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在党的十五大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基础上,在理论和政策上又提升了一步,即混合所有制不仅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同时也是社会上各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一理论上的推进,对于各种所有制经济获得平等的竞争和合作的机会,获得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空间,奠定了强有力的思想认识基础,在理论上和政策上是一大新的突破。
新型的微观经济主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微观经济主体。近年来,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在逐步增加,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强。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到2010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资本的40%以上,到2012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占企业法人单位的比重达15%,占城镇就业的比重达14%左右。而据证监会统计,截至2013年10月,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上市公司占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的比重在80%以上,资产比重在90%以上。这说明,除了各种所有制经济独自成长发展之外,混合所有制经济越来越成为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途径,成为体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也成为我国企业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
“三个允许”的政策框架。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更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企业员工持股。这一新的政策框架,很有现实针对性,将有效地解决围绕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及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所产生的困惑和问题。这一政策框架,为有效解决社会所反映的一些新矛盾,如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矛盾、垄断与竞争的矛盾、劳资矛盾、收入分配矛盾、发展实体经济与抑制泡沫经济的矛盾,等等,提供了建设性、开放性的政策通道。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谢鲁江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