。这实在是我国经济理论界的一大悲哀。从历史的角度看,早期在探索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出现失误甚至发生重大曲折是可以理解的。邓小平开创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就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改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必然意味着否定剥夺农民利益的理论与实践,否则,改革的合理性就缺乏合乎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的科学解释。如上所述,改革开放 30多年后,有些人不好意思把计划经济剥夺农民有理的理论拿出来为强拆辩护,便搬出西方几百年前的“圈地运动”作为强拆的根据,这更是错上加错。与“圈地运动”相对应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念是“资本原始积累”,基本含义是:劳动者同生产资料分离(即贵族把农民从自己的土地上赶出去),成为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这里丝毫没有剥夺作为农产品生产者的农民的意思。历史事实是,在“圈地运动”中资本主义农场制度得以确立,农业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城乡居民生活状况得以改善。另外,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理解“圈地运动”,也不包含任何把农业农村用地变成非农用地的意思,它是指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即把农田变成牧场,把种植业变成畜牧业。那么,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资金到底从哪里来呢?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史清楚地表明,不是靠剥夺农业农村农民,而是进行制度创新,也就是在微观层面上创造出以股份制为核心的各种企业制度,使市场竞争充满活力;在宏观层面创造出现代财政体制、现代金融体制和资本市场制度,使政府、企业、个人筹措发展经济必需的货币资本变得简单容易。事实上,清王朝倒台后我国逐步形成了这些发展现代经济的制度安排,只可惜,对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盲目崇拜使这些人类创造的先进经济发展制度遭到破坏。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正是由于恢复利用了这些制度,并不是因为剥夺“三农”。相反,现阶段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都能够或多或少从不利于“三农”的体制与政策中找到原因。

  对策二:反对强拆需要为地方政府筹措发展资金开辟新渠道。中国经济能够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地方政府的“公司化”发展热情是做出了贡献的,不可一概抹煞。即使有些地区存在强拆行为,除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另当别论,大多数党委政府的初衷还是为了筹措当地发展资金,属于不得已而为之。要彻底杜绝强拆行为,必须为地方政府筹措发展资金开辟渠道,否则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推进的发展方针就会落空。政府筹措资金,无外乎财政与金融两个渠道。事实上,近 10多年来,很多地方政府违反预算法,借债搞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说明地方政府早就开始利用财政金融杠杆筹措发展资金了,但是由于名义上是违规的,操作很不规范,成本高、风险大,急需改革。首先要修改预算法,科学地规定县以上地方政府举债的用途、额度、偿还、担保、审批等相关事项。其次是彻底打通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向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的贷款不仅要期限更长、利息更低,而且要额度更足,也可以允许省级政府开办地方性政策金融机构。总之,要通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创新,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使大城市泛滥的流动性流到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对策三:农民集体作为土地要素所有者参与土地市场的平等交换。农民在强拆中利益受到剥夺,从制度安排的角度看,是因为他们作为土地要素所有者的平等交换权利被剥夺了。党中央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要求“完善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体系”,当前最紧迫的就是要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在坚持城市建设用地国有前提下,允许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进入一级土地市场,参与土地要素的平等交换。地方政府必须担当土地市场管理者的角色,但不能既当管理者,又当“买卖人”。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土地资源重新配置在操作层面要遵循市场竞争规则,由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合约方式完成。其中,政府的收入主要是通过税收获得,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都应当由农民集体自行解决,政府不必在普惠制原则之外给予特殊照顾。有了这样的制度创新,禁止强拆就会像当年农村改革消除农民在集体劳动中“磨洋工”那样轻而易举,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徐祥临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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