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
人大工作必须紧跟时代前进步伐,积极回应时代关切,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张德江指出,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目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从源头上切实保障立法质量已显得尤为关键。立法如果先天不足,存在偏私,法的实施就难免出现问题,甚至引起不良后果。因此,应通过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机制,统筹立法资源,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端,使立法更充分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党的主张,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立法腐败。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明确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税收权从政策上作了导向性规定,我国薄弱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有望得到进一步加强。对照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还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整,使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等有关规定,上至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下至乡镇长,都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产生。法律赋予人大此项权力,体现的是“由谁产生,对谁负责”的政治学原理,最终是为了实现向人民负责这一人大制度建构的价值理念。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任免权反映了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主从关系,体现了人民政权人民性的政治理念。实践中,各级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许多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建立和完善任前考试和谈话、答复询问、供职发言、就职宣誓等制度,增强了任免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但不可否认,实践中,人大任免权的行使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到位的地方。比如,一些地方人大任免权的行使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干部刚由人大选举产生便调往别处,等等,不仅有损于法律的尊严,更有损于人大的权威。因此,选举的严肃性、任期的稳定性,是各级人大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此外,“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后,如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包括负责的内容和形式、监督的方式和后果,等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权力。在1954年宪法草案说明中,刘少奇专门指出: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因此,代表民意决定国家或本地区重大事项,体现了主权在民的价值理念。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规定或文件,但实践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不尽如人意。与人大的其他职权相比,重大事项决定权往往被认为是一项软权力。实践中,将其长期虚置者有之,偶尔行使却敷衍者有之,致使这一职权在实践中远远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力,既有认识不足等主观原因,也有法律规定不明晰等客观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这就需要人大切实履行职责,从主观、客观等方面解决职权行使障碍,真正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落到实处。
加强人大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权是各国议会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力,议会产生之初,其职权就始于对政府财政的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其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和地方相关监督条例的出台,我国各级人大的监督职能进一步落实,但仍存在监督程序不够细化和规范化等问题。目前,各级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还很薄弱。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这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就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进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270多万。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体现了中国式民主的特点。实践中,应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同时,应逐步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14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60年一甲子,如何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仍然是我国人大制度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钟丽娟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