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阐述,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专门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明确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共同发展的努力方向,对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工作部署,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些阐述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注和期待,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庄严宣言,为我们指出了新时期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任务,对下一阶段的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我们党在新时期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也得以普遍增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真正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期待。
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政务的能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意志至上、法治观念淡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法外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常常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甚至人为干预正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依权不依法、以权压法、以情扰法。可以说,当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作为执掌国家权力和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各级领导干部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将直接决定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就像其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思维、战略眼光、辩证思维能力一样。反之,领导干部如果没有培育起法治思维、没有养成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习惯,老百姓势必“上行下效”,“民以吏为师”,自然也就不把法律当回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无从谈起。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关键。为此,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就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维稳中的棘手问题的能力,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始终对宪法法律存敬畏之心、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要充分认识到,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仅是一种政治责任,也是一种法治责任。领导干部要带头成为法治精神的践行者、捍卫者。唯有他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才能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潜移默化的示范和感化作用。唯有他们事先正己,用行动作出表率,才能将依法治国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具体行为中去,才能对全社会形成法治氛围起到滴水穿石之效。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很重要的一点是,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能不能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这样才能强有力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知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带头护法,才能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封丽霞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