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监管是建立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举措。近年来,我国土地整理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机制建设滞后、监管客体较狭窄、监管方式不全面和监管执法不力等问题。充分发挥土地整理监管的作用,应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机制,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规范监管主体。厘清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土地整治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责,可将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界定为土地整理监管的宏观决策部门,赋予其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整治规划、技术规程和标准的拟定决策等权力,剥离其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权力;将土地整治机构界定为土地整理监管的执行部门,赋予其项目计划编制、审批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权力;将公益服务、生产经营类职权等交由相关非政府公共组织、营利性社会组织等具体运作。
规范监管机制。确立多方参与的土地整理监管机制: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作为专门监管部门主导土地整理全过程的监管;财政部门主导政府拨付土地整理资金的预决算监管,参与资金使用监管;审计部门主导政府拨付土地整理资金的整体运营绩效监管,参与项目验收监管;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土地整理的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管。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农民等土地整理权利人的沟通和联系,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群众参与、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土地整理监管工作机制。
规范监管客体。明确五类土地整理监管客体的具体内容与目标:关于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监管,应保证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农业、林业、水利和水土保持等相关部门规划相协调,从调查分析、拟定方案、协调论证、确定方案、规划评审等方面展开具体监管活动,推动完成包括文本、说明、图样、附件在内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监管,重点从可行性管理、规划设计管理、经费预算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和权属管理等方面展开具体监管活动,推动实现各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预期运营目标;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监管,主要从准备、分析与评价、提出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规划等方面展开具体监管活动,推动确定项目建设目标、土地利用方案、各类工程布局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设计监管,应以技术人员的专业设计为核心,依据土地整理立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推动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设计方案;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益评价监管,应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作出科学、合理和真实的评价。
规范监管责任。明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监管、项目管理监管、项目规划监管、工程设计监管和项目效益评价监管等各类责任主体,明确不同性质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主要应以行政处分追究政府职能部门土地整理行为人的责任,以行政处罚追究事业单位、非政府公共组织、营利性社会组织土地整理行为人的责任,以民事责任追究土地整理民事法律关系中土地整理行为人的责任,以刑事责任追究土地整理刑事法律关系中土地整理行为人的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赵 谦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