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主体,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主力军和生力军。党内民主建设之根本就在于保障和落实党员权利,以党员权利为动力和杠杆,可以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进行了大量的实践,也为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需要我们加以总结;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对待。
以党员权利推动党内民主建设的地方实践
保障和落实党员权利,就是对党内民主建设主体力量的发挥。为此,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创造了丰富的经验。主要的做法有:
从实现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入手。许多地方的党组织都从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入手,推动党内民主。现代社会的发展,为党员享有知情权、行使参与权提供了最好的条件。党的十七大曾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了部署,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办好党报党刊、办好党建网站”。现在利用网络公开党内事务,吸收党员参与党建网站建设。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建设了众多网站,一大批“党员之家”在网上建立,为全体党员参与党建事业,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
从实现党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入手。根据党章规定,党员在党内享有选举权,有被选举权。根据媒体报道,甘肃的渭源、陇西等县市,在2011年召开乡镇党代表大会前,乡镇党代会代表产生采取“两推两评一选”制度,即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由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推荐,党员大会民主测评和支委会全面考评,各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近年来,四川、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许多党组织所推行的公推直选试点,就是最好的说明。所谓“公推直选”是指把党组织领导班子的产生方式改变为: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党员个人自荐、党员群众举荐、党的组织推荐三种方式产生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各地在公推直选的过程中,将公推直选与党员行使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紧密结合起来,极大地调动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党员群众因党内公推直选而更具有参与党内民主建设的政治热情。
从建立党代会代表常任制以保证党员权利入手。近年来,党代会代表常任制的试点,为我们提供了鲜活的经验。根据有关报道,2011年12月,黑龙江某市党代会通过了《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按照“边探索、边实践、边建制、边完善”的工作思路,不断增强党代会代表履职意识,促进党代会代表作用发挥。实行党代会代表大会常任制后,党代会代表资格是常任的,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相同。党代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即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党代会代表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党代会代表大会会议及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示范和桥梁作用。通过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将党组织与党员连接起来。党代会代表成为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的新途径。
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以党员权利推动党内民主建设的路径是多样的,我们为此进行了大量的尝试。根据既有的实践,我们还必须关注和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突出党员的主体地位。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党员的主体地位,即便是在近年一些地方的党内民主的建设实践中,有的机构和组织依然有意无意地忽视党员权利,以至于找不到推动党内民主的抓手。党的十八大通过的现行党章第 4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所享有的 8项权利。在对这些基本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之后,党章还特别宣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党员权利的规定,确定了党员在党内的权利主体资格。对于党员权利的保障和落实,无疑会增强全体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意识,确保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未来的党内民主建设,必须从权利主体的视角,特别重视党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作用。
调动党员的政治热情。根据既有的党内民主实践,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党员对其权利不断行使和重复行使,是其政治热情得以保持的基本措施。个别地方在党内民主中忽视党员积极性的发挥,使推动党内民主成为剃头挑子一头热。领导干部只顾自己的“一厢情愿”,而不顾党员群众的“愿与不愿”,这种现象必须加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消除。
注重党员的实际参与。党员权利的制度设计,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但必须转化为党员的实际行动,才可能成为推动党内民主的现实力量。早在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强调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1994年,中共中央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应该给予的惩处。党员的权利要得以实现,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救济制度,并将这些权利救济措施具体化。一旦党员的权利无法正当行使或者受到侵害,就要依赖这套行之有效的具体制度包括措施等予以救济,让党员切实享有并实际行使批评权、揭发权、检举权和控告权,以保障党内民主的全面建立。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戴芳
编辑:闵美颖