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王茜、王飞)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确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体制有四点目的:
一是为了发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的行业管理职能,承担起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工作,草案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的规划、建设和运行涉及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道保 护工作。同时,草案相应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管道保护中的职能。
二是为了充分发挥管道经过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管道保护的职能,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的职责,支持管道建设项目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组织排除管道保护距离内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同时,考虑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多数尚没有专门的能源主管部门,为了把管道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草案沿用了现行的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有效做法,并具体规定了指定部门在管道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三是为了充分发挥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管道保护中的职能,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的管道保护体制,草案规定: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是为了落实管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草案规定:管道企业要遵守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技术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保护知识,组织进行管道巡护、维修和检测;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履行其他管道保护的相关义务。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茜、王飞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