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的单向度流动、身份流动与权利回赎
我国目前的城乡劳动力流动呈现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的一维性、单向度。因为土地承包带来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城乡收入水平的显著差别,使部分农村人口离开农村而聚居于城市成为必然的趋势。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似乎可以解释中国经济中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单向度流动,但是历史资料显示,在1960年到1978年近20年间,我国同样存在城乡之分和城乡收入(特别是公共福利)的较大差别,但是,不存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自由转移,其中作为社会屏蔽的户籍制度起了最关键的作用。
日常语境里的“身份”一词具有多重含义,身份的差异表示了在其它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个体之间所拥有的权利差异。这种权利差异可以从改革开放之初一些农民自愿以高价购买城市户口的行为中得到证明。这种户口被称为“商品户口”。实际上,它远远不是研究人员从其字面含义上所理解的“商品”,它是一种权利购买行为,或者说,这是一种权利回赎行为。
指称模糊的用语“农民工”
在传统的两极社会状态下,农民只有很少的途径(如高考和农转非等)来回赎自己的权利,而“农民工”的出现似乎给这个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农民工的身份可以使他们在城市里以“工作”的名义作较长时间的停留。换言之,农民工使得农民具有了工人的职业属性。但是,身份界定方法却使得他们无法拥有与工人一样的经济和非经济权利。
尽管日常生活和理论研究中普遍地使用“农民工”一词,但对其语义学和经济学含义似乎并不清楚。显然,它不是指“来自农村的工人”,因为所有通过高考而取得“工人”身份的农民并不包含在“农民工”的范围之内。它的准确含义是“拥有农村户口的工人”或“从事工人工作的农民”。实际上,“农民工”说明了它具有工人的属性,同时还具有农民的属性。因此,我们认为最接近事实的说法是:农民工是具有农民身份的工人。人们在呼吁保障或提高农民(或农民工)的“权益”的时候,显然没有注意到法律权利与经济权利之间的差异,实际上,农民与工人的权利差异正是经济权利的差异(如失业保障金等)。
农民工的福利
目前,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的比重已经超过该产业就业总量的一半,占54.9%。但是,研究文献对农民工这个名词的界定几乎无一例外地默认了农民工的农民属性,是农民工异于第二产业其他从业人员的本质属性,这种界定方法依然是“城乡二元户籍身份体系”的一种延伸。相比于市民工人而言,农民工的一些财产权利还没有受到国家的应有保护,这些权利主要是指收入水平、福利待遇、医疗卫生和就业保障等。
但是,农民工并不拥有相对农民更多的权利,农民工与农民这两种身份在现有社会结构中几乎是等同的;如果有不同之处,就是将来农民工具有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的可能。不仅如此,如果注意到农民工的年龄分布,那么可以认为农民工的生活质量是劣于农民的。
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剪刀差与民工荒现象
在两极社会状态下,农民的利益损失还体现为生产产品的价值被低估,因为生产涉及到劳动力投入与资本投入两方面,所以,农民传统的“剪刀差”损失就表现为以上两种生产要素的综合低估。但是,农民工的情形显然不同,他们作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投入品仅为自己的劳动力,因此,被归类为农民的农民工的价值损失或财产转移,就必然体现为劳动力的低估。他们与城镇职工相比,既不能同工同酬,又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身份相配套的公共福利待遇。因此,农民工这个名词的含义必然部分地体现为农民工劳动力价值剪刀差。
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表明了市民工人阶层通过拥有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而获得较多的财产转移收益。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市民阶层不会愿意离开城镇。但是,企业改革使得工人与“单位”的关系改变了,一些城市居民不愿意从事的建筑业、纺织业、采掘业等脏、苦、累、差的就业岗位被释放出来,这样,农民中的青壮年成员成为正式的农民工。但是,农民工的产生和农民工地位的获得,却是政府进行农村改革和企业改革所产生的意想不到的结果,因此,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在改革设计中几乎没有预先的考虑,这一点与其他的改革是完全不同的。
应该说,由传统农民到农民工的转变,确实改善了农民的收益状况,至少在企业改革的初期是这样。用福利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这几乎是一个没有输家的改革。但是,后期的国企改革似乎没有为农民工释放出更多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及时对农民工的权益关系进行合理的改革,而任由农民工的价值剪刀差逐步扩大,并以此来维持较低的商务成本和出口交割优势。因此,其结果是农民工在收入和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终于自2004年起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几乎同时地放弃了比家乡农业收入高得多的工作,而引发了南方一些地区的所谓“民工荒”。换言之,民工荒是农民工在收入和权益得不到保障情况下重新选择的结果。如果农村改革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带来农村生产力的再次解放,经济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因此获得实质性改善,农民的权益相对于农民工而得到更多的保障,我们相信农民工的数量无疑将会大大减少,“民工荒”现象将更持久地存在,城市企业极有可能因此不得已为降低对农民工的依赖而选择创新和技术进步。倘能真的如此,民工荒倒不是坏事。
农民工的贡献
显然,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农民所做出的社会贡献,因为农民的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农民工的价值剪刀差的存在,而远远超过了农业生产技术和普通工业的生产技术所能提供的社会积累。廉价劳动力也为我国的私人企业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充足的资本积累机会,并在1992年之后迅速成为现实。几乎所有的经济学研究文献都没有注意到现实条件下的劳动力价值剪刀差问题,而囿于传统的理论框架,将私人企业的成功归因为企业经营效率或企业家才能或产权效率。正常的劳动力密集型社会,首先不存在劳动力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财产转移;而我国恰恰是这个差异导致了财产转移。这种转移在改革前表现为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给农民带来的损失,在改革后表现为劳动力价值剪刀差给农民工带来的损失。
确实,管理水平和制度结构的差异会导致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的效率差异,但是,利用私人企业家来管理国有企业的改革实验,并无多少成功案例。问题在于:为什么私人企业家能够在私人企业中获得丰厚的利润,而同样的私人企业家却无法用自己的管理方法来为国有企业“扭亏为盈”呢?实际上,分析这两种企业的用工结构,应该可以清楚看出私人企业的利润来源。国有企业的市民工人,拥有强大的政府权力的支持,他们可以寻求各种合理的和不合理的保护;但是,农民工却基本无法获得保护,即使是基本的工资都没有保障,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农民工价值剪刀差在农民工存在的企业中成为现实。从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产权改革的基本理论与现实实践的差异:产权改革理论认为,将产权明晰给部分群体或个体会导致效率的提高。但是,这个理论要在中国的现实中成立,就必须首先剔除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剪刀差所带来的利润部分。考虑到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的平均工资12年间只上涨了68元,那么,还有什么理由相信私人企业家的利润是来自于私人企业的产权明晰呢?实际上,任何现实条件下的产权明晰,都不可避免地造成更低群体的财产转移。
我国理论界对于工人阶级的研究,默认了农民工与市民工人的差异,要么只强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么只强调“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而没有将这二者联系起来。这两个人群的绝大部分被隔离在不同的企业形式之中,无法实现人力资本流动所带来的均衡结果,也无法使得国有企业找到自己的效率基准点。因此,开放农民工在国有企业中的就业机会,就可以使国有企业能够找到自己所能承担的社会负担的均衡点,缩小与私人企业的绩效差别。
显然,如果注意到农民工在私人企业中的工作情况,我们有理由相信农民工会更愿意在国有企业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它可以在农民工与市民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区间内,找到合理的均衡点,从而能够降低成本并提高生产效率;而对于私人企业来说,也可以自然地找到可供参考的成本依据。同时,只有在国有企业开放农民工就业市场的情况下,才能够对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效率、企业治理结构和企业家才能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评估,确定国企改革的制度安排方式。总之,不开放国有企业的农民工就业市场,就只会得到全社会范围内的低效率。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来源:文汇报
作者:石磊 钱勇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