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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视野下的决策创新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沈传亮 编辑:闵美颖 2014-10-22 15: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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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发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从中国道路的视野看,把协商与决策有机统一起来、把民主与集中统一起来,旨在创造一种与西方民主和决策模式截然不同的当代中国决策新机制,有助于形成和发展中国特色民主协商决策的政治新生态。

  科学认识民主协商决策

  民主协商决策是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指决策主体按照决策程序就某议题进行商量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决策前和决策中的民主协商环节(即商量环节)包括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议题等内容。决策主体包括决策方代表和利益攸关方代表两个方面。决策主体中的决策方代表是指来自党政部门掌握权力的决策者,利益攸关方代表是指受到此次决策议题影响的群体所推选的代表。决策主体内部,没有主次之分,都是决策的参与人,只不过是代表政治权力的决策方代表具有决定权。利益攸关方代表虽是代表利益受影响的群体,不一定出自权力部门,但有表达意愿、维护所代表群体利益的义务。从决策程序上看主要是决策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安排进行商议。决策协商是一个过程性概念,这一环节主要是寻求共识、求同存异。一个决策的出台可能是多次协商的结果,也可能一次协商达成。民主协商决策的关键是决策主体达成共识,否则需要双方继续寻求共识。

  在了解民主协商决策丰富内涵基础上,还要科学认识它的功能和效用。这可从理念、活动、机制三个层面考虑。从理念层面看,要把决策前和决策中进行协商这种民主协商决策视为一种新的决策理念。倡导这一理念,有利于发扬中华优秀文化强调合作共赢、协商共事的内核,有利于决策者改进决策作风,形成新型决策风格,养成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政治生态,从而增强道路自信。

  从活动层面看,把民主协商作为决策过程的重要环节,可以规避以往决策中容易出现的弊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这表明,坚持民主协商决策具有重大现实价值,有利于走好中国道路。

  从机制层面看,应注重决策过程中民主协商环节的制度化。它是指从决策主体的选定到决策程序的设置再到决策效果的监督都需要健全的机制保障。决策主体的选定,不能是权力持有者单方面对决策利益攸关方代表的指定,应就如何推选出民意代表参加民主协商建立健全制度,避免伪协商。议题设置、讨论展开、凝聚共识的过程以及对决策后果、决策主体的监督,也都要制度化规定。

  正确看待民主协商决策已有基础

  在开辟和开拓中国道路过程中,我们党高度重视决策前和决策中的民主协商环节。目前,民主协商决策在中国已有较为扎实的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从实践基础看,在历史实践层面我们党特别重视决策的民主协商环节。革命年代建立的“三三制”政权是中共推行协商治理的重要实践;筹备新中国的过程是民主协商决策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党逐步加强了民主协商决策的力度和广度,建立了党内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制度保障体系,形成了党内协商、党群协商、党际协商等重要途径。在现实实践层面,民主协商决策既有基层层面的实践,也有中高层次的实践。基层民主协商决策实践层面,部分省份的一些地区实施了民主恳谈会、居民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等。中高层民主协商决策层面,在县级及其上级部门设有政协组织,在这个大的协商平台上,既有民主党派,也有人民团体,还有少数民族代表、工商联代表、宗教人士代表等,代表具有极大的广泛性。除政协外,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民主协商决策。

  从民主协商决策的理论储备看,伴随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关的理论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和成熟。毛泽东曾表示:“国家各方面的关系都要协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2005年、2006年党中央相继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明确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在决策前和决策中坚持协商;规定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协商的范围从政协组织拓展到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等更加广泛的空间。这既是新的理论探索,也为研究民主协商决策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决策过程中坚持协商与集中的统一

  在决策前和决策中进行民主协商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基于国情进行决策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是中国道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当然,决策不仅需要民主协商,也需要集中,是协商和集中辩证统一的过程,在决策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协商与集中的关系。

  正确处理决策过程中协商与集中的关系,有利于不断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决策是个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协商,让利益攸关方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还要集中,让权力拥有方根据协商情况拍板定调。在决策前和决策中进行民主协商,并不是要弱化决策中集中的环节。在中共历史上,既曾由于决策权力过于集中而作出错误决策进而使党的事业遭遇重大损失,也曾因为强调决策前的协商使得决策比较正确进而推动党的事业获得较大发展。实践表明,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必须既讲协商又讲集中,两者都要讲,且不可偏废。

  鉴于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要不断丰富和完善决策前和决策中的民主协商环节,以增强决策弹性和决策质量,提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为此,一是要积极推广协商理念倡导协商治理。要加大推广民主协商理念的力度,把民主协商切实上升为治国理政的大战略。二是继续加强基层民主协商决策积累协商经验。地方开展的民主恳谈会、居民评议会等属于基层民主协商决策的范围。对其中成功的典型,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民主协商环节,丰富民主协商内容,尽快提炼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推广民主协商决策提供坚实基础。三是健全民主协商决策机制实现民主协商决策制度化。积极推进决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决策制度,增加协商环节,加强协商分量,优化决策程序,使民主协商真正成为决策过程的重要环节,将其融入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各方面和全过程。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沈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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