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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给法治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立伟 编辑:闵美颖 2013-10-28 1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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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正在为我们这个时代打下越来越深的烙印。新媒体的发展深刻影响了社会的各个方面,法治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这种影响既是推动法治不断前行的机遇,但也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挑战。

  简单地说,新媒体的发展给法治带来的更大的动力,更大的可能性,更加完善的法律运作方式。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新媒体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改变了人与人交往的方式,这种改变也深刻影响了人们固有的思考方式、行为模式,正在重新塑造着人们的观念、精神和价值。以社交媒体(socialmedia)为代表的新媒体,不仅是一个信息的中介、平台,更是一种行为选择,是一个空间。社交媒体具有不同于传统传媒的特点:广泛性——每个人都能够进行信息发布与交流;交互性——每个人都可以接受信息并反馈信息;便捷性——无时无刻;即时性——时刻在现场;全球范围——无处不在,等等。这些特点将塑造更加平等、更加民主、更加自由的人。

  新媒体改变了人们谈论公共事务、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这种改变重新建构和扩展了公共空间、公共领域。社会公共空间从最开始的广场、街道、酒馆,延伸到了每个人的电脑旁,现在新媒体又使它扩展到了每个人的手边。原来的公共空间容量可能是几十个人、几百个人,多的时候可能是几千、几万人,而现在新媒体使公共空间的容量甚至扩展至几百万、几千万人。而且公共空间的虚拟性使它几乎每时每刻都存在。

  新媒体改变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交往方式。对政府来说,新媒体的发展弱化了政府在引导舆论方面的优势,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但同时也为政府主动沟通民众、服务民众提供了便利和机遇。利用新媒体与公众进行交流已经成为很多国家政府部门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的很多政府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的社交平台,官员也都有twitter、facebook的账户。中国的政务微博、微信也越来越多。一方面,新媒体成为政府机构和官员输送信息的全面平台,政府也更加公开和透明,政府服务民众的能力提高了。另一方面,新媒体也成为政府获取民众意见反馈的平台。通过新媒体,政府能够与更多的人进行交流互动,听取更多人的意见想法,更及时地改变错误的作法。换言之,它使得人们对政府进行监督更加容易。

  新媒体也在改变着法律的运作方式,改造着法律的固有局限,法律变得更加公开、更加透明。人们可以更方便地讨论立法、讨论司法。通过微博、微信的方式,法院的大门敞开了。更多的人看到了法庭运作的情况、方式,这可能会改变他传统上对司法的认知。司法部门在传统上被认为是较为被动和保守,与社会变化有一段距离,而现在,这段距离被极大地缩短了,司法部门也需要迅速地跟随社会的变化。

  这些变化都为法律方面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动力,提供了新的机会,也使得新媒体时代的法治更加巩固。

  但是,新媒体的发展也给法治带来了挑战。新媒体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2009年有人作了统计,50%的人通过社交媒体获取突发性新闻而不是官方公布信息,但是,从社交媒体获得的新闻或消息很多都是虚假的,甚至高达49%的人通过社交媒体获得信息是假的。新媒体在消除数字鸿沟方面,虽然发挥了作用,使尽可能多的人参与了讨论,但是沉默的大多数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新媒体甚至拉大了个体信息传播能力的差距,在运用新媒体技术和能力方面具备优势的人比以往更有优势。而且,新媒体在拉近了人们的距离的同时,也拉远了人们的距离。人们在通过社交媒体与远隔重洋的人或现实中素未谋面的人不断交流的同时,却可能忽略了坐在身边的朋友。新媒体在信息便捷的同时,也可能导致人们越来越习惯于快餐式的阅读、碎片式的思考。新媒体对于法治来说,也是如此。有些困难的问题,需要法律去解决。

  一个方面的法律挑战源自于新媒体的新。很多问题是新出现的,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找不到对应的规则。例如,微博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问题。微博篇幅短小,最多不超过140个字,有的微博记录的一些“流水账”式的生活细节,有的甚至仅仅几个表情,这些表达是否享有著作权?而且,相互转发是微博信息传播的基本方式,而这种转发是否会带来著作权的侵犯,或者微博转发的形式本身已经默认了他人对于原创信息的使用?有时候正是不断地转发行为赋予了某段表达、文字或图片,以特有的含义,这又如何界定原创者与转发者权利?与权利紧密相连的是责任。如果这样的信息是有害的,甚至是违法的,那么如何确定原创者和转发者的责任?再例如,微博的粉丝属于谁?有些特殊用户,其微博粉丝群的建立与他的职务行为有密切关系,那么这些粉丝关系应该归属于用户本身还是归属于他所在的公司或部门?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审慎地寻求解决之道。

  另一方面的法律挑战源自于新媒体的力量。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性、即时性、交互性等特点,使得它具备了信息传播的强大力量。新媒体赋予了个人影响他人的能力,但也带来了风险。这种力量有可能会被滥用,从而侵害到他人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新媒体的众多使用者中,可能会有少数人利用新媒体散布他人隐私、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他人钱财、辱骂他人侵害名誉权,甚至进行犯罪串联危害国家安全等等。必须要思考,如何通过法律的方式,使得新媒体的力量与责任一致起来,使新媒体更加理性,更加负责任。

  表达的权利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即使是西方最雄辩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也承认这一点。弥尔顿在《为英国人民声辩》中指出,凡是不能自制的人,以及由于心智鲁钝或错乱而不能恰当地管理自己事物的人,不配享有崇高的出版自由。约翰翰密尔也说,如果仅仅是通过报纸在流传,那是不应遭到妨害的,但如果是对着一大群麇集在粮商门前的愤激的群众以口头方式宣讲或者以标语方式宣传,那就可加以惩罚而不失为正当。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考量基础上,司法上为言论自由确立了“明白且即刻的危险”原则。而这样的原则在新媒体时代也需要重新解释和考量。在英国2011年伦敦骚乱事件、美国波士顿爆炸事件中的社交媒体案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政府要根据新媒体技术的特点和需求,探索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新媒体管理模式。通过法治的方式,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新媒体的方式,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例如侵权责任法确立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例如通过更科学有效的实名制度,保证建立起更负责任的言论秩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与名誉等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让虚拟的媒体空间成为法律的盲区。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立伟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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