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自1970年开始实施“新村运动”。起初阶段是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改变农村贫穷落后面貌。后来延伸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提升农村产业化水平,并在全国倡导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全国性的新农村民间组织,把“新村运动”推向了高潮。韩国“新村运动”对加快城镇化步伐、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1970年起,在不到30年时间里,韩国农业人口减少了990万人,农业总产值增加了2767万美元;1998年农户平均收入达到19897.10美元;2001 年农业人口比重下降到7.7%。经过40多年的实践,韩国基本解决了城乡失衡问题,实现了城乡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2011年韩国城镇化率高达91.1%,高于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水平,成为世界上城镇化发展比较快、城镇化率比较高的国家之一。韩国“新村运动”取得的重大成就为其他国家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坚持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韩国政府通过实施农村工业化,缩小农村和城市的差距;通过立法手段,制定城镇建设的相关法案,为政府干预和指导城镇化问题、保障城乡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20世纪70年代,为了促进小城镇发展,韩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小城市培育事业”阶段(1972—1976年)、“小城镇培育事业” 阶段(1977—1989 年)、“小城镇开发事业”阶段(1990—2001年)。到了80 年代,韩国政府又为“新村运动”立法,对“新村运动”的性质、组织关系和资金来源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外,成立了全国性的领导机构“新村运动本部”,并在各直辖市和道(相当于省)成立“新村运动指导部”,在各市和郡(相当于县)成立了救持会,健全“新村运动”指导网络。进入新世纪,韩国政府先后制定《地方小城镇培育支援法》(2001年)和《小城镇培育事业10年促进计划(2003—2012年)》,促进了新一轮小城镇发展的高潮。所有这些举措都为顺利推进“新村运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发挥村民在城镇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韩国政府认为,尽管不同的发展条件和目标,但具体选择哪些项目,最终由村庄独立决定,不能强制推进。在“新村运动”初期,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政府加大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对改善农村落后面貌起了很重要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韩国“新村运动”达到了预期目标后,政府行政领导逐步退出了“新村运动”,村民建设的自治力量开始兴起。全国各地以行政村为单位自发地组织了开发委员会主导“新村运动”,吸收全体农民为会员,并成立了青年部、妇女部、乡保部、监察会和村庄基金,自发组织修筑乡村公路、整治村庄环境、发展文化事业和社会救助等活动。在“新村运动”中,政府坚持以村民为主,发挥了村民的主体地位,鼓励民间组织积极参与。政府只是在政策和技术方面给予引导和支持,以确保城镇化建设的方向和政策的落实。在物质支持上,韩国政府通过实物形式加以扶持,据统计,1970—1978 年,平均每个村获得水泥84吨,钢筋2.6吨。在政策引导上,政府实施了奖优的开放政策,充分调动村庄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到了20世纪80年代,“新村运动”逐步完成了从政府支持下的民间主导到民间完全主导的过渡。韩国城镇化的成功实践,很大程度上在于韩国及时转变了政府职能,处理好了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关系,实现了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良好衔接。
实施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战略。在“新村运动”初期,韩国主要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城市网络群带建设,实施了大城市为龙头带动、集聚效益为发展目标的区域发展战略。围绕汉城―釜山铁路沿线的中心城市,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产业,带动更多农村劳动力进入中心城市。上个世纪80年代,韩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型,形成了西海岸和东南沿海城市为核心的经济增长格局。由于大城市人口猛烈增加,韩国又制定了“建设卫星城市”方针,兴建了城南、龙仁等10座卫星城。通过轨道交通与大城市交通线对接,形成了包括首尔、仁川和京畿道在内的首都圈。韩国还先后设立了釜山、大邱、仁川、光州、大田、蔚山等6个城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2012年,韩国在中部地区还成立了具有履行行政职能的世宗特别市,其重要目的就是缓解首都的过度拥挤,拉动中部经济的发展。为提高中小城市的发展条件和投资环境,韩国通过改善农村交通条件,发展水、电、暖等基础设施,配套相应的医院、学校、银行等公共基础设施,扩大了小城镇的承载能力,较好地处理了农民进城和城市容纳能力之间的矛盾。经过几十年发展,韩国基本实现了“大城市带头发展,中等城市协调发展,小城镇积极发展”的良好格局。
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城镇建设资金。由于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韩国政府多方面拓宽筹资渠道,鼓励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了以政府与民间资本共同建设的格局。韩国《小城镇培育事业10年促进计划》规定,行政自治部、国库补助资金管理部门、门道政府、市郡政府对于小城镇建设各自承担资金的比例为2:2:1:1;此外还鼓励民间投资,韩国政府制定了《基础设施吸引民间资本促进法》等政策法规,并设立国民投资基金,利用银行贴息的办法低利率贷款给基础设施承建企业,以此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这些灵活、多渠道的措施为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落实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韩国在“新村运动”中,实施严格的村民监督管理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对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面(乡镇)级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在村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有关数据,检查新村运动的执行情况;郡级(县级)管理职责主要是发现农村基础组织的有关情况,监督检查中央分配下达的物资是否及时、准确送达;道(省级)、中央级管理职责,及时掌握郡、面、村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调整有关的政策措施,对出现的问题加以矫正和推进;内务部部长主要收集全国的情况,及时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在村民监督方面,为确保政府投入的大量财物能够有效地应用到农村建设,规定所有财物以村委单位申报领取,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每个村配备一名公务员负责统计工作,并接受村民的监督。政府能否将中央分配下达的支援财物顺利送到村里作为考核公务员素质的重要标准,公务员的晋职升薪与在“新村运动”中的表现直接挂钩,这从行政监督和行政管理层面畅通了上下联系的渠道。此外,各村的村民代表可以参与到郡、面政府的决策会议,并对决策发表意见和建议。
组织多元化力量推进城镇文明建设。韩国政府积极鼓励多元化社会力量参与“新村运动”,加大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为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在“新村运动”过程中,韩国修建了村民会馆、敬老院、读书室、运动场、娱乐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农村文化设施。通过多种的文化娱乐活动,逐步培养村民的“勤勉、自助、协同、奉献”精神。韩国实施了“志愿指导员”制度,志愿义务工为了区域共同体的发展,除了干好本职工作外,还要自发行动起来,利用自己的知识、能力无偿为社区提供服务。一般义务工作者大多数来自大学教师、大学生等素质比较高的群体。这些志愿者队伍走进农村,深入农民,在相互沟通交流和不断交往中加深了农民与城市市民之间的文化融合。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农民的文化生活,调动了农民参加“新村运动”的积极性,而且还提升了农民文化水平和人文素养。
“新村运动”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农民为主体,改变农民以往保守的态度,唤醒农民“自立自强”的意识,让更多农民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建设美好家园。“新村运动”造就了大批道德和文化素质较高的城市居民,避免了因大量农民进城引发的社会问题。“新村运动”不仅成为农村城镇化稳步发展的动力,而且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润滑剂。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邓文钱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